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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9 08: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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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559 条 使用限制标牌
(a)必须有驾驶员能看清楚的具有下列内容的一个标牌:
(1)该飞机必须按飞行手册操作;和
(2)所有标牌适用的飞机审定类别。
(b)对于按一种以上类别审定合格的飞机必须在驾驶员能看清楚的标牌上声明其他限制
见飞行手册。
(c)必须有驾驶员能看清楚的一个标牌,规定按第23.1525 条飞机运行或禁止飞机运行的
运行类型。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561 条 安全设备
(a)对安全设备必须清晰地标明其操作方法。
(b)存放所需安全设备的设施必须有醒目的标记,以方便乘员。
第23.1563 条 空速标牌
必须有驾驶员能清楚看到的空速标牌,其位置应尽可能接近空速指示器。此标牌必须标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141 -
有下列内容:
(a)使用机动速度VO;
(b)最大起落架收放速度VLO。
(c)对涡轮发动机飞机和最大重量超过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多发飞机,
按第23.149 条(b)确定的最小可操纵速度VMC(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最大值。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567 条 飞行机动标牌
(a)对于正常类飞机,必须在驾驶员前面能看清楚之处,设置一块标牌注明:“不准许做
特技机动,包括尾旋在内”
(b)对于实用类飞机,必须有下述标牌:
(1)驾驶员能看清楚的一块标牌,注明:“特技机动限制如下”(列举经批准的机动飞行
和每种机动飞行的推荐进入速度);
(2)对于不满足特技类飞机尾旋要求的飞机有驾驶员能看清楚的附加标牌,注明“禁
止尾旋”。
(c)对于特技类飞机,必须有驾驶员能看清楚的一块标牌,列举经批准的特技机动和每
种机动飞行的推荐进入速度。如果各种倒飞机动未获批准,标牌对此必须注明。
(d)对批准尾旋的特技类和实用类飞机,必须有一个驾驶员清晰可见的标牌:
(1)列出改出尾旋机动的操纵动作;和
(2)说明必须在螺旋特性出现时,或者不超过六圈尾旋或不超过飞机已经合格审定的
任何更多的圈数开始改出动作。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飞机飞行手册和批准的手册资料
第23.1581 条 总则
(a)应提供的资料 必须为每架飞机提供飞机飞行手册。该手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第23.1583 条至第23.1589 条要求的资料。
(2)由于设计、使用或操作特性而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3)符合相关运行规章的必需的其他资料。
(b)经批准的资料
(1)除了本条(b)(2)规定的以外,飞机飞行手册中包含第23.1583 条至23.1589 条规定资
料的每一部分内容必须经批准,并且必须单独编排,加以标识,将其同该手册中未经批准部
分分开。
(2)如果满足下述条件,则本条(b)(1)的要求不适用于最大重量不超过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
(i)飞机飞行手册包含第23.1583 条规定资料的每一部分,其内容必须仅限于此种资
料,并且必须经批准,并加以标识,并明显区别于飞机飞行手册的其他各部分;
(ii)第23.1585 条至第23.1589 条中规定的资料,必须按照本部的适用要求加以确定,
并用局方可接受的方式全面给出。
(3)包含有本条规定资料的飞机飞行手册的每一页,其式样必须不易被擦去、损坏或
错放,能插入申请人提供的手册或者放进活页夹,或任何其他固定的装订夹内。
(c)飞行手册中所用的单位必须与相应的仪表和标牌上的标示所用的单位一样。
(d)除非另有规定,所有飞机飞行手册使用速度必须以指示空速表示。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 142 - CCAR 23 R3
(e)必须配备驾驶员易于接近的合适的固定容器,用于存放飞机飞行手册。
(f)改版和修正 每个飞行手册必须有措施记录改版和正。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583 条 使用限制
飞行手册必须包括按23 部确定的使用限制,包括以下内容:
(a)空速限制 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按第23.1545 条要求在仪表上标示空速限制所需资料,以及上述每种限制和在空速
指示器上所用的彩色符号的意义;
(2)速度VA、Vo、VLE 和VLO 及其意义;
(3)此外,对于涡轮发动机通勤类飞机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i)最大使用限制速度VMO/MMO,并需说明,“除经批准在试飞或驾驶员训练飞行中
可使用更大的的速度外,在任何飞行状态(爬升、巡航或下降)下,均不得故意超越该速度限
制”;
(ii)如果空速限制取决于压缩性效应,则需提供对该效应的说明和资料(关于该效应
的征兆、飞机可能出现的反应以及荐用的改出程序);
(iii)空速限制必须用VMO/MMO 表明,而不用VNO 和VNE。
(b)动力装置限制 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第23.1521 条要求的限制;
(2)对限制的解释(当需要时);
(3)按第23.1549 条至第23.1553 条的要求对仪表作标记所必需的资料。
(c)重量 飞机飞行手册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最大重量;
(2)最大着陆重量。如果申请人选择的设计着陆重量低于最大重量;
(3)对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涡轮发动机飞机和的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最大重
量超过2,722 公斤(6,000 磅)活塞发动机飞机,性能限制如下:
(i)申请人选定范围内的每一机场高度、环境温度下满足第23.63 条(c)(1)爬升要求的
最大起飞重量。
(ii)申请人选定范围内的每一机场高度、环境温度下满足第23.63 条(c)(2)爬升要求
的最大着陆重量。
(4)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对应申请人选定范围内的每一机场高度、外界温度的最
大起飞重量,在此重量下:
(i)飞机符合第23.63 条(d)(1)爬升要求;和
(ii)按第23.55 条确定的加速—停止距离等于可用跑道长度加上任何停机道的长度
(若利用):并满足以下两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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