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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第23.59 条(a)确定的起飞距离等于可用跑道长度;或
(iv)申请人选择时,第23.59 条(a)确定的起飞距离等于可用跑道长度加上所有净空
道的长度,并且第23.59 条(b)确定的起飞滑跑距离等于可用跑道长度。
(5)对于通勤类飞机,对应申请人所选定范围内的每一机场高度下的最大着陆重量,
在此重量下:
(i)在申请人选定的外界温度范围内飞机满足第23.63 条(d)(2)爬升要求;和
(ii)第23.75 条确定的标准温度下的着陆距离等于可用跑道长度。
(6)按第23.343 条规定制定最大零机翼燃油重量(当有关时)。
(d)重心 已制定的重心限制。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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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机动 下列本条规定的经核准的机动、相应的空速限制和未经核准的机动:
(1)正常类飞机 对于正常类飞机,未经核准的特技机动包括尾旋。
(2)实用类飞机 对于实用类飞机,必须提供在型号飞行试验中表明的经核准的机动
清单以及推荐的进入速度和其他相关的限制,其他未经核准的机动。
(3)特技类飞机 对于特技类飞机,必须提供在型号飞行试验中表明的经核准的机动
清单以及推荐的进入速度和其他相关的限制。
(4)批准尾旋的特技类和实用类飞机,表明符合第23.221 条(c)所制定的尾旋改出程序。
(5)通勤类飞机 对通勤类飞机,机动限于包括正常飞行、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和坡
度不超过60 度的急转弯的任何机动飞行。
(f)机动载荷系数 必须提供正限制载荷系数,单位为g,并且,对特技类飞机还要提供
负限制载荷系数。
(g)最小飞行机组 按第23.1523 条确定的最小飞行机组的数量和职能。
(h)运行类型 必须提供飞机可以或不得使用的运行类型(如目视飞行规则VFR,仪表飞
行规则IFR,昼间或夜间),以及飞机可以或不得使用的气象条件。必须列出影响任何使用
限制的任何所装设备并标出其使用功能。
(i)最大使用高度 按第23.1527 条确定的最大高度。
(j)最大客座布置 必须提供最大客座量布置。
(k)许用的横向燃油装载 最大许用的横向燃油装载差,如果其小于最大可能装载差。
(l)行李舱和货舱装载 对每一行李舱和货舱或区域以下资料适用:
(1)最大许用载重;和
(2)最大装载密度。
(m)系统 飞机系统和设备使用的任何限制。
(n)外界大气温度 运行时最高和最低外界大气温度(适用时)。
(o)吸烟 飞机上有关吸烟的任何限制。
(p)道面类型 可能使用的道面类型的说明(见第23.45 条(g)和第23.1587 条(a)(4)、(c)(2)
和(d)(4))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585 条 使用程序
(a)对于每架飞机,必须提供正常、不正常(如适用)和应急程序及其他与安全运行有关的
资料,还必须提供达到预定性能的资料,包括:
(1)重要或不寻常的空中或地面操纵特性的解释;
(2)起飞和着陆的最大演示侧风风速,和在侧风中运行的有关程序和资料;
(3)在颠簸气流中飞行的推荐速度,该速度必须防止由于突风导致飞机结构损伤和失
去控制(如:失速)的事件发生。
(4)飞行中再启动任一台涡轮发动机的程序,包括高度的影响;和
(5)按第23.73 条和第23.75 条进行正常进场和着陆,以及过渡到中断着陆情况的程序、
速度和构型。
(6)对于水上飞机和水陆两栖飞机,水上操纵程序和经演示的浪高。
(b)对所有单发飞机,除本条(a)外,还必须按第23.71 条提供在发动机失效后滑翔,以及
随后的强迫着陆的程序、速度和构型。
(c)对所有多发飞机,除本条(a)外,还必须提供下述资料:
(1)一台发动机不工作进场和着陆的程序、速度和构型;
(2)一台发动机不工作中断着陆的程序、速度和构型,能安全进行中断着陆的条件,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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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要试图进行中断着陆的警告;
(3)按第23.149 条确定的VSSE;和
(4)空中发动机再起动程序,包括高度的影响。
(d)对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除本条(a)以及(b)或(c)两者之一外,还必须提供下
述资料:
(1)按第23.51 条(a)和(b)及第23.53 条(a)和(b)进行正常起飞,随后按第23.65 条和第
23.69 条(a)进行爬升的程序、速度和构型。
(2)由于发动机失效或其他原因放弃起飞的程序。
(e)对所有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多发飞机,除本条(a)、(c)和(d)外,还必须包括下列
资料:
(1)发动机失效后继续起飞的程序和速度,继续安全起飞的条件,或不要试图继续起
飞的警告。
(2)按23.67 条起飞或按23.69 条(b)巡航,发动机失效后继续爬升的程序、速度和构型。
(f)对所有通勤类飞机,除本条(a)和(c)外,还必须提供下述资料:
(1)正常起飞的程序、速度和构型。
(2)按第23.55 条进行加速-停止的程序和速度。
(3)按第23.59 条(a)(1)确定的发动机失效后继续起飞和沿着按第23.57 条和第23.61 条
(a)确定的飞行航迹飞行的程序和速度
(g)对多发飞机,必须提供识别每个使用条件的资料,在这些使用条件下,第23.953 条
规定的燃油系统独立性是安全性所必需的,同时提供配置燃油系统表明在符合该条时所用的
构型的指示。
(h)对于表明符合第23.1353 条(g)(2)或(g)(3)的每架飞机,必须提供将电瓶从其充电电源
断开的操作程序。
(i)必须提供所有燃油箱总可用燃油量和任一油泵失效对可用燃油量的影响。
(j)必须提供飞机系统和设备在正常使用情况和故障情况下的安全使用程序。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587 条 性能资料
除非另有规定,必须提供第23.45 条(b)要求的高度和温度范围内的性能资料。
(a)对于所有飞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在最大重量时按第23.49 条襟翼和起落架收上状态确定的失速速度VS0 和VS1,
和直到60 度坡度角对失速速度的影响;
(2)按第23.69 条(a)确定的全发工作定常爬升率和爬升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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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