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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72 条 增稳系统及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
本条为新增条款。本条提供了批准增稳系统及自动的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所依据的准
则。
第23.673 条 主飞行操纵器件
本条为修订条款。删除(b)的内容,去掉(a)的标记,去掉最后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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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77 条 配平系统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后的(a)要求标出横向和航向配平情况的中立位置。还要标出俯
仰配平指示器的安全起飞位置和范围,防止发生不安全的起飞情况。
第23.679 条 操纵系统锁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后的条款要求操纵系统锁能够自动开锁。如果起飞时其处于锁住
位置,必须能向驾驶员发出不致误解的警告。
第23.691 条 人为失速阻挡系统
本条为新增条款。规定了人为失速阻挡系统的设计要求。
第23.697 条 襟翼操纵器件
本条为修订条款。新增的(c)对襟翼操纵器件提出了安全性要求,针对的是襟翼收到未
完全收上位置的情况。
第23.701 条 襟翼的交连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a)(1)和(a)(2),进一步阐明对襟翼系统的要求。
第23.703 条 起飞警告系统
本条为新增条款。本条适用于通勤类飞机,如果将升力或纵向配平装置放在经批准的起
飞范围之外可能会产生不安全的起飞情况,就必须符合本条的要求。
第23.723 条 减震试验
FAR23 修正案23-49 更改了一个语法错误,本规定的文字没有更改。
第23.725 条 限制落震试验
本条为修订条款。(b)中公式的分子加方括号,分母加圆括号,使公式更为清晰。
第23.729 条 起落架收放机构
本条为修订条款。标题增加“起落架”字样。
(a)(2)中的“侧滑条件”改成“偏航情况”。
(e)强调所有起落架都已锁定。(f)(1)和(f)(2)稍作修改,防止出现过多的警告干扰驾驶员
的操作。
新增的(g)要求考虑可能会对起落架舱内的设备造成损伤的情况。
第23.731 条 机轮
本条为修订条款。将(a)删除,并对其余内容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第23.733 条 轮胎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了(a)(1)和(2),强调轮胎额定载荷必须经过批准。
第23.735 条 刹车
本条为修订条款。(a)强调必须提供刹车。(c)要求刹车系统压力不得超过制造商规定的
压力。新增的(e)适用于通勤类飞机,规定了确定中止起飞动能容量最小额定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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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37 条 滑撬
本条为修订条款。删除第一句话。
第23.745 条 前轮/尾轮操纵
本条为新增条款。对前轮和尾轮提出要求。
第23.751 条 主浮筒浮力
本条为修订条款。(a)(1)和(2)稍作修改,使含义更为明确。
第23.753 条 主浮筒设计
本条为修订条款。去掉“经批准”字样。
第23.755 条 船体
本条为修订条款。(a)要求保持飞机漂浮“而不倾覆”。删除(b)。
第23.773 条 驾驶舱视界
本条为修订条款。要求考虑所有的使用环境条件。
第23.775 条 风挡和窗户。
本条为修订条款。除(b)以外,都有所修改,(f)针对结冰情况,(g)要求考虑电加温系统
失效的后果,(h)对通勤类飞机提出了鸟撞要求和风挡玻璃的余度要求。
第23.777 条 驾驶舱操纵器件
本条为修订条款。(c)(2)增加“单座”,要求单座单发飞机发动机操纵器件的布局与双座
单发飞机相同。(c)(3)改成“位于驾驶舱中心线或其附近的操纵台”。
(e)(1)中的“普通多发飞机”改为“常规多发飞机”。
第23.779 条 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
本条为修订条款。(b)(1)的表中增加“燃油”一栏,规定任何燃油的关断控制向前为开。
第23.783 条 舱门
本条为修订条款。(b)要求旅客门不能位于有危险的位置。(c)(3)增加几个字,改成“其
设置及内部和外部的标记”。(e)(1)去掉服务性舱门前的“其他”二字。将第23.807 条(d)(1)
改为本条的(f),并增加旅客登机门的尺寸和形状要求。
新增的(g)为对厕所门的要求。
第23.785 条 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
本条为修订条款。要求为每个乘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座椅或卧铺。在(b)和(c)中要求安全
带和肩带都要带“金属锁扣”。
第23.787 条 行李舱和货舱
本条为修订条款。取消(g)。(d)和(f)纳入修订后的第23.8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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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91 条 旅客通告标示
本条为新增条款。要求在飞行机组成员不能看到其他乘员的座位或者在飞行机组舱与旅
客舱分开的情况下,必须至少有一个发亮的标示(用文字或图形)通知所有旅客系紧安全带。
第23.803 条 应急撤离
本条为修订条款。如果按第23.807 条(d)(4)应急出口规定进行合格审定,则应急撤离过
程中只可用第23.812 条要求的应急照明系统为客舱内部提供照明。
第23.805 条 飞行机组应急出口
本条为新增条款。规定了飞行机组应急出口要求,与第25.807(f)类似。
第23.807 条 应急出口
本条为修订条款。(a)(4)要求旅客门不能位于有危险的位置。(b)对内侧手柄提出要求,
要有措施防止意外开启。(b)(5)和(b)(6)要求特技类飞机和实用类飞机能使乘员弃机离开。
(b)(6)中的“自旋”改成“尾旋”。将第23.807 条(d)(1)改为第23.783 条(f)。(d)(3)要求应急出
口的布置要均匀。(d) (4)提出了应急出口的尺寸和形状要求。增加的(e)提出了水上迫降要求。
第23.811 条 应急出口的标记
本条为修订条款。新增的(c)规定了对应急出口标记的要求,如果应急出口要符合第
23.807 条(d)(4),则必须满足这些新增加的要求。
第23.812 条 应急照明
本条为新增条款。要求按照第23.807 条(d)(4)进行合格审定的应急出口必须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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