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时间:2010-05-29 08: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一油门到(或超过)正常着陆进场位置,将会启动警告装置;
(2)在使用正常着陆程序时,该装置在襟翼放下到超过最大进场的襟翼位置,而起落
架未完全放下和锁住时,将连续发声。该装置不得设置人工停响措施。襟翼位置传感器可以
装在任何合适的位置。此装置系统可以使用本条(f)(1)所规定的装置系统的任何一部分(包
括音响警告装置)。
(g)起落架舱内的设备 如果起落架舱内除起落架外还有其他设备,则该设备的设计和
安装必须将轮胎爆破或石块、水和雪等进入起落架舱内造成设备损坏的程度降至最低。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731 条 机轮
(a)每一机轮的最大静载荷额定值,不得小于下列情况对应的地面静反作用力:
(1)设计最大重量;和
(2)临界重心位置。
(b)每一机轮的最大限制载荷额定值,必须不小于按本规定中适用的地面载荷要求确定
的最大径向限制载荷。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733 条 轮胎
(a)每个起落架机轮轮胎经批准的轮胎额定载荷(静态和动态)不得被下列载荷超过:
(1)在设计最大重量和临界重心位置时,作用在每个主轮轮胎上的地面静反作用载荷
(用经批准的这些轮胎的静额定载荷作比较);
(2)在下述情况下作用在前轮轮胎上的反作用力载荷(用经批准的轮胎的动额定载荷
作比较),假定飞机的质量集中的在最临界的重心位置,并作用一个1.0W 向下和0.31W 向
前的力(W 是设计最大重量),按静力学原理分配作用在前轮和主轮上的反作用力,仅在有
刹车的机轮上施加地面阻力反作用力。
(b)如果使用特殊构造的轮胎,则机轮必须清楚和明显地标明其特点。标记必须包括制
造厂名、尺寸、帘线层数与该轮胎的识别标记。
(c)可收放起落架系统上所装的每个轮胎,当处于服役中的该型轮胎预期的最大尺寸状
态时,与周围结构和系统之间必须具有足够的间距,以防止轮胎与结构或系统的任何部分发
生接触。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 68 - CCAR 23 R3
第23.735 条 刹车
(a)必须提供刹车。每个主轮刹车装置的着陆刹车动能容量额定值不小于按下列方法之
一确定的动能吸收要求:
(1)必须根据对设计着陆重量下着陆时预期会出现的事件序列所作的保守而合理的分
析确定刹车动能吸收要求;
(2)每个主轮刹车装置的动能吸收要求,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以代替推理分析:
= 公斤• 米
N
KE WV
0.0135 2
( = 磅• 英尺
N
KE WV
0.0443 2 )
式中:KE 为每个机轮的动能(公斤·米)(磅·英尺);
W 为设计着陆重量(公斤)(磅);
V 为飞机速度(节)。V 必须不小于VS0,VS0 为海平面设计着陆重量和着陆形态下飞机
无动力失速速度;
N 为装有刹车的主轮个数。
(b)在临界发动机处于起飞功率时,刹车必须能防止机轮在铺筑的跑道上滚动,但无需
防止机轮刹死时飞机在地面的移动。
(c)在确定第23.75 条要求的着陆距离时,机轮刹车系统压力不得超过刹车制造商规定的
压力。
(d)如果装有防滑装置,则该装置及有关系统必须设计成任何可能的单个失效故障不可
能使飞机刹车能力或方向操纵降低到有害程度。
(e)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每个主轮刹车装置的中断起飞动能容量额定值不得小于用
下列方法确定的动能吸收要求:
(1)必须根据对最大起飞重量下中断起飞时预期会出现的事件序列进行保守的、合理
的分析。
(2)如果不用合理的分析,每个主轮刹车装置的动能吸收要求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 公斤• 米
N
KE WV
0.0135 2
( = 磅• 英尺
N
KE WV
0.0443 2 )
式中:
KE 为每个机轮的动能(公斤·米)(磅·英尺);
W 为设计起飞重量(公斤)(磅);
V 为与按第23.51 条(c)(1)选取的V1 的最大值相应的地面速度(节);
N 为装有刹车的主轮个数。
[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737 条 滑橇
每一滑橇的最大限制载荷额定值必须不小于按本规定适用的地面载荷要求所确定的最
大限制载荷。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745 条 前轮/尾轮操纵
(a)如果装有前轮/尾轮操纵装置,必须证明在起飞和着陆期间发生侧风或一台发动机失
效时,驾驶员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就能使用该装置;否则,必须限制该装置只能在低速机
动时使用。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69 -
(b)驾驶员操纵器件的移动不得妨碍起落架的收放。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浮筒和船体
第23.751 条 主浮筒浮力
(a)每个主浮筒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具有比在淡水中承托该水上飞机或水陆两用飞机最大重量所需该浮筒浮力大80%
的浮力;
(2)有足够的水密隔舱来合理保证在任一主浮筒的任何两个隔舱注满水时,水上飞机
和水陆两用飞机仍能浮在水面上而不倾覆。
(b)每个主浮筒必须具有不少于4 个体积大致相等的水密隔舱。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753 条 主浮筒设计
水上飞机主浮筒必须满足第23.521 条的要求。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755 条 船体
(a)最大重量等于或大于680 公斤(1,500 磅)的船体式水上飞机或水陆两用飞机,其船
体必须有水密隔舱,其设计和安排应使船体辅助浮筒和气囊(假如使用气囊)能在下列情况
时保持飞机漂浮在淡水中而不倾覆:
(1)对于最大重量等于或大于2,268 公斤(5,000 磅)的飞机,任何两个相邻的水密隔
舱注满水时;
(2)对于最大重量为680 公斤(1,500 磅)直到(但不包括)2,268 公斤(5,000 磅)的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