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成本指令1(1),1(2)和1段中,安装新的支撑架扇形盘(改装NO.6/1467)后,可终止本指令中的重复检查要求。
五. 生效日期:1993年 7月 16日
六. 颁发日期:1993年 6月 25日
七. 联系人: 赵强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987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3-B707-01修正案号:39-1013
一. 标题:检查及更换发动机中梁接头
二.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生产线号1-906的全部707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 93-11-02 修正案 39-8594
2.CAD92-B707-05 修正案 39-0863
3.波音电传 M-7272-93-3505(1993年 6月 21日)
4.波音服务通告 3183R1(1977年 5月 13日)
5.波音服务通告 3183R2(1988年 1月 28日)
6.波音服务通告 3183R4(1992年 7月 8日)
7.CAD91-B707-06 修正案 39-0575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88-B707-02,39-0226 CAD1992-B707-05,39-0863
为防止内侧发动机与飞机分离掉落,要求完成下列工作,已完成者除外:
A.凡未按本指令A1或A2中规定的时间完成波音707服务通告3183R2的飞机,则应按波音707服务通告3183R4对发动机中梁接头进行
CAD1993-B707-01/39-1013
一次详细的目视检查,检查有无裂纹。
1.对按补充型号合格证(STC)SA2699NM改装了 “防噪装置”的707-300B/C系列飞机,以本指令A1(1)或A1(2)规定时间的后者为准。
(1).在累计12000飞行小时前,或
(2).在1992年10月18日(CAD92-B707-05的生效日期)后的650飞行小时或250飞行起落以内,以先到为准。
2.对707-300、707-400、707-300B/C系列飞机,以本指令A2(1)或A2( 2)规定时间的后者为准。
(1).在累计12000飞行小时前,或
(2)
.在1992年10月18日(CAD92-B707-05的生效日期)后的1100飞行小时或400飞行起落以内,以先到为准。
B.依据波音服务通告 3183R4,在本指令B1或B2中规定的时间间隔内,重复完成本指令A所要求的检查。
1.对按STC
SA2699NM改装了 “防噪装置 ”的707-300B/C系列飞机,时间间隔为不超过750飞行小时,或300飞行起落,以先到为准。
2.
对707-300、707-400和707-300B/C系列飞机,时间间隔为不超过1200飞行小时,或450飞行起落,以先到为准。
C.在按本指令A或B所要求的检查中,如在中梁支撑接头上发现任何裂纹,则在下次飞行前,按波音707服务通告3183R1或R2中的规定进行一次涡流探伤检查,更换中梁的两个支撑接头和改装或修理全部其它结构。如近期所更换的接头是同一件号的新接头,则对此新接头也必须按本指令A和B所要求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检查。
D.按波音服务通告3183R2的要求依据本指令D1或D2规定的时间,以后到为准,更换新的改进了的接头。
1.在累计12000飞行小时以前,或
2.在本指令生效后的4年或4800飞行起落内,以先到为准。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