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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虑服役中预期的环境条件,如温度和湿度的影响。
(b)工艺质量必须是高标准的。
第23.605 条 制造方法
(a)采用的制造方法必须能生产出一个始终完好的结构。如果某种制造工艺(如胶接、
点焊或热处理)需要严格控制才能达到此目的,则该工艺必须按照批准的工艺规范执行。
(b)飞机的每种新制造方法必须通过试验大纲予以证实。
第23.607 条 紧固件
(a)如果可卸的紧固件的丢失可能妨碍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则其必须有两套锁定装置。
(b)紧固件及其锁定装置不得受到与具体安装相关的环境条件的不利影响。
(c)使用过程中经受转动的任何螺栓都不得采用自锁螺母,除非在自锁装置外还采用非
摩擦锁定装置。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609 条 结构保护
每个结构零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有适当的保护,以防止使用中由于任何原因而引起性能降低或强度丧失,这些原因
中包括:
(1)气候;
(2)腐蚀;
(3)磨损。
(b)有足够的通风和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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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11 条 可达性措施
对需要维护、检查或其他保养的每个部件,必须在设计中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便完成这
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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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13 条 材料的强度性能和设计值
(a)材料的强度性能必须以足够的材料试验为依据(材料应符合标准),在试验统计的基
础上制定设计值。
(b)设计值的选择必须使因材料偏差而引起结构破坏的概率降至最小。除本条(e)的规定
外,必须通过选择确保材料强度具有下述概率的设计值来表明符合本款的要求:
(1)如果所加的载荷最终通过组件内的单个元件传递,而该元件的破坏会导致部件失
去结构完整性,则概率为99%,置信度95%。
(2)对于单个元件破坏将使施加的载荷安全地分配到其他承载元件的静不定结构,概
率为90%,置信度95%。
(c)至关重要的部件或结构在正常运行条件下热影响显著的部位,必须考虑温度对设计
许用应力的影响。
(d)结构的设计,必须使灾难性疲劳破坏的概率减至最小,特别是在应力集中处。
(e)对于一般只能用保证最小值的情况,如果在使用前对每一单项取样进行试验,确认
该特定项目的实际强度性能等于或大于设计使用值,则通过这样“精选”的材料采用的设计
值可以大于本条要求的保证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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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19 条 特殊系数
对于每一结构零件,如果属于下列任一情况,则第23.303 条规定的安全系数必须乘以
第23.621 至第23.625 条规定的最高的相应特殊安全系数:
(a)其强度不易确定;
(b)在正常更换前,其强度在服役中很可能降低;
(c)由于制造工艺或检验方法中的不定因素,其强度容易有显著变化。
第23.621 条 铸件系数
(a)总则 在铸件质量控制所需的规定以外,还必须采用本条(b)至(d)规定的系数、试验
和检验。检验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规范,除作为液压或其他流体系统的零件而要进行充压试验
的铸件和不承受结构载荷的铸件外,本条(c)和(d)适用于任何结构铸件。
(b)支承应力和支承面 本条(c)和(d)规定的铸件的支承应力和支承面,其铸件系数按下
列规定:
(1)不论铸件采用何种检验方法,对于支承应力取用的铸件系数不必超过1.25;
(2)当零件的支承系数大于铸件系数时,对该零件的支承面不必采用铸件系数。
(c)关键铸件 对于其损坏将妨碍飞机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或严重伤害乘员的每一铸
件,采用下列规定:
(1)每一关键铸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i)具有不小于1.25 的铸件系数;100%接受目视、射线和磁粉、渗透或其他经批准
的等效无损检验方法之一的检验,或
(ii)具有不小于2.0 的铸件系数,100%接受目视和经批准的无损检验方法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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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制定质量控制程序并经批准,且可接受的统计分析表明可以减少无损检验量,则无损检
验量可以从100%下调,并且采用抽样原则。
(2)对于铸件系数小于1.50 的每项关键铸件,必须用三个铸件样品进行静力试验并表
明下列两点:
(i)在对应于铸件系数为1.25 的极限载荷作用下满足第23.305 条的强度要求;
(ii)在1.15 倍限制载荷作用下满足第23.305 条的变形要求。
(3)典型的关键铸件有:结构连接接头、飞行操纵系统零件、操纵面铰链和配重连接
件、座椅、卧铺、安全带、燃油箱和滑油箱的支座和连接件以及座舱压力阀。
(d)非关键铸件 除本条(c)或(e)规定的铸件外,对于其他铸件采用下列规定:
(1)除本条(d)(2)和(3)规定的情况外,铸件系数和相应的检验必须符合下表:
铸件系数 检验
等于或大于2.0 100%目视
小于2.0 大于1.5 100%目视和磁粉或渗透,或等效的无损检验方法
1.25 至1.50 100%目视、磁粉或渗透和射线,或经批准的等效的无损检验方法
(2)如果已制定质量控制程序并经批准,本条(d)(1)规定的非目视检验的铸件百分比可
以减少;
(3)对于按照技术条件采购的铸件(该技术条件确保铸件材料的机械性能,并规定按
抽样原则从铸件上切取试件进行试验来证实这些性能),规定如下:
(i)可以采用1.0 的铸件系数,和;
(ii)必须按本条(d)(1)中铸件系数为“1.25 至1.50”的规定进行检验,并按本条(c)(2)
进行试验。
(e)非结构铸件 非结构铸件不要求进行评定、试验或详细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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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23 条 支承系数
(a)每个有间隙(自由配合)并承受敲击或振动的零件,必须有足够大的支承系数以计
及正常的相对运动的影响。
(b)操纵面铰链和操纵系统关节接头,如果分别符合第23.657 条和条23.693 条规定的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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