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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9 08: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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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恢复机翼水平飞行,但不增加功率也无下列特征:
(1)过多的高度损失;
(2)不恰当的上仰;
(3)不可控制的尾旋趋势;
(4)对于转弯失速,不允许超过转弯同方向60°或相反方向30°的横滚;
(5)对于加快转弯失速,不允许超过转弯同方向90°或相反方向60°的横滚;
(6)超过最大允许速度或允许的限制载荷系数。
(c)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表明符合本条要求:
(1)襟翼 对于转弯和加快进入失速,在收起位置和完全放下位置和每一正常操作的
中间位置;
(2)起落架 收起位置和放下位置;
(3)发动机罩通风片 与飞机构型相适应;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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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力:
(i)无动力;和
(ii)75%最大连续功率。但是,如果功率-重量比75%最大连续功率导致极高的机头
向上的姿态,则试验可在着陆构型最大着陆重量和1.4VS0 速度下平飞相应功率下进行,但
该功率不得小于50%最大连续功率。
(5)配平:尽可能靠近1.5VS1 速度上配平;
(6)螺旋桨:无功率状态时处于增速的最大位置。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205 条 删除]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207 条 失速警告
(a)在直线和转弯飞行中,襟翼和起落架在任一正常位置,必须要有一个清晰可辨的失
速警告。
(b)警告可以通过飞机固有的气动力品质来实现,也可以借助在预期要发生失速的飞行
状态下能作出清晰可辨的警告的装置(如振杆器)来实现。但是,仅用要求驾驶舱内机组人员
给予注意的目视失速警告装置是不可接受的。
(c)在进行第23.201 条(b)和第23.203 条(a)(1)所要求的失速试验期间,必须在大于失速速
度的某一范围内开始发出失速警告,并一直持续到失速发生。此范围不小于5 节。
(d)当遵照第23.1585 条提供的程序进行时,在全发起飞、一发不工作继续起飞或进场着
陆期间不得发生失速警告。
(e)在进行第23.203 条(a)(2)所要求的失速试验期间,失速警告必须在失速前足够早开始
以提醒飞行员在失速警告一开始后对失速采取措施。
(f)对特技类飞机,人工失速警告如果在起飞期间自动进预备位并且在进场构型自动再进
预备位,则其可以是可抑制的。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尾旋
第23.221 条 尾旋
(a)正常类飞机 单发正常类飞机必须在使用了改出操纵后,在不超过一圈附加尾旋中
从单圈尾旋或3 秒尾旋(取时间长者)中改出,或演示符合本条可选择的抗尾旋要求。
(1)下列要求适用于单圈尾旋或3 秒尾旋:
(i)在襟翼收态和展态两种情况时均不得超过相应的空速限制以及正的限制机动载
荷系数;
(ii)在尾旋或改出过程中,操纵力或特性不得对迅速改出产生不利的影响;
(iii)在进入尾旋或尾旋发生阶段使用任何飞行或发动机动力操纵器件时,不得有不
可改出的尾旋发生;
(iv)对于襟翼展态情况的尾旋,在改出过程中襟翼可以收上,但不得在旋转结束之
前收上。
(2)在申请人选择时,可以用下列方法来演示飞机是抗尾旋的:
(i)在第23.201 条中的失速机动期间,必须将俯仰操纵器件拉回并保持在止动点,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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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朝正确的方向操纵副翼和方向舵,飞机必须能够在15°坡度内保持机翼水平飞行,并
能实现从一个方向30°坡度到另一个方向30°坡度的横滚;
(ii)使用俯仰操纵器件,以大约1.85 公里/小时/秒(1 节/秒)的变化率降低飞机速度直
至达到俯仰操纵止动点,然后在俯仰操纵器件被拉回并保持在止动点的情况下,使用全方向
舵操纵在7 秒内或以360°航向改变的方式(取先出现者)加速进入尾旋。若360°航向改
变先出现,则其时间不得少于4 秒。这种机动动作必须首先在副翼中立时进行,然后,再以
最不利方式将副翼偏转到与飞机转向相反的方向进行。在此机动期间,发动机功率或推力及
飞机构型必须按第23.201 条(e)的要求调定而不得改变。在7 秒或360°航向改变结束时,
飞机必须对所施加的初始飞机操纵有迅速、正常的反应,以获得无侧滑、非失速飞行而没有
操纵反效且不超过第23.143 条(c)规定的瞬时操纵力;
(iii)必须在飞机带侧滑飞行时进行第23.201 条和第23.203 条的符合性演示。侧滑角
为相应于侧滑指示器上一个球的宽度的位移。若方向舵全偏转时不能获得一个球宽度的位
移,则除外。此时应使用方向舵全偏转来进行演示。
(b)实用类 实用类飞机必须满足本条(a)的要求。若申请进行尾旋飞行则必须满足本条
(c)和第23.807 条(b)(6)的要求;
(c)特技类 特技类飞机必须满足本条(a)和第23.807 条(b)(6)的要求。另外,若申请进行
尾旋飞行则必须在每一构型满足下述要求:
(1)在作出正常的尾旋改出操纵后,飞机必须用不超过一圈半的附加旋转,从尾旋的
任意一点上改出。在作出正常改出操纵以前,尾旋试验必须要进行六圈或申请审定的任何更
多圈数。但是,当出现螺旋特性时,尾旋可以在3 圈后中止;
(2)对于襟翼展态构型,不得超过使用空速限制和机动限制载荷系数,改出期间不得
收上襟翼;
(3)在进人尾旋或尾旋期间,使用任何飞行或发动机功率操纵器件必须不得出现不可
改出的尾旋。
(4)尾旋期间不得有使得飞行员迷失方向或失能而可能妨碍成功改出的特性(如过快的
旋转或极度的振动)。
[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地面和水上操纵特性
第23.231 条 纵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a)陆上飞机在任何可合理预期的运行条件下,包括着陆或起飞期间发生回跳,不得有
不可控制的前翻倾向。机轮刹车工作必须柔和,不得引起任何过度的前翻倾向。
(b)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在水面上的任何正常使用速度上,不得有危险的或不可
控制的海豚运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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