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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增稳系统或任何其他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中,对于如驾驶员未察觉会导致不
安全结果的任何故障,必须设置警告系统,该系统应在预期的飞行条件下无需驾驶员注意即
可向驾驶员发出清晰可辨的警告。警告系统不得直接驱动操纵系统;
(b)增稳系统或任何其他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的设计,必须使驾驶员对故障可以采
取初步对策而无须特殊的驾驶技巧或体力,采取的对策可以是切断该系统或出故障的一部分
系统,也可以是以正常方式移动飞行操纵器件来超越故障;
(c)必须表明,在增稳系统或任何其他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发生任何单个故障后,
符合下列规定:
(1)当故障或功能不正常发生在批准的使用限制内且对于该故障类型是临界的任何速
度或高度上时,飞机仍能安全操纵;
(2)在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实际使用的飞行包线(例如速度、高度、法向加速度和
飞机形态)内,仍能满足本规章所规定的操纵性和机动性要求;
(3)飞机的配平、稳定性以及失速特性不会降低到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必需的水平
以下。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673 条 主飞行操纵器件
驾驶员用来对俯仰、横滚和航向进行直接操纵的装置为主飞行操纵器件。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675 条 止动器
(a)操纵系统必须设置能确实限制由该系统操纵的每一可动气动面运动范围的止动器。
(b)每个止动器的位置,必须使磨损、松动或松紧调节不会导致对飞机的操纵特性产生
不利影响的操纵面行程范围的变化。
(c)每个止动器必须能承受与操纵系统设计情况相应的任何载荷。
第23.677 条 配平系统
(a)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无意的、非正常的或粗暴的调整片操作。在配平操
纵器件的近旁,必须设置指示装置能向驾驶员指示与飞机运动有关的配平操纵器件的运动方
向。此外,还必须有设施能向驾驶员指示配平装置在其可调范围内所处的位置,对于横向和
航向配平情况,还要指示其中立位置。这些指示装置必须能被驾驶员观察到,其位置和设计
必须防止混淆。俯仰配平指示器必须清晰地标出,在每个经批准的起飞襟翼位置和所有重心
位置下,经验证的安全起飞位置或范围。
(b)配平装置必须设计成当主飞行操纵系统任一连接或传动元件损坏时,用下列方法可
以提供安全飞行和着陆的足够操纵:
(1)对单发飞机使用纵向配平装置;
(2)对多发飞机使用纵向和航向配平装置。
(c)调整片操纵必须是不可逆的,但调整片已作适当的平衡和没有不安全的颤振特性者
除外。不可逆调整片,从调整片到不可逆装置在飞机结构连接处之间的系统部分,必须具有
足够的刚性和可靠性。
(d)必须演示在用动力驱动的配平系统出现了使用中可以合理预期的任何可能失控之后
以及考虑到驾驶员察觉失控后的适当延时的情况下,飞机是可以安全操纵的,并且驾驶员能
够完成安全着陆所需的一切机动和操作动作。此项演示必须在临界飞机重量和重心位置下进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 62 - CCAR 23 R3
行。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
次修订]
第23.679 条 操纵系统锁
如果有一种在地面或水上锁住操纵系统的装置,则:
(a)必须有措施达到下述要求:
(1)在锁住状态下给驾驶员一个不会误解的警告;或
(2)当驾驶员以正常方式操纵主飞行操纵器件时能自动脱开;
(b)该装置的安装能限制飞机的使用,该装置锁住时,则驾驶员在开始起飞时会获得不
致误解的警告。
(c)该装置必须具有防止它在飞行中可能被无意锁住的措施。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681 条 限制载荷静力试验
(a)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来表明满足本规定限制载荷的要求:
(1)试验载荷的方向应在操纵系统中产生最严重的受载状态;
(2)试验中应包括每个接头、滑轮和用以将系统连接到主要结构上的支座。
(b)作角运动的操纵系统的关节接头,必须用分析或单独的载荷试验表明满足特殊系数
的要求。
第23.683 条 操作试验
(a)必须用操作试验表明,当系统承受本条(b)规定的载荷时,从驾驶舱进行操纵,系统
不出现下列情况:
(1)卡阻;
(2)过度摩擦;
(3)过度变形。
(b)试验载荷按下列规定:
(1)对于整个系统,在舵面上有相当于限制气动载荷的载荷;或在第23.397 条(b)中的
驾驶员限制作用力,两者中取小者;
(2)对于辅助操纵系统载荷,应不小于按照第23.405 条所确定的驾驶员最大作用力。
第23.685 条 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a)操纵系统的每个细节必须设计和安装成能防止因货物、旅客、松散物或水气凝冻引
起的卡阻、摩擦和干扰。
(b)驾驶舱内必须有措施在外来物可能卡住操纵系统的部位防止其进入。
(c)必须有措施防止钢索或管子拍击其他零件。
(d)飞行操纵系统的每个元件必须具有一定的设计特征,或具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使
由于不正确装配而引起操纵系统出故障的可能性减到最小。
第23.687 条 弹簧装置
除非弹簧的损坏不会引起颤振或不安全的飞行特性,否则操纵系统内所使用的任何弹簧
装置必须通过模拟服役条件的试验来确定其可靠性。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63 -
第23.689 条 钢索系统
(a)使用的每种钢索、钢索接头、松紧螺套、编结接头和滑轮,必须满足经批准的技术
要求。此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主操纵系统不得采用直径小于3.2 毫米(1/8 英寸)的钢索;
(2)钢索系统的设计必须在各种运行情况和温度变化下在整个行程范围内使钢索张力
没有危险的变化;
(3)必须能对每个导引件、滑轮、钢索接头和松紧螺套进行目视检查。
(b)每种滑轮的型式和尺寸必须与所配用的钢索相适应。每个滑轮必须装有紧靠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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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