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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9 08: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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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为“起飞航迹空中部分的斜率在每一点上都必须不为负”,原规定是必须为正的,修订后
允许水平加速。
第23.59 条 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
本条是修订条款。对原条款进行了澄清,并无实质更改。
第23.63 条 爬升:总则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将原23.65 和23.67 总则性爬升要求合并到一个条款,以便区分
WAT 限制的飞机和那些不受WAT 限制的飞机。
第23.65 条 爬升:全发工作
本条是修订条款。将原“爬升角”改为“爬升梯度”,并确定相应的爬升梯度要求。并
对多发飞机提出最小爬升速度要求以获得高于VMC 的裕度。
第23.66 条 起飞爬升:一发停车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 174 - CCAR 23 R3
本条是新增条款。要求确定所有WAT 限制的活塞发动机飞机和涡轮动力飞机刚起飞后
的一发不工作爬升能力。由于大多数的活塞发动机飞机不能自动顺桨,刚起飞后的状态可能
是临界的。在这个状态下没有最小爬升性能要求,仅确定爬升或下降梯度。该内容在飞行手
册中提供,使飞行员在起飞前作决定时有更多的信息。
第23.67 条 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本条是修订条款。为与JAR 协调,FAA 对本条内容进行了重新组织;对某些飞机要求
WAT 限制;对通勤类飞机在直到400 英尺高度前爬升应保持机翼水平;对飞机构型要求有
小的改动。
第23.69 条 航路爬升/下降
本条是新增条款。要求在航线构形和所有运行的WAT 条件下,确定全发爬升/下降率和
梯度和一发不工作的爬升/下降率和梯度。该资料对航线飞行计划和签派是必需的。对爬升
速度进行了规定以获得高于VS1 的裕度。
第23.71 条 滑翔:单发飞机
本条是新增条款。要求确定单发飞机滑翔距离和速度。该资料对制定飞行计划是必要的,
飞行员据以做出正确决定。
第23.73 条 基准着陆进场速度
本条是新增条款。定义基准着陆进场速度,定义该速度简化了在规章其他部分的表述。
第23.75 条 着陆
本条是修订条款。标题进行了修改,内容也进行了重新组织,这时FAR 与JAR 协调工
作的结果。增加基准着陆速度,将刹车压力部分移到第23.735 条。
第23.77 条 中断着陆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修订增加新的WAT 要求并作编辑修订。
第23.141 条 总则
本条是修订条款。修订措词。
第23.143 条 总则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次修订在飞机阶段中增加了复飞阶段;增加了对驾驶盘的单手作用
力要求;此外双手作用在驾驶盘轮缘上滚转操纵力也由60 磅减少到50 磅。这些主要是
JAA/FAA 协调的结果。
第23.145 条 纵向操纵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次修订了速度范围以适应于起飞、航线和着陆构形。
第23.147 条 航向和横向操纵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a)为小改,(b)款对多发飞机增加要求,在航线爬升阶段,一发
失效、飞行员在2 秒延迟采取措施后,飞机应保持最低标准的稳定性。本条(c)试验横向主
操纵失效或断开的情况,要求飞机在整个运行包线内表现出适当的上反效应,在横向操纵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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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时能确保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第23.149 条 最小操纵速度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a)为编辑修改。(b)中删除(b)(4)的更小重量要求,因为重量范围
已在第23.21 条中包括。(c)款规定了所有WAT 飞机着陆构型的VMC 要求,此要求对WAT
飞机给出一个高于着陆构型VMC 的VREF 裕度很有必要。(f)是新增加的,由申请人选择,为
通勤类飞机确定地面最小操纵速度的有关要求。
第23.153 条 着陆操纵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将基准着陆速度改为VREF,并对结构重新组织。
第23.155 条 机动飞行中升降舵的操纵力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修订了功率和杆力曲线梯度的要求。将功率直接定为最大连续功
率,而不再允许申请人选择功率来作为使用限制。此修订消除了不必要的功率规定并简化了
飞行员的正常操纵。
第23.157 条 滚转率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d)修订了功率和配平要求并阐明襟翼的位置。
第23.161 条 配平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修订了功率、构型和速度要求。
第23.175 条 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修订了功率、构型和速度要求。
第23.177 条 航向和横向静稳定性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删除二向操纵飞机要求,因几十年来已无人申请审定,如有申请
可发专用条件。对特技类倒飞时上反效不作要求。
第23.179 条 用仪器测量驾驶杆力
本条删除。本条陈述了如何满足规章的要求,不是实质性规定,将其删除后放在咨询通
告中。
第23.181 条 动稳定性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修订后要求考虑评估增稳系统长周期振荡。飞行试验经验表明为
保证飞机纵向稳定性所采用的装置可能导致不可接受的动力学特性,如很小的未配平的操纵
力释放会产生激烈的长周期振荡。
第23.201 条 机翼水平失速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修订删除了对二向操纵飞机的要求和高度损失的要求。
第23.203 条 转弯飞行失速和加快失速
本条是修订条款。属措辞和编辑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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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5 条 失速:临界发动机停车
本条删除。无意进入失速状态,同时发动机和功率又出现不对称的情况在实际使用中很
难出现,因此原条款要求演示的失速状态很不现实。此外,已有足够的措施避免在一台发动
机不工作情况下出现失速,如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性能要求和使用速度裕度,以及要求确定
VMC 和在23.147(b)条增加了航向和横向操纵试验要求。
第23.207 条 失速警告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修订取消了失速警告的速度余量上限,对特技类飞机可提供可变
的警告。
第23.221 条 尾旋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更改了单圈尾旋计算开始改出的点,删除了不能进入尾旋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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