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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a)或(b)(1)”改为“第23.67 条(b)(1)或(c)”。
对(f)地面能量吸收试验要求进行了修订。
第23.479 水平着陆情况
本条为修订条款。本条(b)和(c)增加了回弹载荷要求。
第23.485 条 侧向载荷情况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d),明确载荷作用点。
第23.497 条 尾轮补充情况
本条为修订条款。新增(c),提出尾轮、缓冲器或吸能装置的设计要求。
第23.499 条 前轮补充情况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d)和(e),对带有由液压或其他动力操纵的可转向操纵式前轮的
飞机和可转向操纵式前轮与方向舵脚蹬有直接的机械连接的飞机提出要求。
第23.521 水载荷情况
本条为修订条款。将(b)中的“第23.523 条和第23.527 条”改为“第23.523 条至第23.527
条”。
删除(c)。
第23.523 条、第23.525 条、第23.527 条、第23.529 条、第23.531 条、第23.533 条、
第23.535 条、第23.537 条和附件I 为新增加的条款和附件,提供完整的水载荷要求,各条
内容如下:
第23.523 条 设计重量和重心位置
第23.525 条 载荷的假定
第23.527 条 船体和主浮筒载荷系数
第23.529 条 船体和主浮筒着水情况
第23.531 条 船体和主浮筒起飞情况
第23.533 条 船体和主浮筒底部压力
第23.535 条 辅助浮筒载荷
第23.537 条 水翼载荷
第23.561 条 总则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 180 - CCAR 23 R3
本条为修订条款。对本条(b)、(b)(2)进行了修订,增加(iv),使其与25 部要求一致。对
(d)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对(e)中的款号作出修订。
FAR23 的第23.561 条的(b)(2)出现了重复现象,且第二段中出现“最大重量”,从修正
案来分析,第二段可能是多余的,修订后删除了第二段。
第23.562 条 应急着陆动力要求
本条为修订条款。本条(b)中增加了“除了要符合本条(d)的座椅/约束系统以外”
和“局方批准的等效物”,使叙述更为明确和完整。
(d)为新增要求。
第23.571 条 金属增压舱结构
本条为修订条款。将标题改为“金属增压舱结构”,因为对非金属结构的要求在第
23.573(a)中规定。
第一段中明确指出本条是针对“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的,通勤类飞机的要求
为第23.574 条。
对(a)的第一句话作了修订,并删除“只有在分析方法是保守的并用于简单的结构时,
才能接受单独采用分析的方法”。
增加(c)。
第23.572 条 金属机翼、尾翼和相连结构
本条为修订条款。在标题上增加“金属”二字。
(a)中明确指出本条是针对“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的,并将各种结构件统称
为“机体结构件”。
对(a)(1)的第一句话作了修订,并删除“只有在分析方法是保守的并用于简单的结构时,
才能接受单独采用分析的方法”。
增加(a)(3)。
第23.573 条 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指出损伤容限要求对复合材料结构是强制性的要求,而对金属结
构则不是强制性的。
原文(b)中提到23.571(a)(3),而第23.571 条中没有(a)(3),根据内容分析应为23.571(c)。
第23.574 条 通勤类飞机金属件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对通勤类飞机金属件提出了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要求。
第23.575 条 检查及其他方法
本条为新增条款。要求飞机制造商必须确定检查方法、部位和周期、和方法提出建议,
并经过局方的批准。这些项目还必须纳入持续适航文件的适航限制部分。
第23.607 紧固件
本条为修订条款。标题改为“紧固件”。将原条款改为(c),增加了(a)和(b)。
第23.611 条 可达性措施
本条为修订条款。标题增加“措施”二字。要求必须有适当的措施便于对飞机进行维护、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181 -
检查和保养。
第23.613 条 材料的强度性能和设计值
本条为修订条款。要求以概率为基础确定材料的设计许用值。本条新增的要求与第
25.613 中相应的要求基本一致。
第23.615 条 设计性能
本条删除。因为本条的内容与修订后的第23.613 条重复,所以删除。
第23.621 条 铸件系数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了对关键结构铸件的无损检测要求,增加了对非结构铸件的要求。
本条(a)内容“检验必须符合各种经批准的规范”中去掉“各种”二字。(c)(1)要求符合
两种方法之中的一种,因此改为“下列要求之一”。检验方法为“磁粉、渗透或其他经批准
的等效无损检验方法”之一和目视、射线检验,因此对(i)做相应修订。(ii)为新增要求。修
订后的(d)要求除符合原有要求外还要符合(e)的要求。去掉(d)(1)中的括号。(e)是针对非结构
铸件提出的新要求。
第23.629 条 颤振
本条为修订条款。(a)修订为“必须用本条(b)和(c)或(d)规定的方法”,即分别用(b)和(c)
或者(b)和(d)两种方法,而不是(b)、(c)和(d)规定的一种方法。
修订后的(b)要求用颤振试飞来表明符合性。
修订后的(c)明确了分析的范围。
(d)(1)的速度改为VD/MD,马赫数改为0.5。
(d)(3)(i)改为“没有T 型尾翼或其他非常规尾翼构型”,范围更为广泛。
(e)(2)改为“与特定形态相关的螺旋桨、发动机、发动机架和飞机结构刚度和阻尼的变
化情况”。
新增的(g)对结构失效后的飞机的颤振特性提出了要求。
新增的(h)对带临界损伤的飞机的颤振特性提出了要求。
新增的(i)对有可能影响颤振特性的设计更改提出要求。
第23.655 条 安装
本条为修订条款。(a)适用的范围不仅限于尾面,而是包括所有操纵面。
第23.657 条 铰链
本条为修订条款。删除(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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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