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如果在灭火手柄系统做过维护工作,则在下次飞行前,根据服务通告A26-16做功能试验。
CAD1994-MD11-01 /39-1122
六. 颁发日期:1994年 1月 25日
七. 联系人: 张建中 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4-SH36-01 修正案号:39-1123
一. 标题:检查水平尾翼和机身的连接铆钉
二. 适用范围: 系列号为SH3601至SH3691(含),和SH3694的SD3-60型飞机
三. 参考文件: FAA适航指令 93-25-11,修正案 39-8776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93-SH36-04,39-0941
为防止水平安定面与机身连接的结构完整性丧失,除非事先已经完成外,完成下列工作:
(a)根据SHORTS服务通告SD360-55-16(1988年4月颁发),在本指令(a)(1)和(a)(2)规定的时间之前(按适用的),对飞机中心线左右两侧
12.5英寸之间,机身连接接头底部和上部的后梁腹板与角形缘条连接的后表面铆钉进行一次目视检查,以便发现松动、脱落或失效的铆钉。以后重复检查的间隔不得超过1000次起落。
(1)对于已按适航指令CAD93-SH36-04,修正案39-0941的要求,以前已经完成检查(后梁腹板与角形缘条铆接连接的前表面)工作,但是未完成改装号7984的飞机,按CAD93-SH36-04的要求上一次检查后1000次起落内,或本指令生效后的100次起落内(以后到者为准);
CAD1994-SH36-01 /39-1123
(2)对于以前未按适航指令CAD93-SH36-04,修正案39-0941的要求完成检查工作,并且也未完成改装号7984的飞机,在本指令(a)(2)(i)和(a)(2)(ii)规定的时间之前(按适用的)进行检查。
(i)对于系列号SH3680至SH3696(含),和SH3694号的飞机及本指令所涉及的飞机,如果一直只使用15°襟翼起飞总共不超过5000次起落:累计飞行12000次起落或本指令生效后100次起落内(以后到者为准)。
(ii)本指令(a)(2)(i)段所涉及范围以外的飞机:累计飞行总数为8000次起落之前,或本指令生效后100次起落内(以后到者为准)。
(b)按本指令要求的任何检查结果,如果发现有缺陷的铆钉则在下一次飞行前,按SHORT服务通告SD360-55-16第Ⅱ部分,进行修理,修理后,按本指令(a)段的要求,继续进行检查。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