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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9 08: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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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涡轮发动机安装,发动机正常运转所需的或满足本分部燃油系统要求所需的
燃油泵是主燃油泵(本条(b)要求的除外)。此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i)每台涡轮发动机必须至少有一台主燃油泵;
(ii)每台发动机主燃油泵的动力源,必须独立于任何其他发动机主燃油泵的动力源;
(iii)对于每台主燃油泵(经批准作为发动机一个组成部分的燃油注射泵除外),必须
有允许正排量式燃油泵旁路通油的措施。
(b)应急燃油泵 必须有应急燃油泵,当任一主燃油泵(经批准作为发动机一个组成部
分的燃油注射泵除外)失效后,应能立即向相应发动机供油。每台应急燃油泵的动力源必须
独立于相应的各主燃油泵动力源。
(c)警告措施 如果主燃油泵和应急燃油泵两者均连续工作,则必须具有能向相应的飞
行机组成员指示任一油泵故障的设施。
(d)不管发动机功率(或推力)调定或者任何其他燃油泵的功能状态如何,任何一台燃
油泵的工作都不得影响发动机运转而造成危险。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993 条 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
(a)每根燃油导管的安装和支承,必须能防止过度的振动,并能承受燃油压力及加速度
飞行所引起的载荷。
(b)连接在可能有相对运动的飞机部件之间的每根燃油导管,必须用柔性连接。
(c)燃油管路中可能承受压力和轴向载荷的每一柔性连接,必须使用软管组件。
(d)必须表明软管适合于其特定用途。
(e)暴露在高温下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软管,不得用于在运行中或发动机停车后温度过
高的部位。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 96 - CCAR 23 R3
第23.994 条 燃油系统部件
必须对发动机短舱内或机身内的燃油系统部件进行保护,以防止在有铺面的跑道上机轮
收起着陆时,发生燃油喷溅足以造成起火的损坏。
第23.995 条 燃油阀和燃油控制器
(a)必须具有能使相应飞行机组人员在飞行中快速分别切断每台发动机供油的手段。
(b)燃油切断阀不得安装在任何防火墙靠发动机的一侧。此外,必须具有下列措施:
(1)防止燃油切断阀因疏忽被误动的措施;
(2)允许有关的飞行机组成员在某一燃油切断阀关闭后再迅速打开该阀门的措施。
(c)燃油阀和燃油系统控制器的支承必须使得阀门工作,或加速飞行情况下所造成的载
荷不会传给与阀门相连的导管。
(d)燃油阀和燃油系统控制器的安装必须使重力的振动不影响其选定的位置。
(e)每个燃油阀手柄以及手柄与阀门机构的连接必须具有将不正确安装的可能性减至最
小的设计特点。
(f)必须在构造上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防止不正确装配或错误连接燃油单向阀。
(g)燃油箱选择阀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需用独立的明显不同动作才能将选择器置于断开位置;
(2)燃油箱选择器的安装位置应使从某一油箱转换到另一油箱时,不可能通过“断开”
位置。
第23.997 条 燃油滤网或燃油滤
燃油箱出油口与燃油计量装置入口,或与发动机传动的正排量泵入口(两种入口中取距
油箱出口较近者)之间,必须设置满足下列要求的燃油滤网或燃油滤:
(a)便于放液和清洗,且必须有易于拆卸的网件或滤芯;
(b)具有沉淀槽和放液嘴,如果滤网或油滤易于拆卸进行放液,则不必设置放液嘴。
(c)安装成不由相连导管或滤网(或油滤)本身的入口(或出口)接头来承受其重量,
除非导管或接头在所有载荷情况下均具有足够的强度余量;
(d)具有足够的滤通能力(根据发动机的使用限制),以便在燃油脏污程度(与污粒大小
和密度有关)超过发动机型号合格审定所规定的值时,保证发动机燃油系统的功能不受损害。
(e)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除非在燃油系统中有防止冰晶在油滤上聚集的手段,否则
必须具有在出现冰晶堵塞油滤时自动保持燃油流量的手段。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999 条 燃油系统放液嘴
(a)燃油系统必须至少有一个放液嘴,当飞机处于正常地面姿态时,可以安全地放出整
很用得更冷冷个系统内的油液。
(b)本条(a)以及第23.971 条要求的放液嘴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使排放液避开飞机各个部分;
(2)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放液活门:
(i)有手动或自动的机构,能确定地锁定在关闭位置;
(ii)易于接近;
(iii)易于打开和关闭;
(iv)允许取出燃油进行检查;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97 -
(v)能够观察到其正确的关闭;
(vi)阀门位置或其防护措施,能在起落架收起着陆时防止燃油喷溅。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001 条 应急放油系统
(a)如果设计着陆重量小于第23.473 条(b)要求的允许值,则飞机必须安装应急放油系统,
它能放出足够的燃油量以使飞机最大重量降到设计着陆重量。应急放油的平均放油率必须至
少每分钟放出1%最大重量的燃油,但所要求的放油时间不必小于10 分钟。
(b)必须在飞机最大重量、襟翼和起落架收起形态以及下列飞行条件下演示应急放油:
(1)以1.4VS1 速度无动力下滑;
(2)以第23.69 条(b)确定一台发动机不工作航路爬升数据的速度爬升,临界发动机不
工作,其余发动机为最大连续功率(推力);
(3)以1.4VS1 速度平飞,如果本条(b)(1)和(2)规定条件下的试验结果表明平飞可能是临
界情况。
(c)在本条(b)所述飞行试验中,必须表明下列要求:
(1)应急放油系统及其使用无着火危险;
(2)放出的燃油应避开飞机的各个部分;
(3)燃油和油气不会进入飞机的任何部位;
(4)应急放油对飞行操纵性没有不利影响。
(d)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应急放油系统的设计必须不可能将起飞着陆所用油箱内的燃
油应急放到小于以75%最大连续功率飞行45 分钟的需用油量。但是,如果装有与应急放油
主控制器相独立的辅助控制器,则可将应急放油系统设计成利用应急放油辅助控制器放出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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