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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9 08: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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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款的全部内容。修订后的(c)款要求所有安装了使用能源的仪表的23 部飞机都应至少有
两个独立的能源。
第23.1337 条 动力装置仪表安装
本条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为消除与第23.1305 条标题的混淆,
本条修订后标题改为动力装置仪表安装。考虑到23 部飞机安装APU 后同样需要防止可燃液
体的逸出,修订后的(a)(1)和(3)项中分别插入了对安装APU 后的要求。为兼顾使用公制单位
的情况,修订后的(b)款允许采用任何适当的测量单位。同时为与(b)(1)款协调一致,明确了
(b)款中的燃油油量应为“可用燃油油量”。为与修订后的第23.959 条协调一致,原来(b)(1)
项中的第23.959 条修改为第23.959 条(a)款,并保持要求不变。修订后的(b)(4)项为新增内容,
用于确保驾驶员在飞行前有可靠的措施来判定机上的燃油量是否足够完成预定飞行任务。这
一措施有助于减少因燃油不足而导致的事故。同时,该措施并不要求飞机上要有一个单独的
燃油指示系统。原来的(b)(4)和(b)(5)项分别顺移为(b)(5)和(b)(6)项。修订后的(b)(6)项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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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油箱”改为“辅助油箱”,以保持与修订后的第23.955(d)协调一致。
第23.1351 条 总则
本条的新增和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修订后的(b)(2)和(b)(3)项删
去了有关允许电瓶失效而丧失交流发电机的内容,并删去了原来(b)(4)项的全部内容。因为
现在已有自激式交流发电机可用。修订后的(c)(1)项将允许发电机的安装采用降额设计。修
订后的(c)(3)项取消了仅限于反流割断器的要求,因为已有更经济和更有效的自动反流保护
措施可用。新增(g)款,因为丧失正常供电对于所有23 部飞机都是关键性的。而(g)款的内容
则源自第25.1351 条。
第23.1353 条 蓄电池的设计和安装
本条的新增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新增(h)款,其内容涉及
对电瓶容量和卸载程序的设计。该款适用于所有23 部飞机,因为主电源丧失后的电瓶供电
都应满足相同的安全水平,只是不同运行类型的飞机对电瓶容量的要求不同而已。
第23.1357 条 电路保护装置
本条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明确了(a)(1)项的内容,
但无实质性修改。修订后的(e)款将对备用保险丝的要求限定在飞行中可由机组成员更换的
部分,并明确了这些保险丝的可达性和可用性要求。
第23.1359 条 电气系统防火
本条为新增条款,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鉴于23 部飞机的设计中采用了
越来越多的电气设备,为确保其关键/重要功能免受安装影响,新增了(a)和(b)款。电气设备
的增加导致了机上导线用量的增加,为减低这些导线的绝缘材料在飞行中引发危险失火的可
能性,新增了(c)款。
第23.1361 条 总开关装置
本条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修订后的(a)款,明确了总开关的
设置要求。修订后的(b)款考虑到了新一代发动机需要电能进行点火和/或燃油增压等的情况,
以便在总开关关断后,不会无意造成这类发动机停车。同时,总开关的设计仍保证驾驶员有
能力关断所有可能导致失火的电源,使这些电源不会点燃在幸存坠撞着陆时可能逸出的可燃
液体。此外,(b)(3)项为新增内容,以明确对这类电路的限制。修订后的(c)款删去了“在飞
行中”的提法,以便与JAR23 部协调。
第23.1365 条 电缆和设备
本条的新增和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修订后的(b)款将阻燃的要
求仅限定于设备,因为修订后的第23.1359(c)已要求电缆应是自熄(耐火)的。为避免误解,
修订后的(b)款中删去了“至少”的提法。新增的(c)款补充了对电缆的适坠性要求,并与第
25.1359 条(c)款的内容相等效。为适应23 部飞机电气设备及其导线大量增加的情况,并确
保飞机在生产、维护和改装后各条线路的正确性,新增了(d)款的标识要求。为应对机上电
气设备增加后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增了(e)款和(f)款,以确保对电缆的有效保护。
第23.1383 条 滑行和着陆灯
本条的新增和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由于技术的发展,飞机在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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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和着陆时可分别使用不同类型的灯光,而不像过去在滑行和着陆时都只能使用着陆灯。修
订后的(a)款删除了原来的内容,并与原来(b)(1)项的内容相同。修订后的(b)款与原来(b)(2)
项的内容相同。新增的(c)款因为考虑到滑行和停放等情况,将原来(b)(3)项的“夜间着陆”
修改为“夜间运行”。新增的(d)款明确了进行失火危害评估的需要。
第23.1385 条 航行灯系统的安装
本条的修改和删除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明确了航行灯的
位置。删去了原来(d)款的内容,因为它被误解为不能安装多个电路。同时,还删去了原来(b)
款和(c)款中“必须经批准”的多余提法。此外,原来(e)款的内容被上移到修订后的(d)款。
第23.1387 条 航行灯系统二面角
本条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属文字性修改,以便与第
23.1385 条的修订协调。
第23.1389 条 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本条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属文字性修改,以便与第
23.1385 条的修订协调。
第23.1391 条 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本条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属文字性修改,以便与第
23.1385 条的修订协调。
第23.1393 条 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本条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属文字性修改,以便与第
23.1385 条的修订协调。
第23.1395 条 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本条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属文字性修改,以便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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