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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9 08: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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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顺序及序号,用方括号将原有序号及“备用”括出,表示为无效文字。
(四)此次修订中的公式及单位采用公制和英制两种计量制度,英制用圆括号“()”在公
制后标出,便于实际使用中相互参照。缩略语的定义及表示方法与修订前的规章相同。
三、修订内容说明
(一)规章名称修订
本次修订将规章名称由《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适航标准》修改为《正常类、
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适航规定》。
(二)规章格式修订
本次修订将A 分部、B 分部、C 分部、D 分部、E 分部、F 分部、G 分部修改为A 章、
B 章、C 章、D 章、E 章、F 章、G 章;修订前的各条序号“§……”修改为“第……条”,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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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23.1”修改为“第23.1 条”,以尽可能与我国现行规章中章、条编辑格式一致;修订
前的“附件”修改为“附件”、“本部”修改为“本规章”。
(三)条款内容修订
本次修订的内容共涉及147 条、278 款,其中新增38 条、84 款,删除6 条、30 款,修
订103 条、164 款。本说明除重点介绍某些条款的修订背景外,对一些编排组合比较复杂的
内容,根据系统特性或功能进行综合说明;对于一些含义简单明了的条款,不作解释。
第23.3 条 飞机类别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b)(2)对实用类飞机转弯特技机动增加坡度不大于90 度的限制。
本条(d)取消对通勤类飞机的急上升转弯和缓八字机动的批准,因为通勤类飞机预期将不会
有这样的飞行。本条(e)修订后不允许通勤类飞机同时再申请其他类别。从以往一些同时以
正常类和通勤类进行审查的飞机的经验来看,因类别不同而采用相应的性能限制会给飞行员
和营运人造成混乱。
第23.23 条 载重分布限制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次修订为措辞修订,无实质性更改。
第23.25 条 重量限制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a)中删除通勤类飞机零燃油重量的要求和助推火箭发动机的要
求。助推火箭发动机为非常少有且过时的设计,没有必要在规章中专门进行规定,如果以后
有这样的申请,局方可使用专用条件进行要求。本次修订还对措辞进行了更改。
第23.33 条 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修订重点在于区别涡轮发动机飞机和活塞发动机飞机。原条款没有
考虑到涡轮发动机/螺旋桨的组合,不适用于涡轮发动机飞机。通常,涡轮发动机飞机的发
动机/螺旋桨有两个调速器;一个控制螺旋桨的转速,另一个控制涡轮发动机超速。如果螺
旋桨调速器不工作,发动机调速器将进行转速限制,通常是106%到108%。因此,原条款
中(d)(2)条103%的要求就不适当了,修订后取消了这一限制,改为批准的最大超转速度。
此外,将Vy 改为“第23.65 条规定的全发工作爬升速度”,以和其他性能部分的更改一
致。
第23.45 条 总则
本条是修订条款。修订后的条款要求对最大重量大于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
动机飞机和所有涡轮发动机飞机考虑重量、高度和温度(WAT)对性能的影响。这一方面是
为了与JAA 的规章协调,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对以往相关事故的统计分析。1991 年FAA 研究
了按23 部审定的重量大于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动力的多发飞机的事故记录,
统计显示:
(a)被研究时间段内有超过100 起事故和200 人死亡是由于发动机失效引起。
(b)其中47 起事故是由于发动机失效后飞行员不能保持飞行速度和/或航向控制。
(c)研究发现,发动机的可靠性是一个重要因素。(如:相似或相同气动外形的飞机,装
不同发动机,事故记录就有显著差异。)
在评估的事故统计数据并确定事故飞机的性能方面的能力后,FAA 得出如下结论:
(a)如果依靠余下工作着的发动机,飞机仍有足够的性能,则发动机的可靠性将不是主
要关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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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飞机有足够的爬升性能,能够飞出在低速时发动机失效的状态,则因不能保持
飞行速度而失去对飞机的控制将不是主要问题。
根据这些统计数据和FAA 研究结论,FAA 确定WAT 限制对将被出租进行旅客运输的
多发飞机的安全运行是必要的。运行规章(135 部)已规定了一些性能限制。对活塞发动机
飞机选择2,722 公斤(6,000 磅)的重量限制的原因是此重量将包括大多数被关注的飞机。
确定针对所有涡轮发动机飞机的原因是温度增加对涡轮发动机性能有不利影响。
第23.49 条 失速速度
本条是修订条款。修订后允许失速速度大于61 节的单发和多发飞机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条件是它们有额外的乘员保护措施来补偿应急着陆时因失速速度较大而增加的动能。此外,
对措辞也进行了修订。
第23.51 条 起飞速度
本条是修订条款。为与JAR 协调,调整了本条和其他条中的部分内容并在标题上增加
“速度”一词。删除有关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测量要求的原(b)款,因为其只是说明一
种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没有必要对水上飞机起飞的开始点进行单独说明。删除有关驾驶员
技巧和条件的原(c)款,因为其已在第23.45 条(f)中规定。修订后本条对所有23 部飞机均采
用起飞抬前轮速度(VR)来制定一个安全且标准化的程序,驾驶员可用其来获得AFM 中的
起飞性能。使用抬前轮速度也和25 部一致。
第23.53 条 起飞性能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标题是由原来的“起飞性能”改为,内容主要基于原第23.51 条
中总则性的起飞性能要求。原23.53 条中的起飞速度要求被转移到第23.51 条中。
第23.55 条 加速停止距离
本条是修订条款。阐明了加速停止机动的三个阶段并作了编辑上的修订。
第23.57 条 起飞航迹
本条是修订条款。阐明并规定了必须在飞行中确定的起飞航迹各段。本条(c)(1)新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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