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3-F100-08 修正案号:39-1007
一. 标题:加强垂直安定面扭力盒
二. 适用范围: B-2231、B-2232、B-2233、B-2234、B-2235
三. 参考文件:
1)荷兰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 93-069(A)
2)1990.4.9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修订的 FOKKER服务通告 F100-55-009
3)1990.11.29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修订的 FOKKER服务通告 F100-55-014
4)1993.5.19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修订的 FOKKER服务通告 F100-55-018
5)1992.8.11或1993.5.19颁发的修订1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修订的 FOKKER服务通告 F100-55-019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在F.28 MK.0100安定面的全面疲劳试验期间,在垂直安定面扭力盒的右法兰盘上螺栓孔和垂直安定面的肋5.0处的左法兰盘上指形条上发现裂纹。如果不采取措施,这些裂纹可能导致垂直安定面结构疲劳寿命的降低。由于在同型号的其他飞机上有可能存在或产生上面所描述的不安全因素,特颁发适航指令CAD92-F100-02以探测尚处早期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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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的任何裂纹,并对有关区域进行周期检查。为了防止裂纹和提高疲劳寿命,本适航指令要求根据以下情况(除非事先已经完成)在肋5.0上安装6个支承架,并安装2个角撑架和上部整流罩的紧固件。
(a)在自新机累计 6000起落以前,按照FOKKER服务通告F100-55-019(1990.4.9颁发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和FOKKER服务通告F100-55-014(1990.11.29颁发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改装垂直安定面扭力盒。
注1:对于自新累计6000起落以前的飞机,如本适航指令(e)段规定的改装已经完成,不要求按FOKKER服务通告F100-55-014进行改装。
(b)在本适航指令生效时,对于自新累计已达到或超过6000起落的飞机,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30天内,按照FOKKER服务通告F100-55-009(1990.4.9颁发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和FOKKER服务通告F100-55-014(1990.11.29颁发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改装垂直安定面扭力盒。
注2:对于在交付前已完成上述改装的飞机和事先已完成荷兰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BLA 90-047或BLA 90-140的飞机,可不必再完成本适航指令(a)段和(b)段要求的改装。
(c)在自新累计8500起落以前,并且以后以每个间隔不超过2000起落,按照FOKKER服务通告F100-55-019(1992.8.11颁发或1993.5.19颁发的修订1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检查在垂直安定面肋
5.0处的法兰盘和指形条。
(d)对于在本适航指令生效时自新累计达或超过8500起落的飞机,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30天内,并且以后以每间隔不超过2000起落,按照FOKKER服务通告F100-55-019(1992.8.11颁发或1993.5.19颁发的修订1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检查在垂直安定面肋5.0处的法兰盘和指形条。
注3:对于事先已完成适航指令CAD92-F100-02的飞机,可不必再完成在30天内的首检。
(e)在自新累计13500起落以前,按照FOKKER服务通告F100-55-019(1992.8.11颁发或1993.5.19颁发的修订1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检查垂直安定面肋5.0处的法兰盘和指形桁条。如果未发现裂纹,按照FOKKER服务通告F100-55-018(1993.5.19颁发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加强垂直安定面肋5.0。
注4:按照本适航指令(e)段的要求重新加强工作完成以后,本适航指令(c)段或(d)段的周期检查可不必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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