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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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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除通勤类飞机外,只要满足所申请的相应类别的要求,小型飞机的合格审定可以不
限于一种类别。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B 章 飞行
总则
第23.21 条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a)本章的每项要求,在申请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相应组合,
均必须得到满足。证实时必须按下列规定:
(1)用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飞机进行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与试验同样准确的
计算;
(2)如果由所检查的各种组合不能合理地推断其符合性,则应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组
合进行系统的检查。
(b)在飞行试验中,对规定值的一般的允差如下表,但在一些特定试验中可容许更大的
允差:
项目 允差
重量 +5% -10%
受重量影响的临界项目 +5% -1%
重心 整个范围的±7%
第23.23 条 载重分布限制
(a)必须制定飞机可以安全运行的重量和重心范围。如果某一重量与重心的组合仅允许
落在某种横向载重分布限制内,而该限制又可能无意中被超过,则必须制定相应的重量和重
心组合的限制。
(b)载重分布限制不得超过下述任何一项限制:
(1)选定的限制;
(2)结构证明的限制;或
(3)表明符合本章每一适用飞行要求的限制。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25 条 重量限制
(a)最大重量 最大重量是指飞机在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要求(除了那些符合设计
着陆重量的以外)时的最重的重量。所制定的最大重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最大重量不超过下列值:
(i)申请人选定的最重的重量;
(ii)最大设计重量,即表明符合本部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除了那些符合设计
着陆重量的以外)的最重的重量;
(iii)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重的重量。
(2)最大重量不小于下列情况时的重量:
(i)每个座椅均坐人,假定对于正常类和通勤类飞机每个座椅上的乘员重量为77 公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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斤(170 磅),而对于实用类或特技类飞机每个座椅上的乘员重量为86 公斤(190 磅),除非
不是驾驶员座椅并有标牌标明一个较轻的重量;并且
(A)滑油箱装满,和
(B)对批准昼间VFR 的飞机,燃油量至少足以供给发动机在最大连续功率下工作
30 分钟;对批准夜间VFR 和IFR 的飞机,至少为45 分钟;或
(ii)所要求的最小机组,燃油箱及滑油箱装满。
(b)最小重量 必须制定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部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轻重量),使之不
大于下列重量之和:
(1)按第23.29 确定的空重;
(2)所要求的最小机组的重量(每个机组成员按77 公斤(170 磅)计算);
(3)以下重量:
(i)对涡轮喷气飞机,为所检查的特定燃油箱布置总油量的5%;
(ii)对其他飞机,在最大连续功率下工作半小时所需要的燃油量。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29 条 空重和相应的重心
(a)空重与相应的重心必须用飞机称重的方法确定,称重时飞机上装有下列各项:
(1)固定配重;
(2)按第23.959 确定的不可用燃油;
(3)全部工作液体,包括下列各项:
(i)滑油;
(ii)液压油;
(iii)机上系统正常工作所需的其他液体,但饮用水、厕所预注水和发动机用的喷水
除外。
(b)确定空重时的飞机状态必须是明确定义的并易于再现。
第23.31 条 可卸配重
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在表明符合本章的飞行要求时,可采用可卸配重:
(a)安放配重的地方经过适当的设计和装备,并按第23.1557 作了标记;
(b)为每种需要使用配重的载重情况适当安放可卸配重,在飞机飞行手册、批准的资料
或标记与标牌上,都对此有技术说明。
第23.33 条 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
(a)总则 必须对螺旋桨转速和桨距值加以限制,以确保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安全运行。
(b)飞行中不能操纵的螺旋桨 对于在飞行中桨距不能操纵的螺旋桨采用下列规定:
(1)在起飞和以第23.65 条规定的全发工作爬升速度进行初始爬升期间,发动机处于最
大油门或最大允许的起飞进气压力状态,螺旋桨必须限制发动机转速,使之不超过最大允许
起飞转速;
(2)在规定的“不许超越速度”下收回油门下滑时,螺旋桨不会引起发动机转速高于
最大连续转速的110%。
(c)没有恒速控制装置的可控桨距螺旋桨 对于没有恒速控制装置,但在飞行中可操纵
的螺旋桨,必须具有限制桨距值的装置,以确保符合下列规定:
(1)用最低可能的桨距来满足本条(b)(1)的要求;
(2)用最高可能的桨距来满足本条(b)(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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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带有恒速控制装置的可控桨距螺旋桨 此类螺旋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一种装置,在调速器工作时将发动机最大转速限制到最大允许起飞转速;
(2)在调速器不工作时,当桨叶处于可能的最小桨距位置、发动机为起飞进气压力、
飞机静止且无风时,满足下列之一。
(i)具有一种装置,能将发动机最大转速限制到最大允许起飞转速的103%,或
(ii)具有一种装置,对经批准可以超速的发动机,能将发动机和螺旋桨的最大转速
限制在不超过经批准的最大超转转速。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性能
第23.45 条 总则
(a)除非另有规定,必须按以下条件满足本章的性能要求:
(1)静止空气和标准大气条件;
(2)对于通勤类飞机,最大重量大于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和涡
轮发动机飞机,外界大气条件。
(b)确定性能数据必须不少于下列条件范围:
(1)机场高度从海平面到3,048 米(10,000 英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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