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3-MULT-20 修正案号:39-1083
一. 标题:检查、更换发动机后安装架联杆
二. 适用范围: 装有PW公司发动机的A310、A300-600型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 PW公司颁发的 SB APW4NAC 71-134
PW公司颁发的 SB APW7R4 71-124
2) AIRBUS SB A310-71-2019
AIRBUS SB A300-71-6017
3)法国适航指令 93-169-151(B)R1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拆除所有序号为WPC0413至WPC0487以及序号为WPC0700至WPC0914的发动机后安装架联杆(它们代表两炉批材料,被怀疑含有影响发动机后安装架联杆材料抗的合金熔析),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自本指令生效日起累积400飞行小时内,按AIRBUS SB A310-71-2019或A300-71-6017(PW SB APW4NAC 71-134和SB APW7R4 71-124)所述要求,查明每台发动机后安装架联杆的序号。如果序号在以上所提及序号之内,则根据备件的可用性,按AIRBUS SB A310-71-2019或A300-71-6017所述要求更换联杆;或用无损检测方法检查联杆:如发现材料有缺陷,则在下一次飞行前更换之,如没有则只
CAD1993-MULT-20 /39-1083
允许在每台发动机后安装架左外侧位置上重新装上一个此类序号的联杆,且此后需以不超过1000飞行小时的间隔进行目视检查。 2、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8个月内,必须更换以上提及的所有序号的联杆。
五. 生效日期:1993年 10月 27日
六. 颁发日期:1993年 10月 27日
七. 联系人: 姜春水 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021)2687788-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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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3-MULT-21 修正案号:39-1084
一. 标题:检查飞机后货仓前部集装箱锁扣
二. 适用范围: A310、A300-600型飞机
三. 参考文件: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