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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控制的升高;
(1)以调定的最大电压或功率;
(2)最长持续飞行期间;
(3)服役中很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的冷却条件。
(c)必须通过试验表明符合本条(b)的要求,但是,如果类似的蓄电池和安装方法和使用
经验业已表明,使单体蓄电池保持安全的温度和压力不存在问题,则除外。
(d)正常工作时,或充电系统或蓄电池装置发生任何可能的故障时,从任何蓄电池逸出
的易爆或有害气体,在飞机内的积聚量不得达到危险程度。
(e)蓄电池可能逸出的腐蚀性液体或气体,均不得损坏周围的飞机结构或邻近的重要设
备。
(f)能够用于起动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的每个镉镍蓄电池装置,必须有措施防止蓄电池
或某个单体蓄电池短路时所发出的最大热量危及结构或重要系统。
(g)能够用于起动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的镉镍蓄电池必须具有下列系统之一:
(1)一个自动控制蓄电池充电速率的系统,以防止蓄电池过热;
(2)一个蓄电池温度敏感和超温警告系统,该系统具有一旦出现超温情况即可将蓄电
池与其充电电源断开的措施;
(3)一个蓄电池失效敏感和警告系统,该系统具有一旦发生蓄电池失效即可将蓄电池
与其充电电源断开的措施。
(h)一旦完全丧失主电源系统时,蓄电池必须有能力向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必需的那
些负载供电至少30 分钟。该30 分钟时间段包括了驾驶员为判明电源丧失并采取适当卸载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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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所需的时间。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357 条 电路保护装置
(a)在所有电路中必须安装保护装置,例如熔断器或断路器。但下列情况除外:
(1)仅在起动过程中使用的起动电动机的主电路;
(2)不装保护装置,不会出现危害的电路。
(b)对于飞行安全所必不可少的电路的保护装置,不得用于保护其他电路。
(c)每个可复位型电路保护装置(即“自动断路”装置,其跳闸机构不能由操纵器件来
超控)必须按下列规定设计:
(1)在跳闸后需要人工操作以恢复工作;
(2)如果存在过载或电路故障,不管操作控制的位置如何,该装置应断开电路。
(d)如果飞行安全要求必需有使某一断路器复位或更换某一熔断器的能力,则这种断路
器或熔断器的位置和标识必须使其在飞行中易被复位或更换。
(e)对于确定为在飞行中可更换的熔断器:
(1)每种规格的熔断器,应有50%的备件,但至少备一个。
(2)这些备用熔断器应易于任何必需的驾驶员取用。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359 条 电气系统防火
(a)电气系统的每一部件必须满足第23.863 条和第23.1182 条中适用的防火要求;
(b)指定火区之内供应急程序使用的电缆、接线端以及设备必须是耐火的;
(c)电线和电缆的绝缘层,在按本规章附件F 的适用部分或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
60°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其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76 毫米(3 英寸),移开火源后的平
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30 秒。试样的滴落物在跌落后继续燃烧的时间平均不得超过3 秒。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361 条 总开关装置
(a)除本条(b)的情况外,必须有一个总开关装置,以便易于断开每一电源与配电系统的
连接。断开点必须靠近受该开关装置控制的电源。如果总开关装置由分立的开关组成,必须
有措施,通过一只手的单一动作便可操作该开关装置;
(b)负载电路可以连接成在总开关装置断开后仍然有电,如果将这些电路隔离或在实物
上加以遮蔽,以防其点燃由于任何可燃液体系统渗漏或破裂时可能溢出的可燃液体或蒸气,
并且
(1)这些电路是发动机持续运行所需的,或
(2)这些电路是用靠近电源处的、额定值等于或小于5 安培的电路保护装置保护的。
(3)此外,不得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按本条(b)所安装的电路向一个大于5 安培的负载供
电。
(c)总开关或其控制装置必须安装成使机组成员容易辨认和接近。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365 条 电缆和设备
(a)每根电气连接电缆必须具有足够的载流能力。
(b)与电缆安装有关的且一旦发生电路过载或故障时可能过热的任何设备,必须是阻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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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这些设备和电缆不得放出达到危险量的毒性烟。
(c)机身内的主电缆(包括发电机电缆)必须设计成在有合理程度的变形和拉伸时不会
失效,并且必须:
(1)与可燃液体的管路相分离;或
(2)在电缆原有绝缘层外加套电气绝缘的柔性导管,或相当者。
(d)必须有对电缆、接线端和连接器的标识措施。
(e)电缆的安装必须使出现机械损伤和/或因液体蒸气或热源导致损伤的风险减至最低。
(f)对于无法由电路保护装置或其他过载保护措施保护的电缆,在故障情况下,其不得导
致失火危害。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367 条 开关
每个开关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能够承受其额定电流;
(b)在结构上使载流零件与壳体之间有足够的间距或绝缘材料,以使飞行中的振动不会
引起短路;
(c)便于相应的飞行机组成员接近;
(d)对工作状态和所控制的电路加以标记。
灯
第23.1381 条 仪表灯
仪表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使每个仪表和控制装置易于判读和识别;
(b)安装成对灯的直射光线和风挡或其他表面反射的光线能加以遮蔽,以免直射驾驶员
的眼睛;
(c)在载流零件和壳体之间有足够的间距或绝缘材料,使飞行中的振动不会造成短路。
座舱顶灯不是仪表灯。
第23.1383 条 滑行和着陆灯
每只滑行和着陆灯的设计和安装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驾驶员不会看到有害的眩光;
(b)驾驶员不会受到晕影的严重影响;
(c)为夜间运行提供足够的光照;
(d)在任何构型下都不会导致失火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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