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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9 08: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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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最大重量不大于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温度从标准温度
至标准温度以上30℃;或
(3)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和最大重量大于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
温度从标准温度至标准温度以上30℃,或者,如果更低时,符合第23.1041 条至第23.1047
条冷却试验所表明的最高周围大气温度。
(c)确定性能数据必须使发动机罩通风片或其他控制发动机冷却空气供应的装置处于第
23.1041 条至第23.1047 条要求的冷却试验所用的位置。
(d)可用推进力必须与不超过批准的功率扣除下列损失后的发动机功率相对应:
(1)安装损失;
(2)特定外界大气条件和特定的飞行状态下由附件及辅助装置所吸收的功率(当量推
力)。
(e)受发动机功率或推力影响的性能必须基于相对湿度确定:
(1)在等于和低于标准温度时,相对湿度为80%;
(2)从标准温度时的80%,线性变化到标准温度加28℃(50°F)时的34%。
(f)除非另有规定,在确定起飞和着陆距离时,改变飞机的构型、速度和功率必须按照申
请人为使用操作所制定的程序进行。这些程序必须能够由具有中等技巧的机组在遇到合理预
期的使用中外界大气条件时一贯正常地执行
(g)下列相关距离必须在平坦、干燥和硬质的道面上确定:
(1)第23.53 条(b)的起飞距离;
(2)第23.55 条的加速停止距离;
(3)第23.59 条的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和
(4)第23.75 条的着陆距离。
注:其他类型道面(如草地、碎石)干燥时对这些使用距离的影响可以被确定或推算出
来,并且这些道面可以按第23.1583 条(p)列入飞行手册。
(h)对于通勤类飞机,还须满足下列要求: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5 -
(1)除非另有规定,申请人必须选择飞机起飞、航路、进场和着陆的构型;
(2)飞机构型可以随重量、高度和温度变化,其变化范围要同本条(h)(3)要求的操作程
序相一致;
(3)除非另有规定,在确定临界发动机不工作的起飞性能、起飞飞行航迹、加速停止
距离时,改变飞机的构型、速度和功率必须按照申请人制定的使用操作程序进行;
(4)必须制定与第23.67 条(c)(4)和第23.77 条(c)中规定的条件相应的执行中断进场和中
断着陆的程序;
(5)按本条(h)(3)和(f)(4)所制定的程序必须:
(i)能够由具有中等技巧的机组在遇到合理预期的使用中周围大气条件时一贯正常
地执行;
(ii)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或装置;
(iii)计及执行这些程序时可合理预期的时间滞后。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49 条 失速速度
(a)VS0 和VS1 是在下列状态下的失速速度或最小定常飞行速度,以节计(校准空速),在
该速度下飞机是可操纵的:
(1)对活塞发动机飞机,发动机慢车、油门关闭或在不超过110%失速速度时处于零推
力所需的功率;
(2)对涡轮发动机飞机,在失速速度下推力不大于零,或,如果所产生的推力对失速
速度没有显著影响,则发动机慢车并且油门关闭;
(3)螺旋桨处于起飞位置;
(4)飞机处于VS0 和VS1 试验时所处状态;
(5)重心处于导致最大VS0 和VS1 值时的位置;
(6)重量为以VS0 和VS1 作为因素来确定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性能标准时采用的重量。
(b)VS0 和VS1 必须由飞行试验来确定,用第23.201 条规定的程序并满足该条飞行特性要
求。
(c)除本条(d)的规定外,对于下列情况,最大重量时的VS0 和VS1 不得超过61 节:
(1)单发飞机;和
(2)在临界发动机不工作情况下,不能满足第23.67(a)(1)规定的最小爬升率要求的,最
大重量等于或小于2,722 公斤(6,000 磅)的多发飞机。
(d)所有单发飞机和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2,722 公斤(6,000 磅)的多发飞机,VS0 超过
61 节不能满足第23.67(a)(1)规定的最小爬升率要求,必须符合第23.562 条(d)的规定。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51 条 起飞速度
(a)对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飞机,抬前轮速度VR 是飞行员做出操纵想使飞机升离道
面或水面的速度。
(1)对多发陆上飞机,VR 必须不小于1.05VMC 或1.10VS1 中的大者;
(2)对单发陆上飞机,VR 必须不小于VS1;和
(3)对水上和水陆两用飞机从水面起飞,VR 是在所有合理预期的条件包括紊流和临界
发动机完全失效的情况下表明安全的速度。
(b)对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飞机,达到高于起飞表面15 米(50 英尺)时,飞机达到
的速度必须不小于: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 6 - CCAR 23 R3
(1)对于多发飞机,下列中大者:
(i)在包括紊流和临界发动机完全失效的所有合理预期情况下,表明能继续安全飞行
(或应急着陆,如适用)的速度
(ii)1.1VMC;或
(iii)1.20VS1。
(2)对于单发飞机,下列中大者:
(i)在包括紊流和发动机完全失效的所有合理预期情况下,表明是安全的速度;或
(ii)1.20VS1。
(c)对于通勤类飞机,以下规定适用:
(1)V1 必须按以下规定相对于VEF 确定:
(i)VEF 是假定临界发动机失效时的校正空速。VEF 必须由申请人选择,但不小于按
第23.149 条(b)确定的VMC 的1.05 倍,或由申请人选择,不小于按第23.149 条(f)确定的VMCG。
(ii)起飞决断速度V1 是指地面校正空速。在此速度下,由于发动机失效或其他原因,
驾驶员必须做出继续起飞或中断起飞的决断。起飞决断速度V1 必须由申请人选择,但不小
于VEF 加上在下述时间间隔内临界发动机不工作时飞机的速度增量。时间间隔指从临界发动
机失效瞬间至驾驶员意识到该发动机失效并做出反应的瞬间。后一瞬间以驾驶员按第23.55
条加速—停止决断中采取最初的减速措施为准。
(2)VR 是抬前轮速度,以校正空速表示,必须由申请人选定并不得小于下列中大者:
(i)V1;
(ii)按第23.149 条(b)确定的VMC 的1.05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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