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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根据本规章第23.1581 条的要求,涡轮增压器使用程序和限制必须包括在飞机飞行手
册中。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925 条 螺旋桨的间距
除非已证实可采用更小间距,飞机在最大重量、最不利重心位置以及螺旋桨在最不利桨
距位置的情况下,螺旋桨间距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a)地面间距 起落架处于静压缩状态,当飞机处于水平起飞姿态或滑行姿态(取最临
界者)时,每一螺旋桨与地面之间的间距均不得小于180 毫米(7 英寸)(对前轮式飞机),
或230 毫米(9 英寸)(对尾轮式飞机)。此外,对于装有使用液压或机械装置吸收着陆冲击
的常规起落架支柱的飞机,当处于临界轮胎完全泄气和相应的起落架支柱压缩到底的水平起
飞姿态时,螺旋桨与地面之间必须具有正的间距。对于采用板簧支柱的飞机应表明在与1.5g
相应的挠度下,具有正的间距。
(b)后安装螺旋桨 除(a)所规定的间距外,后安装螺旋桨飞机必须设计成,当飞机处于
正常起飞和着陆的可达到的最大俯仰姿态时,螺旋桨不会与跑道表面接触。
(c)水面间距 每一螺旋桨与水面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460 毫米(18 英寸),除非能表明
采用更小的间距仍符合第23.239 条的规定。
(d)结构间距 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桨尖与飞机结构之间的径向间距不得小于25 毫米(1 英寸),加上考虑有害的振动
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径向间距;
(2)螺旋桨桨叶或桨叶柄整流轴套与飞机各静止部分之间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13 毫米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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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英寸);
(3)螺旋桨其他转动部分或桨毂罩与飞机的各静止部分之间必须有正的间距。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929 条 发动机安装的防冰
螺旋桨(木质螺旋桨除外)和整个发动机安装的其他部件,在申请审定的结冰条件下工
作时,必须能防止冰的积累,以保证得到满意的功能而无明显的推力损失。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933 条 反推力系统
(a)对于涡轮喷气和涡轮风扇反推力系统
(1)预定仅在地面使用的反推力系统必须设计成,飞行中的任何反推,发动机产生的
推力不大于飞行慢车推力,此外,必须通过分析或试验或两者的组合表明:
(i)每一可操纵的反推必须能够被恢复至前推位置,或
(ii)反推处于任何可能的位置时,飞机能够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2)预定在飞行中使用的每一系统必须设计成,在任何运行(包括地面运行)条件下,
当反推力系统正常工作或发生任何失效(或可能的失效组合)时,均不会造成不安全情况。
如果结构元件的失效概率极小,则这种失效不必考虑。
(3)每一系统必须有措施防止在反推力系统故障时发动机产生的推力大于慢车状态推
力。除非表明,对于在运行中预期的最临界反推力情况下,只要表明仅用气动力措施就能保
证飞机的航向操纵,则发动机可以产生更大的推力。
(b)对于螺旋桨反推力系统
(1)每一系统必须设计成,在任何运行条件下,系统的单一失效或失效的可能组合或
故障不会引起不希望的反推力。如果结构元件的失效概率极小,则这种失效可不必考虑。
(2)对于桨叶能从飞行低距位置移动到明显小于正常飞行低距位置的螺旋桨系统,必
须通过失效分析、试验或两者组合来表明满足本条(b)(1)的要求。为表明螺旋桨及其相关安
装部件型号合格审定符合性所作的分析,可以包括在上述分析之内或作为其依据。由发动机
和螺旋桨制造人所完成的恰当的分析和试验具有可信度。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934 条 涡轮喷气和涡轮风扇发动机反推系统试验
涡轮喷气或涡轮风扇发动机反推系统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航空发动机适航规
定》(CCAR-33)第33.97 条的要求,或通过试验验证发动机工作和振动水平不受影响。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937 条 涡轮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
(a)涡轮螺旋桨飞机的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必须设计成,在正常或应急使用期间,任何
系统的单个失效或故障均不会使螺旋桨阻力超过按本章结构要求设计飞机所采用的值。如果
阻力限制系统结构元件的破损概率极小,则这种破损不必考虑。
(b)本条所指的阻力限制系统包括手动或自动装置,当发动机功率损失后该装置作动时,
能够将螺旋桨桨叶向顺桨位置移动,使得风车阻力减小至安全水平。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89 -
第23.939 条 动力装置的工作特性
(a)必须在飞行中检查涡轮发动机的工作特性,以确认在飞机和发动机使用限制范围内
的正常和应急使用期间,不会出现达到危险程度的不利特性(如失速、喘振或熄火)。
(b)必须在飞行中检查涡轮增压式活塞发动机的工作特性,以确认在飞机和发动机使用
限制范围内的正常和应急使用期间,没有任何因偶然性的油门过大、喘振、液锁或汽塞等导
致的有害特性出现。
(c)对于涡轮发动机,进气系统不得因正常工作期间的气流畸变导致对发动机有害的振
动。
[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订]
第23.943 条 负加速度
飞机在第23.333 条规定的飞行包线内作负加速度飞行时,发动机、经批准在飞行中使
用的辅助动力装置或与动力装置或辅助动力装置有关的任何部件或系统不得出现危险的故
障。必须按使用中预期的最大加速度值和最长加速持续时间表明满足上述要求。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燃油系统
第23.951 条 总则
(a)燃油系统的构造和安装,在每种可能出现的运行情况下(包括申请审定的任何机动
飞行,在机动飞行期间,允许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工作),必须保证以发动机和辅助动力
装置正常工作所需的流量和压力向其供油。
(b)燃油系统的布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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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