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除了本适航指令A(一)(1)、A(一)(2)、A(一)(3)规定以外,当本适航指令生效后一年时开始,对于已超过"防腐检查起始年限(IA)"的飞机区域,每年至少应有一架飞机完成该区域的首检任务。
(二)以不超过"文件"中规定对该项工作卡的R间隔,重复做各个防腐蚀工作卡。
(B)按照本适航指令(A)段,如果检查发现在某区域内存在被定为三级的腐蚀,则在得出这样结论后的7天内完成如下工作: (一)提交一份该结论报告给适航司和当地适航处,并对用户机群
内的所有型号为DC-9系列的飞机上的同一区域完成防腐蚀工作,或 (二)提交下列材料之一给适航司和当地适航处,请求批准:
(1)对用户机群中型号为DC-9系列的其余飞机的该同一区域执行防腐工作提出建议日程表,并证明执行该日程表能及时发现任何存在的三级腐蚀。在批准日期内,对用户机群的其余型号为DC-9系列飞机上的有关区域完成防腐蚀工作。
(2)说明所发现的三级腐蚀仅是一种个别现象的报告。若论证充分,经适航司批准,允许将处理个别的三级腐蚀的原则按处理一级腐蚀的
CAD1993-MD82-01R1 /39-1025
原则来处理。
(C)根据本适航指令(A)段在完成首检后,如果在某区域内发现的腐蚀超过一级腐蚀,应在得到这样结论后60天内,执行一个经适航部门批准的方法来使该区域的腐蚀降至一级或一级以下。
(D)任何用户在将适用于本适航指令的任何飞机交付使用以前,按本适航指令(D)(一)或(D)(二)段的要求,建立完成防腐工作卡的日程表。
(一)对于先前根据本适航指令已进行维修的飞机,新用户必须根据先前用户规定的期限或用新用户规定的期限(以先到者为准),执行对各个区域的首次防腐工作。在各项防腐工作已执行过一次以后,随后各项防腐工作必须根据新用户规定的日程来执行。
(二)对于先前没有根据本适航指令进行维修的飞机,在下一个航班以前或按照一个经适航部门批准的日程表,由新用户完成对各个区域的首次防腐蚀工作。
(E)根据"文件"中的第5部分要求,必须把二级和三级腐蚀的报告立即递交给MD公司。
五. 生效日期:1993年 1月 12日
六. 颁发日期:1993年 1月 12日
七. 联系人: 何正华 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3-F100-12 修正案号:39-1026
一. 标题:检查升降舵助力控制组件的间隙消除机构
二. 适用范围:
装有件号为P/N 23400 Menasco升降舵助力控制组件的所有F100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荷兰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 93-051(A)
2.1993年 3月 25日颁发的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修订的 FOKKER服务通告 F100-27-052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在最近维护F100飞机时,发现升降舵助力控制组件(BCU)的间隙消除连杆机构(件号为P/N 12777-3)上的枢轴螺栓和衬套已经腐蚀。随后的调查在其他用户的飞机上发现4个类似的情况。当升降舵助力控制组件失去液压供给时(飞行员使用人工操纵升降舵系统),这个特殊机构防止升降舵操纵中出现间隙。这些螺栓和衬套的腐蚀可能引起间隙消除机构卡滞,导致当助力控制组件在“人工”方式时升降舵操纵性能变坏。由于在同型号的其他飞机上有可能存在或将产生上述不安全因素,特颁发本适航指令以防止操纵升降舵时出现间隙,并根据以下情况(除非事先已经完成)要求对间隙消除连杆机构进行周期操作检查。如必要,检查或更换有关螺栓和衬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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