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灭火器在有火情时,在释放灭火剂时出现故障,除非已事先完成外,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除非在本指令生效之日的前8个月内,已完成此项工作。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在累积500飞行小时之前或60天之内(二者先到为准),按Pacific Scientific紧急服务通告26A1106(1993年3月10日)的工作说明完成灭火器的低压电门线路的试验,监测低压电门的动作。
(1)如果电门试验通过,本指令不需要进一步的措施。
(2)如果电门试验未通过,在下次飞行前,更换灭火器。用于更换的灭火器必须已按服务通告的第3段要求完成了检查。
2.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任何人在任何飞机上不得安装带有
CAD1993-MULT-13 /39-1002
Pacific Scientific紧急服务通告26A1106(1993年3月10日)上所列件号,且以前未按Pacific Scientific紧急服务通告26A1106(1993年3月10日),第三段的要求进行过检查的灭火器。
3.对那些按本指令要求试验未通过的电门: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后30天内,将本指令要求的试验结果上报适航司,抄送一份给FAA。FAA的地址为:
Transport Airplane Directorate
Los Angele Aircraft Certification Office
3229 East Spring Street
Long Beach California 90806-2425
Fax:(1)(310)988-5210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什么时候完成的检查?
(2)灭火器的件号
(3)拆换灭火器的飞机型号和系列号
(4)灭火器安装的部位(如:位置:左发,右发,APU等等)?
(5)上次灭火器水压检查的时间
(6)上将灭火器水压检查的单位
(7)在灭火器进行上次六角板手(低压指示电路)检查的时间
(8)灭火器的保险是否是平头焊、全焊还是没焊在电门盒上?
五. 生效日期:1993年6月8日
六. 颁发日期:1993年6月3日
七. 联系人: 赵强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987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3-MI08-01R2 修正案号:39-1003
一. 标题:检查尾桨传动轴
二. 适用范围: 所有米八型直升机
三. 参考文件: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92-MI08-01R1,39-0881
据悉,一架米八型直升机在一次飞行着陆前,尾桨突然失效,直升机从3米高坠地,造成事故。经事后检查发现,尾桨传动轴与主减速器输出轴的联轴节磨损脱开,造成尾桨失效。
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求完成以下工作(除非已经完成):
1.收到指令CAD92-MI08-01R1 修正案39-0881后5天内,检查尾桨传动轴套齿联轴节的润滑情况,然后重新加注润滑油。
2.在日常维护中,严格按照现行规定的每50飞行小时或60天(以先到为准),对尾桨传动轴联轴节进行注油润滑。
3.收到指令CAD92-MI08-01R1 修正案39-0881后3个月内,在尾桨传动轴的各个联轴节上每隔90°涂铬酸锌色带(长50毫米,宽20毫米)。当联轴节内部缺油过热时,铬酸锌色带由绿色变为深褐色,即应分解联轴节。查清原因,排除故障,然后重新涂铬酸锌色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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