3.按第2章“限制”的规定,只有责任机长已确认机翼、尾翼、操纵面、发动机进气道和其他重要表面上没有冰、雪、霜,飞机才能起飞”。
在结冰条件下和跑道长度足够、障碍物净空裕度足够的情况下起飞时,下述飞行程序能提高起飞和初始爬升阶段的失速裕度:
1.选定按起飞重量/高度/温度所容许最大襟翼;
2.使用复飞推力(TOGA),不要使用灵活推力(FLEXIBLE);
3.达到V
R时,以小于每秒3度缓慢抬头到10度俯仰角;
4.确认达到爬升阶段时,收上起落架;
5.空速小于V 2+20节(KTS)时,俯仰角不得超过10度;
6.速度超过V 2+20节(KTS)时,慢慢地增加俯仰角;且保持速度在 V2+20节(KTS)以上;
7.达到或超过V FR+20节(KTS),收上襟翼。
注2:a.可用的起飞场长度(Field Length)必须至少超过实际总重规定所需要的起飞距离百分之二十;
b.在起飞和初始爬升阶段抬头时,不要遵循飞行姿态指引的指令,否则在到达V2+20节(KTS)速度以前俯仰角将大于建议的最大俯仰角(10度);
c.当使用AFCAS起飞方式时,不得接通自动驾驶仪;
d.一台发动机失效时,参考“单发操作程序”(4.17.01部分中的有关程序);
e.在起飞期间,当俯仰角超过10度时,机翼外形恶化的先兆是机身颤抖,然后机翼下沉和爬升率下降。再次强调:空速超过V 2+20节(KTS)以后俯仰角才可超过10度。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1月 10日
六. 颁发日期:1994年 1月 10日
七. 联系人: 何正华 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4-MD82-01 修正案号:39-1111
一. 标题:检查前轮组件
二. 适用范围: 装有件号为9550267-6或9550267-7的前轮组件的所有MD-82型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颁发的适航指令 AD93-23-11;
2)飞机刹车系统公司的服务信函 MD82-SL-3(1993.2.10颁发)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由于怀疑安装了没有被批准的部件,为了防止降低前轮组件的结构完整性,完成下述要求(除非事先已经完成): (一)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60天以内,必须完成本适航指令(一)(a)或(一)(b)。
(a)按照飞机刹车系统公司的服务信函MD82-SL-3 (1993.2.10颁发)第二部分-完成指令,一次性目视检查件号为9550267-6或9550267-7前轮组件,以确保正确地识别这些组件。
(1)如不能正确地识别前轮组件,在下次飞行以前,按照飞机维修手册,用一个FAA批准的组件更换不能识别的前轮组件。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