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2)0.9%,对于三发飞机;
(3)1.0%,对于四发飞机。
(c)沿起飞飞行航迹飞机水平加速部分的加速度减少量,可使用上述规定的爬升梯度减
少量的当量值。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
第23.63 条 爬升:总则
(a)必须按下列规定表明符合第23.65 条、第23.66 条、第23.67 条、第23.69 条和第23.77
条的要求:
(1)无地效;和
(2)不小于演示符合第23.1041 条至第23.1047 条的动力装置冷却试验时的速度;和
(3)除非另有规定,一发不工作,坡度不超过5 度。
(b)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最大重量不超过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
飞机,必须以最大起飞或着陆重量(适用时)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表明符合第23.65 条(a)、第
23.67 条(a)(如适用)、及第23.77 条(a)。
(c)对于最大重量超过2,722 公斤(6,000 磅)的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活塞发动机飞
机,和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涡轮发动机飞机,必须在规定的起飞和着陆使用限制内的各
个重量下分别表明对下列要求的符合性,该重量为机场高度和外界温度的函数:
(1)对起飞为第23.65 条(b)以及第23.67 条(b)(1)和(2)的适用部分,和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9 -
(2)对着陆为第23.67 条(b)(2)的适用部分和第23.77 条(b)。
(d)对于通勤类飞机,必须以重量为机场高度和周围温度的函数在规定的起飞和着陆运
行限制内分别表明符合性:
(1)对起飞为第23.67 条(c)(1)、第23.67 条(c)(2)和第23.67 条(c)(3),和
(2)对着陆为第23.67 条(c)(3)、第23.67 条(c)(4)和第23.77 条(c)。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65 条 爬升:全发工作
(a)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最大重量不超过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
机飞机,在海平面对陆上飞机必须至少具有8.3%的定常爬升梯度,对水上和水陆两用飞机
至少具有6.7%的定常爬升梯度,必须:
(1)每台发动机不超过其最大连续功率;
(2)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3)襟翼处于起飞位置;和
(4)对多发飞机爬升速度不小于1.1VMC 和1.2VS1 中之大者,对单发飞机爬升速度不小
于1.2VS1。
(b)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最大重量超过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飞
机和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涡轮动力飞机,起飞后必须至少具有4%的定常爬升梯度:
(1)每台发动机为起飞功率;
(2)起落架在放下位置,除非起落架可以在不超过7 秒内收上,则试验可在起落架收
上位进行;
(3)襟翼处于起飞位置;和
(4)爬升速度按第23.65 条(a)(4)的规定。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66 条 起飞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最大重量超过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
和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涡轮发动机飞机,必须在申请人确定的运行限制内的每一重量、
高度、温度内确定定常爬升或下滑梯度:
(a)临界发动机不工作,螺旋桨处于快速和自动设定的位置;
(b)其余发动机为起飞功率;
(c)起落架在放下位置,除非起落架可以在不超过7 秒内收上,则试验可在起落架收上
位进行;
(d)襟翼处于起飞位置;
(e)机翼水平;和
(f)爬升速度等于按第23.53 条演示在15 米(50 英尺)时达到的速度。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67 条 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a)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最大重量不超过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
飞机,以下规定适用:
(1)除非满足第23.562(d)的规定,在下列条件下,VS0 超过113 公里/小时(61 节)的
每架飞机必须能在1,524 米(5,000 英尺)压力高度上保持至少1.5%的定常爬升梯度:
(i)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 10 - CCAR 23 R3
(ii)其余发动机不超过其最大连续功率;
(iii)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iv)襟翼处于收上位置;和
(v)爬升速度不超过1.2VS1。
(2)对于满足第23.562(d)的规定或VS0 不超过113 公里/小时(61 节)的每架飞机,必
须按下列条件确定在1,524 米(5,000 英尺)压力高度上的定常爬升或下降梯度:
(i)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ii)其余发动机不超过其最大连续功率;
(iii)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iv)襟翼处于收上位置;和
(v)爬升速度不超过1.2VS1。
(b)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最大重量超过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飞
机,和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涡轮动力飞机,以下规定适用:
(1)在下列条件下,起飞表面以上122 米(400 英尺)时的定常爬升梯度必须为可测的
正值:
(i)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ii)其余发动机为起飞功率;
(iii)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iv)襟翼处于起飞位置;和
(v)爬升速度等于按第23.53 条演示在15 米(50 英尺)时达到的速度。
(2)在下列条件下,高于起飞或着陆表面(适用时)457 米(1,500 英尺)时的定常爬
升梯度不少于0.75%。:
(i)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ii)其余发动机不超过其最大连续功率;
(iii)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iv)襟翼处于收上位置;和
(v)爬升速度不小于1.2VS1。
(c)对通勤类飞机,下列要求适用:
(1)起飞,起落架放下 在下列条件下,起飞表面高度上的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
飞机必须是可测出的正值,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于0.3%,对于四发飞机不得小于0.5%;
(i)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处于快速和自动设定的位置;
(ii)其余发动机起飞功率;
(iii)起落架在放下位置,所有起落架舱门打开;
(iv)襟翼处于起飞位置;
(v)机翼水平;和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