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时间:2010-05-29 08: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对每一位乘员都必须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座椅或卧铺:
(a)考虑承受经批准的飞行包线内确定的特殊飞行和地面载荷情况下的最大载荷系数
时,每一座椅和约束系统及其支撑结构必须按乘员体重至少97 公斤(215 磅)进行设计。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 74 - CCAR 23 R3
此外,在确定所有接头和下列连接的强度时,必须将这些载荷乘以1.33 的系数:
(1)每个座椅与机体结构的连接;
(2)每根安全带和肩带与座椅或机体结构的连接。
(b)正常类、实用类或特技类飞机上每个向前或向后的座椅和约束系统,必须由座椅、
带金属对金属锁扣的安全带和肩带组成,以提供第23.562 条所要求的保护乘员措施。对于
其他方向的座椅,必须能提供与装有安全带和肩带的向前或向后座椅同等保护乘员的安全水
平,并且提供满足第23.562 条要求的保护措施。
(c)对通勤类飞机,考虑承受第23.561 条(b)(2)规定的极限静载荷系数所对应的惯性载荷
时,每个座椅及其支撑结构必须按乘员体重至少77 公斤(170 磅)进行设计,并且对前排
座椅必须装有带金属对金属锁扣的安全带和肩带,对非前排座椅必须装有带金属对金属锁扣
的安全带或安全带和肩带,以便承受这些载荷系数所对应的惯性载荷时能保护每个乘员,使
之头部不致严重损伤。
(d)每一约束系统必须有一个便于乘员撤离的单点脱扣装置。
(e)用于机组成员的约束系统,必须使机组成员在就坐并系紧安全带和肩带后能执行所
有必要的飞行操作功能。
(f)每个驾驶员座椅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第23.395 条规定的在主飞行操纵器件上施加驾驶
力所引起的反作用力。
(g)必须有措施在每个安全带和肩带不使用时将其固定,以防止妨碍对飞机的操作和在
紧急情况下的迅速撤离。
(h)除非另有规定,用于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上的每个座椅必须设计成能容纳带有降落
伞的乘员。
(i)每个座椅的周围舱内区域,包括结构、内壁、仪表板、驾驶盘、脚蹬和座椅,在乘员
头部和躯体(已用约束系统系紧)撞击距离之内必须没有可能致伤的物体、锐边、突出物和
硬表面。如果采用能量吸收的设计或设施来满足这一要求,则当承受第23.561 条(b)(2)规定
的极限静载荷系数所对应的惯性力时,必须保护乘员不受严重伤害,或者必须按本条(b)、(c)
要求,满足第23.562 条规定的乘员保护措施。
(j)每个座椅轨道必须装有止动器以防止座椅滑出轨道。
(k)每一座椅和约束系统可采用诸如某些部件撞损或分离的设计特点来减小在演示符合
第23.562 条要求时乘员的载荷,否则,系统必须保持完整。
(l)就本条而言,前排座椅是指安装在飞行机组成员位置上的,或与之并排的座椅。
(m)每个沿飞行轴线平行方向安装的卧铺或担架设施,必须设计成前部具有带包垫的端
板、帆布隔挡或等效措施,在受到第23.561 条(b)(2)规定的极限静载荷系数所对应的惯性力
时,可承受体重97 公斤(215 磅)的乘员。此外:
(1)每个卧铺或担架必须有乘员约束系统,并不得有在应急情况下可能对乘员引起严
重伤害的棱角和突出物;
(2)对卧铺和担架,乘员约束系统的连接必须能承受第23.561 条(b)(2)规定的极限静载
荷系数所对应的惯性力。
(n)批准作为型号设计一部分的座椅和卧铺及其安装是否符合本条静强度要求,可用下
列方法来表明:
(1)如结构与常规飞机的形式相同,且已有可靠的分析方法,则可用结构分析方法;
(2)结构分析和限制载荷静力试验的组合;或
(3)极限载荷静力试验。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75 -
第23.787 条 行李舱和货舱
(a)每个行李舱和货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其标明的最大载重及本规章规定的飞行和地面载荷情况所对应的最大载荷系
数下的临界载荷分布来设计。
(2)必须有措施防止货舱内装载物因移动而造成危险,对于任何操纵装置、电线、管
路、设备或附件,如其破坏或损伤将影响安全使用,则必须有防护措施。
(3)对位于乘员后面并有结构与乘员分开的货舱和行李舱,必须有措施,在极限向前
惯性载荷系数为9.0,并且假定舱内载有允许的最大重量行李或货物条件下,保护乘员免受
货舱或行李舱装载物的伤害。
(b)对货物和行李与旅客在同一舱内的设计,必须有措施在货物受到第23.561(b)(3)规定
的极限静载荷系数所对应的惯性力的作用时,并且假设舱内载有允许的最大重量货物或行李
的情况下,保护旅客免受伤害。
(c)对于仅用于装货的飞机,在任何装载情况下,飞行机组应急出口必须符合第23.807
条的要求。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791 条 旅客通告标示
如果飞行机组成员不能看到其他乘员的座位或飞行机组舱与旅客舱是分开的,则必须至
少有一个发亮的标示(用文字或图形)通知所有旅客系紧安全带。通知系紧安全带的标示必
须符合下列要求:
(a)发亮时,在所有可能的舱内照明条件下,旅客舱内坐着的每个人都能看清。
(b)其安装使坐在飞行机组成员位置的飞行机组成员能够打开和关闭。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803 条 应急撤离
(a)对于通勤类飞机,必须以合格审定的最大乘员人数进行撤离演示。演示必须在模拟
黑夜条件下进行,仅使用飞机最临界一侧的应急出口。参加者必须代表普通的航线旅客,不
得有预先的实践或为演示的排练。撤离必须在90 秒内完成。
(b)此外,如果申请按照第23.807 条(d)(4)应急出口规定进行合格审定,则在本条(a)要求
的应急撤离过程中只可用第23.812 条要求的应急照明系统为客舱内部提供照明。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805 条 飞行机组应急出口
对于旅客应急出口与飞行机组区的靠近程度不能为飞行机组撤离提供方便和易于接近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