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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9 08: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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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发动机在最大连续功率状态;
(2)襟翼在收起位置;
(3)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4)速度等于已表明符合第23.69 条(a)的速度;和
(5)所有螺旋桨操纵处于已表明符合第23.69 条(a)的位置。
(c)在任何全发构型和经批准的使用包线内的任何速度任何高度下,所有飞机必须表明
不用主横向操纵系统就可安全操纵。还必须表明飞机的飞行特性不会削弱到低于允许继续安
全飞行所必要的水平和保持合适姿态可控着陆的能力,并且不超出飞机的运行和结构限制。
如果横向操纵系统的任何连接或传送环节的单一失效还会导致辅助操纵系统的丧失,则上述
要求的符合性必须在也假定该辅助操纵系统不工作的情况下演示。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49 条 最小操纵速度
(a)VMC 是校正空速,在该速度,当临界发动机突然停车时,能在该发动机继续停车情况
下保持对飞机的操纵,在相同的速度下维持坡度不大于5°的直线飞行。用于模拟临界发动
机失效的方法,必须体现在服役中预期的对操纵性最临界的动力装置失效模式。
(b)起飞VMC 不得超过1.2VS1,该VS1 是在最大起飞重量下确定的。确定VMC 必须在最
不利的重量和重心位置,飞机离地,地面效应可忽略,起飞构型如下:
(1)全部发动机在初始最大可用起飞功率;
(2)飞机配平在起飞状态;
(3)襟翼在起飞位置;
(4)起落架收起;和
(5)所有螺旋桨操纵一直处于推荐的起飞位置。
(c)除最大重量不超过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外,所有飞机还必须在
下述着陆构型下满足本条(a)的规定:
(1)初始时全部发动机在最大可用起飞功率;
(2)飞机配平在进场状态,全发工作,以VREF 速度,以演示第23.75 条着陆距离用的
最陡梯度进场;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 16 - CCAR 23 R3
(3)襟翼在着陆位置;
(4)起落架放下;和
(5)所有螺旋桨操纵处于全发工作进场时的推荐位。
(d)必须确定一个有意实施临界发动机不工作的最小速度,并指定为安全和有意一发
不工作速度VSSE。
(e)在VMC,保持操纵所需的方向舵脚蹬力不得超过667 牛(68 公斤;150 磅)并且无
需降低工作发动机的功率。在机动中,飞机不得出现任何危险的姿态并能防止大于20°航
向改变。
(f)在申请人选择时,为符合第23.51 条(c)(1)的要求,可以确定VMCG。VMCG 是地面最小
操纵速度,是起飞滑跑时的校正空速,在该速度当临界发动机突然不工作,能够只用方向舵
操纵(不用前轮转弯)保持对飞机的操纵,操纵力限制到667 牛(68 公斤;150 磅),横向
操纵的使用仅限于保持机翼水平使飞机能继续安全起飞。在确定VMCG 时,假定飞机全发工
作加速的航迹是沿着跑道中心线,从临界发动机不工作那一点到安全改出至航向平行于该中
心线的那一点之间的航迹,其上任何一点相对中心线的横向偏离不得超过9.144 米(30 英
尺)。VMCG 必须在下列条件下制定:
(1)飞机的每一起飞构型或申请人选择的最临界的起飞构型;
(2)工作发动机为最大可用起飞功率;
(3)最不利重心位置;
(4)飞机配平在起飞状态;和
(5)在起飞重量范围内最不利的重量。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51 条 特技机动
凡特技类和实用类飞机,都必须能安全地完成飞机申请合格审定的特技机动。必须确定
所有特技机动的安全进入速度。
第23.153 条 着陆操纵
必须有可能用不大于第23.143 条(c)所规定的单手操纵力安全地完成进场后的着陆动
作,飞机处于着陆构型。上述要求必须在下列条件下予以满足:
(a)速度为VREF 减5 节;
(b)飞机处于配平或尽可能接近配平,在整个机动过程中,不移动配平操纵器件;
(c)进场梯度等于第23.75 条演示着陆距离所用的最陡梯度;和
(d)仅允许在以VREF 进场正常着陆时进行的功率改变,如果有的话。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55 条 机动飞行中升降舵的操纵力
(a)为达到正的限制机动载荷系数所需的升降舵操纵力不得小于下列值:
(1)对于盘式操纵,W/100(W 是飞机最大重量)或89 牛(9 公斤;20 磅),取大值,
但不需大于222 牛(23 公斤;50 磅);
(2)对于杆式操纵,W/140(W 是飞机最大重量)或67 牛(7 公斤;15 磅)取大值,
但不需大于156 牛(16 公斤;35 磅)。
(b)本条(a)的要求,必须在襟翼和起落架都在收起位置,对于活塞发动机为75%最大连
续功率,或者对于涡轮发动机为最大连续功率,以及在下列每一条件下得到满足:
(1)在转弯时,飞机在VO 作机翼水平配平;和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17 -
(2)在转弯时,飞机在最大机翼水平平飞速度上配平,但此速度不得超过VNE 或
VMO/MMO,根据相应情况而定。
(c)在杆力与机动载荷系数曲线上随载荷系数增加不得有显著的杆力梯度降低。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57 条 滚转率
(a)起飞 必须能使用有利的操纵组合,将飞机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从30°坡度的定
常转弯中滚过60°进入反向转弯:
(1)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2,722 公斤(6,000 磅)的飞机,从开始滚转起5 秒钟;
(2)最大重量大于2,722 公斤(6,000 磅)的飞机,时间为:
590
W + 230
(
1300
W + 500
)秒,
但不大于10 秒。式中W 为飞机重量,公斤(磅)。
(b)本条(a)的要求,必须在下列状态下在左右两个方向上滚转飞机得到满足:
(1)襟翼在起飞位置;
(2)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3)对单发飞机,发动机为最大起飞功率;对多发飞机,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
桨在最小阻力位置,其余发动机为最大起飞功率;
(4)在直线飞行情况下,飞机在1.2VS1 或1.1VMC 两者之中较大的速度上配平或尽可能
接近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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