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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如果装有急救供氧设备,则供每人使用的最小氧流量每分钟不得小于4 升(STPD)。
然而,可使用某种手段在任何座舱高度下将每分钟氧流量减到不少于2 升(STPD)。急救用
氧量是以急救用氧者每人每分钟3 升的平均氧流量为依据来确定的。
(d)本条所用下列术语的定义为:
(1)BTPS:指人体温度和压力,饱和水气(即,37℃,人体所处环境压力减去47 毫米
汞柱,该压力差也就等于气管压力减去呼吸气体变成37℃饱和水蒸汽状态时的水蒸汽压
力)。
(2)STPD:指标准温度和压力下的干燥气体(即,0℃、760 毫米汞柱的无水蒸汽的空
气)。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445 条 氧气分配系统
(a)除从氧气出口到分氧装置的柔性管路或经表明适合于该安装的其他地方外,在飞行
期间通常会加压的任何氧气管路不得采用非金属管材。
(b)非金属氧气管路不得敷设在因任何可能的失效而遭遇温升、电弧放电和可燃液体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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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的地方。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447 条 分氧装置设置的规定
如果装有分氧装置,则采用下列规定:
(a)对于每个需补氧的乘员必须有各自的分氧装置,每个分氧装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保证有效利用送至分氧装置的氧气;
(2)能够迅速戴在使用者面部上;
(3)具有合适的手段使装置保持在面部;
(4)如果装有无线电设备,飞行机组的分氧装置必须设计成在指定的工作位置处能够
使用该设备,也能够与任何其他必需的机组成员通讯。
(b)如果申请运行高度不超过5,500 米(18,000 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的合格审定,
则每个分氧装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盖住使用者的鼻和嘴;
(2)如果用鼻管,则必须备有一个能罩住鼻和嘴的分氧装置。此外,每一鼻管或其接
头管必须持久地固定有下列标记:
(i)使用时禁止吸烟的可视警告;
(ii)正确戴用方法的图示;
(iii)鼻道阻塞或感冒鼻塞时禁止使用的可视警告。
(c)如果申请运行高度超过5,500 米(18,000 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的合格审定,每
个分氧装置必须盖住使用者的鼻和嘴;
(d)对于设计在飞行高度大于7,600 米(25,000 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运行的增压飞
机,分氧装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供乘客使用的分氧装置必须连接在供氧接头上,并且每个乘员无论就座何处都能
够立即取用;
(2)供机组成员使用的分氧装置必须在座舱压力高度超过4,500 米(15,000 英尺)之前
自动地送达每个机组成员处。或者,必须具有连接至供氧接头上的速戴型分氧装置,且当机
组成员坐在其工作位置上时可以立即取用。
(e)如果申请运行高度超过9,000 米(30,000 英尺)的合格审定,供乘客使用的分氧装置
在座舱压力高度超过4,500 米(15,000 英尺)之前必须自动地送达每个乘员;
(f)如果装有自动分氧装置(软管和面具或其他装置)系统,当自动系统失效时,必须具
有手动措施使机组能迅速地使用分氧装置。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449 条 判断供氧的措施
必须设置使机组能够判定是否正在向分氧装置供氧的措施。
第23.1450 条 化学氧气发生器
(a)本条所述的化学氧气发生器定义为通过化学反应生成氧气的装置。
(b)化学氧气发生器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设计和安装:
(1)发生器在工作时所产生的表面温度,不得对飞机或机上乘员造成危害;
(2)必须备有释放可能有危险的内部压力的措施。
(c)除了满足本条(b)的要求外,能靠更换发生器元件连续工作的携带式化学氧气发生器,
还必须附有标牌来说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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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氧气流量(升/分);
(2)可更换的发生器元件的持续供氧时间(分钟);
(3)警告可更换的发生器元件可能发热,如果元件的构造使其表面温度不会超过38℃
(100°F),则除外。
第23.1451 条 氧气设备防火
氧气设备和管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不得位于任何指定火区内;
(b)必须加以防护,免受任何指定火区可能产生或逸出的热量的影响;
(c)其安装必须使得所逸出的氧气不致接触和点燃正常工作时存在的或因任何其他系统
失效或故障而聚积的油脂、油液或蒸气。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453 条 防止氧气设备破裂的规定
(a)氧气系统的每个部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以承受最大的压力和温度及其与任何外
部载荷的组合作用。该外部载荷是指此时会施加在该部件上的结构限制载荷。
(b)加压氧气瓶和该氧气瓶与切断阀之间的管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对不安全的温度应有防护措施;
(2)其位置应使坠撞着陆时破裂的概率和危害减至最小。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457 条 驾驶舱录音机
(a)民用航空运行规则所要求的每台驾驶舱录音机必须经过批准,并且其安装必须能够
记录下列信息:
(1)通过无线电在飞机上发出或收到的通话;
(2)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的对话;
(3)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使用飞机内话系统时的通话;
(4)进入耳机或扬声器中的导航或进场设备的通话或音频识别信号;
(5)飞行机组成员使用旅客广播系统时的通话(如果装有旅客广播系统,并根据本条
(c)(4)(ii)的要求有第四通道可用。)
(b)必须在驾驶舱内安装一只区域话筒来满足本条(a)(2)的记录要求。话筒要安装在最佳
位置,能够记录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上进行的对话,以及记录驾驶舱内其他机组成员面向
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时的对话。话筒的定位必须使得在飞行中驾驶舱噪声条件下所记录和
重放的录音通信的可懂度尽可能高,如有必要,应对录音机的前置放大器和滤波器进行调整
或补偿。评价可懂度时可以把记录反复重放,用听觉或目视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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