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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9 08: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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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则满足本条(a)的要求。
第23.625 条 接头系数
对于接头(用于连接两个构件的零件或端头),采用以下规定:
(a)未经限制载荷和极限载荷试验(试验时在接头和周围结构内模拟实际应力状态)证
实其强度的接头,接头系数至少取1.15。这一系数必须用于下列各部分:
(1)接头本体;
(2)连接件或连接手段;
(3)被连接构件上的支承部位。
(b)以全面试验数据为依据进行的接头设计,不必采用接头系数(如金属钣金的连续接
合、焊接和木质件中嵌接);
(c)对于整体接头,一直到截面性质成为其构件典型截面为止的部分必须作为接头处理;
(d)对于座椅、卧铺、安全带、肩带,它们与结构的连接件必须通过分析、试验或两者
兼用,来表明其能承受第23.561 条中所规定的惯性力再乘上1.33 的接头系数。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59 -
第23.627 条 疲劳强度
结构必须尽可能地设计成避免在正常服役中很可能出现变幅应力超过疲劳极限的应力
集中点。
第23.629 条 颤振
(a)必须用本条(b)和(c)或(b)和(d)规定的方法,来表明在V-n 包线以内的任何运行情况
和直到所选择方法所确定的速度以内的所有速度下,飞机不发生颤振、操纵反效和发散。同
时需符合下列规定:
(1)对影响颤振的参数如速度、阻尼、质量平衡和操纵系统刚度的量,必须制定足够
的允差;
(2)主要结构部件的自然频率,必须通过振动试验或其他批准的方法来确定。
(b)必须用飞行颤振试验表明飞机没有颤振、操纵反效和发散,并表明:
(1)在直至VD 的速度范围内采取了合适的和足够的步骤来激发颤振;
(2)试验中结构的振动响应表明不发生颤振;
(3)在速度VD 时阻尼有合适的余量;
(4)接近VD 时阻尼没有大而迅速的衰减。
(c)用于预计不发生颤振、操纵反效和发散的任何合理的分析必须覆盖直到1.2VD 的所有
速度。
(d)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可以用满足航空结构和设备工程报告No.45(修正版)“简化
防颤振准则”(美国联邦航空局出版)(4~12 页)中的刚度和质量平衡的准则,来表明飞机
不发生颤振、操纵反效或发散:
(1)飞机的VD/MD 小于482 公里/小时(260 节)(EAS);并且马赫数小于0.5;
(2)以机翼扭转刚度和副翼质量平衡准则表示的机翼和副翼的防颤振准则,只限于在
沿机翼展向没有大的集中质量(如发动机、浮筒或机翼外侧的油箱)的飞机上使用;
(3)飞机布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i)没有T 型尾翼或其他非常规尾翼构型;
(ii)没有影响准则适用性的异常质量分布或其他非常规的设计特点;
(iii)有固定式垂直安定面和固定式水平安定面。
(e)对涡轮螺桨动力飞机的动态评定必须包括:
(1)回旋模态自由度,该自由度要考虑螺旋桨旋转平面的稳定性和重要的弹性力、惯
性力和空气动力;
(2)与特定形态相关的螺旋桨、发动机、发动机架和飞机结构刚度和阻尼的变化情况。
(f)必须在下列情况表明直到VD/MD 不发生颤振、操纵反效和发散:
(1)对于符合本条(d)(1)到(d)(3)准则的飞机,要考虑任何调整片操纵系统中任何单个元
件的损坏、失效或断开的情况;
(2)对于本条(f)(1)规定以外的飞机,要考虑在主飞行操纵系统、某一调整片操纵系统
或某一颤振阻尼器中任何单个元件的损坏、失效或断开的情况。
(g)对于符合条23.571 和第23.572 条破损-安全准则的飞机,必须用分析表明,主要结构
件发生疲劳破坏或明显的局部失效后,飞机在直到VD/MD 的速度范围内不发生颤振。
(h)对于符合第23.573 条损伤容限准则的飞机,必须用分析表明,当产生经剩余强度验
证的损伤时,飞机在直到VD/MD 的速度范围内不发生颤振。
(i)当型号设计更改可能影响颤振特性时,必须表明符合本条(a)的要求,除非可以仅以经
批准的数据为基础用分析表明,在直到所选择方法所确定的速度以内的所有速度下,飞机不
发生颤振、操纵反效和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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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机翼
第23.641 条 强度符合性的证明
承力蒙皮机翼的强度,必须用载荷试验或用结构分析与载荷试验相结合的方法验证。
操纵面
第23.651 条 强度符合性的证明
(a)对各操纵面要求进行限制载荷试验,这些试验必须包括与操纵系统连接的支臂或接
头。
(b)在结构分析中,必须用合理的或保守的方法考虑张线的装配载荷。
第23.655 条 安装
(a)可动操纵面的安装必须使得当某一操纵面处在极限位置而其余各操纵面作全角度范
围的运动时,任何操纵面、其张线或相邻的固定结构之间没有干扰。
(b)如果采用可调水平安定面,则必须有止动器将其行程限制在能安全飞行和着陆的范
围内。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657 条 铰链
(a)操纵面铰链,除滚珠和滚柱轴承铰链外,对于用作轴承的最软材料其极限支承强度
的安全系数必须不小于6.67。
(b)对于滚珠或滚柱轴承铰链,不得超过批准的轴承的载荷额定值。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659 条 质量平衡
操纵面的集中质量、配重的支承结构和连接件,必须按下列条件设计:
(a)24g,垂直于操纵面平面;
(b)12g,向前和向后;
(c)12g,平行于铰链轴线。
操纵系统
第23.671 条 总则
(a)每个操纵器件的操作必须简便、平稳和确切,以完成其功能要求。
(b)操纵器件的安排和标志必须便于操作,防止产生混淆和随之发生误动的可能性。
第23.672 条 增稳系统及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
如果增稳系统或其他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的功能对于表明满足本规章的飞行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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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 23 R3 - 61 -
要求是必要的,则这些系统必须符合第23.671 条和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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