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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9 08: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y”不大于“x+0.020”,也不大于“0.636-0.400x”;
其中,“y。”为普朗克幅射器相对于所论“x”值的“y”座标值。
第23.1399 条 停泊灯
(a)水上飞机或水陆两用飞机所需要的每个停泊灯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在大气洁净的夜间至少能够在2 海里的距离内显示白光;
(2)当该飞机在水上停泊或漂泊时,应尽可能显示最大无间断的灯光。
(b)可以使用外部吊灯。
第23.1401 条 防撞灯系统
(a)总则 飞机必须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灯系统:
(1)由一个或几个经批准的防撞灯组成,其安装部位应使其发射的光线不影响机组的
视觉,也不损害航行灯的明显性;
(2)满足本条(b)至(f)的要求。
(b)作用范围 该系统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灯,以照亮飞机周围重要的区域(从飞机的外
部形态和飞行特性考虑)。其作用范围必须至少达到飞机水平平面上、下各75°范围内的所
有方向,但是允许向后有总和不大于0.5 球面度被遮蔽的立体角。
(c)闪光特性 该系统的布局,即光源数目、光束宽度、旋转速度以及其他特性,必须
给出40 至100 次/分的有效闪光频率。有效闪光频率指从远处看到的整个飞机防撞灯系统的
闪光频率。当系统有一个以上的光源时,对有效闪光频率的规定也适用于有重迭部分的灯光
区。在重迭区内,闪光频率可以超过100 次/分,但不得超过180 次/分。
(d)颜色 防撞灯必须为航空红色或航空白色,且必须满足第23.1397 条的有关要求。
(e)光强 装上红色滤色镜(如使用时)测定并以“有效”光强表示的所有垂直平面内
的最小光强,必须满足本条(f)的要求。必须采用下列关系式:
0 . 2 ( )
( )
2 1
2
1
t t
I t dt
I
t
t
e + −
= ∫
式中:
Ie 为有效光强(坎);
I(t)为作为时间的函数的瞬时光强;
t2-t1 为闪光持续时间(秒)。
通常,选择t2 和t1,使有效光强等于t2 和t1 时的瞬时光强,即可得到有效光强的最大值。
(f)防撞灯的最小有效光强 每个防撞灯的有效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自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 有效光强(坎)
0°~5° 400
5°~10° 240
10°~20° 80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 128 - CCAR 23 R3
20°~30° 40
30°~75° 20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安全设备
第23.1411 条 总则
(a)飞行机组在应急时所需使用的安全设备(例如救生筏自动投放装置)必须易于接近。
(b)必须备有存放所需安全设备的设施,该存放设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布置得使安全设备可以直接取用,而且其位置明显易见;
(2)防止安全设备由于受到第23.561 条(b)(3)中所规定的极限静载荷系数对应的惯性载
荷而导致损坏。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
[第23.1413 条 删除]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415 条 水上迫降设备
(a)民用航空规章运行规则要求的应急漂浮和信号设备必须安放得使机组和乘客可以很
快取到。
(b)救生筏和救生衣必须经过批准。
(c)每只自动的或由驾驶员投放的救生筏,必须用一绳索系留在飞机近旁。此绳必须弱
得足以使它系着的空筏拉沉之前断开。
(d)民用航空规章运行规则要求的信号设备必须可接近,功能令人满意,并必须在其使
用中没有任何危险。
第23.1416 条 气压式除冰套系统
如果申请带有防冰设施的合格审定,并且装有气压式除冰套系统,则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该系统必须符合第23.1419 条的规定;
(b)该系统及其部件的设计,必须保证能在任何正常的系统工作温度或压力下完成其预
定的功能;
(c)必须有向飞行机组指示气压式除冰套系统接到足够压力并功能正常的设施。
第23.1419 条 防冰
如果申请带有防冰设施的合格审定,必须表明满足本条和本规章中其他适用条款的要
求:
(a)必须根据飞机的运行需要进行分析,以确认防冰系统足以满足飞机不同部件的防冰
要求。另外,防冰系统必须通过试验来演示在CCAR25 附件C 确定的连续和间断的最大结
冰状态下飞机能够安全运行。本条所用的“能够安全运行”,是指飞机的性能、操纵性、机
动性和稳定性不会低于本规章B 章的要求。
(b)除本条(c)的规定外,在本条(a)的分析和实际评估后,为表明防冰系统及其部件的有
效性,必须对飞机或其部件在经测定的自然大气结冰条件下进行飞行试验,而且在必要时,
还应采用下列的一种或几种试验,以确定防冰系统的能力是足够的: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129 -
(1)对部件或部件的模型进行试验室干燥空气试验或模拟结冰试验,或两者的组合;
(2)对整个防冰系统或单独对系统部件在干燥空气中进行飞行试验;
(3)对飞机或飞机部件在测定的模拟结冰条件下进行飞行试验。
(c)如果以前审定合格的飞机已完成了防冰审定且其设计中所包括的部件在热力学和空
气动力学上与新飞机设计中所采用的等效,可以依据以前按第23.1419 条(a)和(b)做过的试验
来完成这些等效部件的防冰审定,只要申请人考虑到了这些部件的所有安装差异。
(d)必须给定或提供一种措施来确定飞机关键部位上的冰聚积情况。为在夜间使用该措
施,必须提供足够的照明。同时,当防冰设备的使用需要飞行机组监视飞机外表面时,还必
须提供足够夜间监视所需的外部照明。所采用的任何照明方式均不得产生妨碍机组成员执行
其任务的眩光或反光。飞机飞行手册或其他经批准的手册资料中,必须说明确定冰聚积的方
法,并给出在结冰条件下飞机安全运行所需的信息。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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