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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体或主浮筒中心线另一侧的该压力的一半组成,按附件I 图3。
(3)这些压力是均匀的,且必须同时作用于整个船体或主浮筒底部,所得到的载荷必
须传给船体本身的侧壁结构,但不必作为剪切和弯曲载荷向前后传递。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535 条 辅助浮筒载荷
(a)总则 辅助浮筒和其连接以及支承结构,必须按本条规定的情况进行设计。在本条(b)
至(e)规定的情况中,为避免局部载荷过大,可将规定的水载荷分布于整个浮筒底部,所采
用的底部压力不小于本条(g)规定的数值。
(b)断阶载荷 水载荷的合力必须作用在浮筒的对称平面内,作用点位于从筒首到断阶
的距离的3/4 处,方向必须与龙骨垂直,限制载荷的合力按下式计算,但L 值不必超过浮筒
完全浸没时排水量的三倍:
2 / 3 2 2 / 3
2 2 / 3
5 0
tan (1 ) s y
S
r
L C V W
+
=
β
其中:
L 为限制载荷,牛顿(公斤;磅);
C5=0.0399(公制:C5=0.00898;英制:C5=0.0053);
Vs0 为襟翼打开在相应的着水位置,不考虑滑流影响的水上飞机失速速度,节;
W 为水上飞机设计着水重量,公斤(磅);
βS 为从筒首到断阶的距离的3/4 站位处的斜升角,但不必小于15 度;
ry 为重心和浮筒对称面之间的横向距离与滚转时的回转半径之比。
(c)筒首载荷 限制载荷的合力必须作用在浮筒的对称平面内,作用点位于筒首到断阶
的距离的1/4 处;方向必须与通过该点的龙骨线的切线垂直,载荷合力的大小为本条(b)规定
的值。
(d)非对称断阶载荷 水载荷的合力由等于本条(a)规定载荷的75%的向上分量和等于本
条(b)规定载荷乘以0.25tanβ的侧向分量组成。侧向载荷必须作用于龙骨和舭之间的中点并
垂直于浮筒的对称平面。
(e)非对称筒首载荷 水载荷的合力由等于本条(b)规定载荷的75%的分量和等于本条(c)
规定载荷乘以0.25tanβ的侧向分量组成。侧向载荷必须作用于龙骨和舭之间的中点并垂直
于浮筒的对称平面。
(f)浮筒浸没情况 载荷的合力必须作用在浮筒横截面的形心上,且位于从筒首到断阶的
距离的1/3 处,限制载荷分量如下: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51 -
垂直载荷=ρgV
2
S0
2/3
x V KV
2
向后载荷=C ( )
ρ
2
S0
2/3
y V KV
2
侧向载荷=C ( )
ρ
式中:
ρ为水的质量密度,公斤/米3(牛顿·秒2/米4;斯拉格/英尺3);
V 为浮筒体积,米3(英尺3)
Cx=0.0124(公制:Cx=0.0124;英制:Cx=0.133),阻力系数;
Cy=0.0098(公制:Cy=0.0098;英制:Cy=0.106),侧向力系数;
K=0.8,如果表明,在正常操作情况下,速度为0.8VS0 时浮筒不能浸没,则可用较小的
数值;
VS0 为襟翼打开在相应的着水位置,不考虑滑流影响的水上飞机失速速度,节;
g 为重力加速度,米/秒2(英尺/秒2);
(g)浮筒底部压力 浮筒底部压力必须根据第23.533 条制定,但公式中的K2 值取为1.0。
用以确定浮筒底部压力的斜升角按本条(b)规定。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537 条 水翼载荷
水翼设计载荷必须根据适用的试验数据得出。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应急着陆情况
第23.561 条 总则
(a)虽然飞机在应急着陆情况中可能损坏,但飞机必须按本条规定进行设计,以在此情
况中保护乘员。
(b)结构的设计必须能在下列条件下给每一乘员以避免严重伤害的一切合理的机会:
(1)正确使用在设计中规定的座椅、安全带和肩带。
(2)乘员经受与下列极限载荷系数相对应的静惯性载荷:
(i)向上,3.0,对正常类、实用类和通勤类飞机;4.5,对特技类飞机;
(ii)向前,9.0;
(iii)侧向,1.5;和
(iv)向下,6,当要求按第23.807 条(d)(4)的应急出口规定进行审定时;和
(3)舱内可能伤害乘员的质量项目经受与下列极限载荷系数相对应的静惯性载荷:
(i)向上,3.0;
(ii)向前,18.0;
(iii)侧向,4.5。
(c)具有可收放起落架的飞机,必须设计成在下列情况着陆时为每个乘员提供防护:
(1)机轮收上;
(2)中等下沉速度;
(3)在缺乏详细的分析时,假定经受到下述载荷:
(i)向下的极限惯性载荷系数为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 52 - CCAR 23 R3
(ii)地面摩擦系数为0.5。
(d)如果不能确定应急着陆时飞机翻倒是不大可能的,则结构必须按如下所述设计成能
在飞机完全翻倒时保护乘员:
(1)可以用分析办法表明在下列情况下飞机翻倒的可能性:
(i)重量和重心位置的最不利组合;
(ii)纵向载荷系数为9.0;
(iii)垂直载荷系数为1.0;
(iv)对前三点起落架的飞机,前轮支柱失效且机头触地。
(2)为确定翻倒后作用于飞机上的载荷,必须采用向上极限惯性载荷系数为3.0,地面
摩擦系数为0.5。
(e)除了第23.787 条(c)的规定外,支承结构必须设计成在不超过本条(b)(3)规定值的各种
载荷下,能约束住那些在轻度撞损着陆时脱落后可能伤害乘员的每个质量项目。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562 条 应急着陆动态要求
(a)每个用于正常类、实用类或特技类飞机上的座椅和约束系统,必须设计成在应急着
陆时并在下列条件下能保护乘员:
(1)正确使用在设计中规定的座椅、安全带和肩带;
(2)乘员受到本条规定条件所产生的载荷。
(b)除了要符合本条(d)的座椅/约束系统以外,正常类、实用类或特技类飞机上供机组和
乘客使用的每一个座椅和约束系统,必须按照下述每一条件成功地完成动力试验或者用有动
力试验支持的合理分析来证明。进行动力试验必须用局方认可的拟人试验模型(ATD)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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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