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3-B767-03 修正案号:39-1047
一. 标题:防止前缘缝翼的后缘楔形段分离
二. 适用范围: 生产线号1-488的波音767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 93-14-19 修正案 39-8644
2.波音紧急服务通告 ASB767-57A0039R1(1992年 10月 15日)
3.波音电传 M-7240-93-1593(1993年 8月 11日)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前缘缝翼的后缘楔形段从飞机上分离,要求完成下述工作(已完成者除外):
A.按照ASB767-57A0039R1和本指令A.1或A.2规定的时限,对前缘缝翼的后缘楔形段进行目视和“硬币轻击法”检查,或目视和超声波检查。
1.对本指令生效时其累计飞行时间不到12000飞行小时的飞机,在本指令的A.1.(1)和A.1.(2)中规定时限的前者,完成初始检查。
(1)在累计使用13000飞行小时以前,或
(2)在本指令生效后5000飞行小时或15个月以内,以先到为准。
2.对本指令生效时其累计飞行时间达到或超过12000飞行小时的飞机,在本指令生效后1000飞行小时内完成初始检查。
CAD1993-B767-03 /39-1047
B.如果在进行本指令A段所要求的检查时,未发现脱胶,则在此以后以不超过5000飞行小时的时间间隔,重复检查。按照本指令A段所要求的检查,时间不少于6000飞行小时,连续两次检查时未发现前缘缝翼楔形段有损坏,则该楔形段可不再按本段要求继续进行检查。
C.在进行本指令A、B段所要求的检查时,发现有脱胶现象,则在下次飞行前,根据本指令C.1或C.2修理脱胶区域。( “PERMANENT”REPAIR METHOD)修理脱胶区域。
1.根据本指令C.1.(1)或C.1.(2)使用 “永久”修理方法
(1)根据767结构修理手册(SRM)57-43-02中规定的“永久”修理方法修理之。
(2)如果发现损坏已达到蜂窝芯密集区域(DENSE CORE AERA),或修理已超过SRM的范围,修理方法应报适航部门批准。
2.如果脱胶区域在ASB767-57A0039R1第三部分 “施工说明”中第J段所规定的范围内,则可根据上述服务通告使用限定时间的(TIME-LIMITED)修理办法修理之。
(1)在完成了限定时间的修理后500飞行小时以内,并在此以后以不超过500飞行小时的时间间隔,根据ASB767-57A0039R1,重复检查修理过的区域,直到按本指令C.1完 成了“永久”修理为止。
(2)在完成限定时间的修理后5000飞行小时内必需完成永久性的修理,或如果脱胶扩展到超出缝翼楔形段的加强板边缘时,则在下次飞行前必需完成永久性修理,以先到为准。
D.在按本指令C段的要求完成了 “永久”修理后,以不过5000飞行小时的时间间隔继续进行本指令A段所要求的检查工作,在完成了 “永久”修理后时间不少于6000飞行小时,连续两次检查时未发现前缘缝翼楔形段有损坏,则该楔形段可不再按本段要求进行检查。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