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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9 08: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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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率。该速度范围为:从配平速度上下分别扩展50 节加产生的自由回复速度带。但在下列
条件下斜率不必稳定:
(i)速度低于1.4VS1;或
(ii) 速度大于VFC/MFC;或
(iii)在某速度下需要大于22.7 公斤(50 磅)的杆力。
(c)着陆 杆力曲线在1.1VS1 和1.8VS1 之间必须有稳定的斜率,此时:
(1)襟翼在着陆位置;
(2)起落架在放下位置;和
(3)飞机配平于:
(i)VREF 或最小配平速度如其更高,发动机无动力;和
(ii)VREF 并保持3°下滑相应功率。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77 条 航向和横向静稳定性
(a)航向静稳定性 用方向舵松浮时,飞机从机翼水平侧滑中改出的趋势来表示,对相
应于起飞、爬升、巡航、进场和着陆构型的任一起落架位置和襟翼位置必须为正的。直到最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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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续功率的对称动力状态,速度从1.2VS1 直到所试验的状态下的最大允许速度,必须表
明是稳定的。试验时的侧滑角范围必须与飞机型号相适应。对更大的角度,直到相应于蹬满
舵或方向舵脚蹬力达第23.143 条的操纵力限制值的角度(取先出现之值)为止,且速度从
1.2VS1 到VO 时,方向舵脚蹬力不得有反逆现象。
(b)横向静稳定性 用从侧滑中抬起下沉机翼的趋势来表示,对任一起落架位置和襟翼位
置均须正值。直到75%的最大连续功率的对称功率状态,当速度从大于起飞构型的1.2VS1
和其他构型的1.3VS1 到所试验状态的最大允许速度之间,相应于起飞、爬升、巡航和进场
构型,均必须表明。对着陆构型功率为与飞行相协调的保持3 度下滑角相应的功率。在起飞
构型的1.2VS1 和其他构型的1.3VS1 速度横向静稳定性不得为负。试验时的侧滑角范围必须
与飞机型号相适应,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10°坡度可以获得的侧滑角值,或者如果更
小,用方向舵全偏或68 公斤(150 磅)舵力可获得的最大坡度。
(c)本条(b)不适用于特技类飞机倒飞的审查。
(d)在速度为1.2VS1 的直线定常侧滑飞行中,任一起落架位置和襟翼位置,以及直到50
%的最大连续功率的对称功率状态,副翼和方向舵的操纵行程和操纵力,必须随着侧滑角的
增加而稳定地增加(但不必是线性的),直到与飞机型号相适应的最大侧滑角值。对更大角度,
直到副翼和方向舵用到满偏度或操纵力达到第23.143 条中的限制值的角度为止,副翼和方
向舵移动方向和杆力随侧滑角增加不得有反逆现象。快速进入和退出与飞机相适应的最大侧
滑角,不得产生不可控制的飞行特征。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79 条 删除]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81 条 动稳定性
(a)在相应于飞机构型的失速速度和最大允许速度之间产生的任何短周期振荡(不包括
横向-航向的组合振荡),在主操纵处于下列状态时,必须受到重阻尼:
(1)松浮状态;
(2)固定状态。
(b)在相应于飞机构型的失速速度和最大允许速度之间产生的任何横向-航向组合振荡
(荷兰滚),在主操纵处于下列状态时,其振幅必须在7 周内衰减到原来的1/10:
(1)松浮状态;
(2)固定状态。
(c)如果确定增稳系统(见第23.672 条)的功能需要满足本章飞行特性的要求,则本条
(a)(2)和(b)(2)的主操纵要求不适用于需要验证该系统可接受性的试验。
(d)考虑第23.175 条规定的状态,当保持飞机在偏离配平速度至少±15%的速度需要的
纵向操纵力突然解除,飞机不得表现出任何危险特性或与解除的操纵力大小有关的过度响
应。飞行航迹的任何长周期振荡不得出现不稳定导致驾驶员的工作负荷增加或危及飞机。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失速
第23.201 条 机翼水平失速
(a)直到飞机失速时为止,必须能使用横向操纵产生和修正滚转,必须能使用航向操纵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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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和修正偏航,两者均不得出现反操纵现象。
(b)飞机的机翼水平失速特性必须按下述要求在飞行中进行演示:在至少高于失速速度
10 节开始,必须先拉升降舵操纵器件使减速率不超过每秒一节,直到失速发生,可用下列
任一表明:
(1)飞机出现不可控制的下俯运动;
(2)防失速装置(如:推杆器)激发了飞机的下俯运动;或
(3)操纵器件达到止动点。
(c)在本条(b)(1)或(b)(2)的飞机下俯运动明确无误地表现出来之后,或操纵器被保持在止
动点不少于2 秒或用于确定第23.49 条最小定常飞行速度所采用的时间(取大者)后,允许
用正常的升降舵操纵改出失速。
(d)在进入和改出机动时,必须有可能使用正常的操纵手段就能防止大于15°的滚转和
偏航。
(e)应按下列条件演示符合本条要求:
(1)襟翼:收上、全放下和每一正常操纵的中间位置;
(2)起落架:在收起和放下位置;
(3)发动机整流罩通风片:相应于飞机构型;
(4)功率:
(i)无动力;和
(ii)75%最大连续功率。但是,如果功率-重量比在75%最大连续功率导致极高的机
头向上的姿态,则试验可在着陆构型最大着陆重量和1.4VS0 速度时平飞相应功率下进行,
但该功率不能小于50%最大连续功率。
(5)配平:尽可能靠近1.5VS1 速度上配平;
(6)螺旋桨:无功率状态时处于转速增量最大的位置。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203 条 转弯飞行失速和加快转弯失速
转弯飞行失速与加快转弯失速必须按下列方法在飞行试验中演示:
(a)建立并保持30°坡度的协调转弯,使用升降舵稳定地并且逐渐地缩小半径进行减速,
直到飞机失速,如第23.201 条(b)所定义的。减速率必须按下列要求保持常值:
(1)对于转弯飞行失速,不得超过每秒1 节;
(2)对于加快转弯失速,为每秒3~5 节,并且稳定地增加法向过载。
(b)当飞机已经达到第23.201 条(b)所定义的失速,飞机必须有可能通过正常使用飞行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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