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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9 08: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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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整体只需对相应于最大设计重量的类别进行检查。这些简化原则仅适用于具有经验的常
规单发飞机,对于有非常规设计特征的飞机,局方可以要求进行补充检查。
第A23.7 条 飞行载荷
(a)可以认为每组飞行载荷与高度无关,除死重项目的局部支承结构外,仅必须检查最
大设计重量情况。
(b)必须采用本附件中的表1、图A3 和国A4,由所申请的类别确定相应于最大设计重
量的n1、n2、n3 和n4 的数值。
(c)必须采用本附件中的囹A1 和图A2,由所申请的类别确定相应于最小飞行重量的n3
和n4 值。如果这些载荷系数大于设计重量的载荷系数,则死重项目的支承结构必须按较高
的载荷系数验证。
(d)每个规定的机翼和尾翼载荷与重心范围无关。但是申请人必须选定一个重心范围,
而且必须在所选定的重心范围内按最不利的死重载荷情况检查基本机身结构。
(e)下列载荷和受载荷情况是结构强度必须保证的最低限度:
(1)飞机平衡 可以认为机翼气动力载荷垂直作用于相对气流,对于正向飞机情况,
其值为飞机法向载荷(按本附件A23.9(b)和(c)确定)的1.05 倍;对于负向飞行情况,其值
等于飞机法向载荷,必须考虑该机翼载荷的弦向和法向每个分量。
(2)最小设计空速 最小设计空速可由申请人选择,但不得低于根据本附件A3 得出的
最小速度。另外,VCmin 不必大于在海平面实际获得的0.9VH 值,而此VH 值为对应于申请合
格审定的最小设计重量的类别。在计算这些最小设计空速时,n1 不得低于3.8。
(3)飞行载荷 本附件表1 所规定的限制飞行载荷系数,表示气动力分量(垂直于假
设的飞机纵轴)与飞机重力之比。当气动力相对于飞机向上作用时,飞行载荷系数为正。
第A23.9 条 飞行情况
(a)总则 必须采用本条(b)和(c)的每个设计情况,以保证在飞机V-n 包线(与本附件图
A4 相似)的边界上或其内的每种速度和载荷系数情况下具有足够的强度。此包线还必须用
于制定按第23.1505 条至第23.1513 条和第23.1519 条所规定的飞机结构使用限制。
(b)对称飞行情况 飞机必须按下述对称飞行情况进行设计:
(1)飞机必须至少按本附件图A4 飞行包线所示的4 种基本飞行情况“A”、“D”、“E”
和“G”进行设计。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i)与图A4 的“D”和“E”情况相应的设计限制飞行载荷系数,必须至少和本附件
的表1 和图A4 所规定的载荷系数一样大,这些情况的设计速度必须至少等于由本附件图
A3 所得出的VD 值;
(ii)对于图A4 的“A”和“G”的情况,载荷系数必须和本附件表1 所规定的相符,
设计速度必须用这些载荷系数和申请人所确定的最大静升力系数CNA 来计算。然而,在缺乏
更精确计算时,后者可以基于CNA=±1.35,并且“A”情况的设计速度可以低于VAmin;
(iii)图A4 的“C”或“F”情况,只有在本附件中当n3wg/s 大于n1wg/s(n3w/s 大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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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n1w/s)或n4wg/s 大于n2wg/s(n4w/s 大于n2w/s)时才需要个别地进行检查。
(2)如果装有在进场、着陆和起飞阶段较低空速时使用的襟翼或其他增升装置,飞机
必须按本附件表1 所规定的相应于襟翼展态的限制系数的两种飞行情况来设计,此时襟翼在
不低于本附件图A3 的襟翼设计速度VFmin 时完全放下。
(c)非对称飞行情况 每个受影响的结构必须按下列非对称载荷来设计:
(1)后部翼身连接必须按本附件A23.11(c)(1)和(2)所确定的临界垂直尾翼载荷设计;
(2)机翼和机翼贯穿结构必须按下述载荷进行设计:在对称面一边按“A”情况加载
100%,在另一边加载70%(对合格审定为正常类和实用类),或在另一边加载60%(对合
格审定为特技类);
(3)机翼和机翼贯穿结构必须按对称面的两边为75%正机动机翼载荷及由副翼偏转引
起的最大机翼扭矩的组合来设计。用翼展的副翼部分经过修正的基本翼型力矩系数来考虑副
翼偏转对VC 或VA 的机翼扭矩的影响时,必须按下列方法计算:
(i)Cm=Cm+0.01бu(副翼上偏一侧)机翼基本翼型;
(ii)Cm=Cm-0.01бd(副翼下偏一侧)机翼基本翼型;
其中:бu 是向上的副翼偏度,бd 是向下的副翼偏度;
(4)△的临界值(其值是бu+бd 的总和),必须按下述方法计算:
(i)用下列公式计算△a 和△b:
P
V
a V
C
Δ = A × Δ ;
P
V
b V
D
Δ = 0.5 A × Δ 。
其中:△P 为VA 时的最大总偏角(两副翼偏角的和),VA、VC 和VD 在本附件A23.7(e)
中有说明:
(ii)用下式计算K:
2
2
( 0.01 )
( 0.01 )
a C
b D
Cm V
K Cm V
δ
δ


=
其中:бa 是相应于(i)中△a 的副翼向下偏度,бb 是相应于(i)中△b 的副翼向下偏
度;
(iii)如果K 小于1.0,△a 是△的临界值,并必须用来确定бu 和бd。在此情况,VC
是临界速度,必须用它来计算翼展的副翼部分的机翼扭转载荷;
(iv)如果K 等于或大于1.0,△b 是△的临界值,并必须用来确定бu 和бd。在此情况,
VD 是临界速度,必须用它来计算翼展的副翼部分的机翼扭转载荷。
(d)补充情况:机翼后撑杆、发动机扭矩、发动机架上的侧向载荷 必须检查下列每个
补充情况:
(1)在设计机翼后撑杆时,可以检查第23.369 条所规定的情况来代替本附件图A4 的
“G”情况。如果用这种方法并且希望得到多于一种类别的合格证,则在第23.369 条的公式
中采用的wg/s(w/s)值必须是相应于最大总重类别的数值;
(2)发动机架及其支撑结构,必须按相应于非起飞状态的发动机最大功率和螺旋桨转
速的最大限制扭矩,以及由最大正机动飞行载荷系数n1 所引起的限制载荷同时作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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