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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9 08: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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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得出的FHmax 值超过0.8FVmax,则FHmax 必须采用0.8FVmax 的值。)
(b)该公式假定载荷系数随时间为线性变化一直达到最大载荷为止。在这种假定下,该
公式确定了在半径re 上的机轮圆周速度等于飞机速度时的阻力。多数减震支柱不能精确地
保证载荷系数随时间作线性变化,因此,必须有合理或保守的余量来补偿上述偏差。在大多
数起落架上,对于特定的下沉速度和前进速度,机轮起旋时间应小于达到最大垂直载荷系数
所需的时间。对于特别大的机轮,在最大垂直载荷达到时,机轮圆周速度可能还未达到飞机
速度。但是,如上所述,阻力方向的起旋载荷不必超过0.8 倍的最大垂直载荷。
(c)机轮开始加速时,起落架及其周围结构的动态回弹可能会产生显著的向前作用的动
态载荷,必须在水平着陆情况下确定其影响,并假定用本附件中的方法计算的机轮起旋载荷
是反向的。对于机轮质量较大或着陆速度较高的起落架,动态回弹有可能成为临界载荷情况。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 162 - CCAR 23 R3
附件E
[删除]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163 -
附件F 试验方法
表明符合第23.853、第23.855 和第23.1359 条的自熄材料可接受的试验方法
(a)预处理 试样必须置于21±2.8℃(70±5°F)和50%±5%相对湿度的环境下,直
到水分达到平衡或放置24 小时。每次只可以从预处理环境中取出一个试样并立即送入火焰。
(b)试样形态 除了制造电线和电缆的绝缘层以及小零件的材料外,其他材料都必须从
装机制品上切下一块或用模拟切块的试样(例如从板材上切下的试样或制品的模拟件)进行
试验。试样可以从制品的任何部位上切取,但制成的整体件(如夹层板件)不得分解后试验。
试件的厚度不得大于须鉴定的飞机所使用的最小厚度。但下列情况例外:(1)厚的泡沫件,
例如座椅垫,其试样厚度必须为12.7 毫米(l/2 英寸)。(2)为符合第23.853(d)(3)(v)对小部件
中的材料进行试验时,材料试样厚度不得超过3.2 毫米(l/8 英寸)。(3)为符合第23.1359(c)
对电线和电缆绝缘层作试验时,电线和电缆试样规格必须与飞机所用的相同。对于织物,经
纬两个方向都必须进行试验以确定最严重的易燃情况。当进行本附件(d)和(e)规定的试验时,
试样必须按下列规定夹在金属夹具内:(1)在进行本附件(d)的规定的垂直试验时,应使试样
的两条长边和上边夹紧;(2)在进行本附件(e)规定的水平试验时,应使两条长边和离火焰远
的一边夹紧;(3)试样的暴露面积必须至少宽50.8 毫米(2 英寸),长305 毫米(12 英寸),
除非飞机上的实际使用的尺寸比上述尺寸更小;(4)试样着焰的边缘不得有涂饰或保护,但
必须代表装机材料或零件的真实横截面。进行本附件(f)规定的试验时,试样的四边都必须夹
紧在金属框架内,其暴露面积至少为203 毫米×203 毫米(8 英寸×8 英寸)。
(c)设备 除本附件(g)中所规定者外,试验必须在没有抽风现象的试验箱内进行,所有
试验应按局方规定的试验方法或经批准的其他等效方法进行。尺寸过大无法放入试验箱的试
样,必须在类似的没有抽风现象的条件下试验。
(d)垂直试验 最少必须试验3 个试样,并取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对于织物,最严重的
易燃编织方向必须平行于最长的尺寸。每个试样必须垂直支撑,置于本生灯或特利尔灯的火
焰中。灯管名义内径为9.5 毫米(3/8 英寸),火焰高度调到38.1 毫米(11/2 英寸)。用经核
准的热电偶高温计在火焰中心测得的焰温不得低于843℃(1550oF)。试样下端必须高出灯
的顶部19.1 毫米(3/4 英寸)。火焰必须施加在试样下端中心线上。对于第23.853 条(d)(3)(i)
和第23.853 条(f)中涉及的材料,火焰必须施加60 秒后移开。对于第23.853 条(d)(3)(i i)
涉及的材料,火焰必须施加12 秒后移开。必须记录焰燃时间、烧焦长度和滴落物(如果有)
的焰燃时间。根据本附件(h)确定的烧焦长度的测量必须精确到2.5 毫米(1/10 英寸)。
(e)水平试验 最少必须试验3 个试样,并取试验结果的平均值。每个试样必须水平支
撑。装机时的外露表面在试验时必须朝下,置于本生灯或特利尔灯火焰中,灯管名义内径为
9.5 毫米(3/8 英寸)。火焰高度调到约38.l 毫米(11/2 英寸)。用经校准的热电偶高温计在火
焰中心测得的焰温不得低于843℃(1550oF)。试样的放置必须使被试验的边缘位于灯的中
心线上并高出灯的顶端19.l 毫米(3/4 英寸),火焰必须施加15 秒后移开。必须至少用试样
的254 毫米(10 英寸)长度来计算燃烧时间,而且燃锋到达这个计时区之前先烧掉38.1 毫
米(11/2 英寸),并且必须记录平均燃烧率。
(f)45 度试验 最少必须试验3 个试样,并取试验结果的平均值,试样必须以与水平面
成45 度角的方式支撑。装机时的外露表面在试验时必须朝下,置于本生灯或特利尔灯的火
焰中,灯管名义内径为9.5 毫米(3/8 英寸),火焰高度调到38 毫米(11/2 英寸)。用经校准
的热电偶高温计在火焰中心测得的焰温不得低于843℃(1550oF),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以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 164 - CCAR 23 R3
避免发生抽风现象。火焰的1/3 必须在试样中心处接触材料,并且必须施加30 秒后移开。
必须记录焰燃时间、阴燃时间和火焰是否烧穿试样。
(g)60 度试验 导线(每种品种和规格)必须至少试验3 个试样。电线或电缆(包括绝
缘层)的试样必须以与水平面成60 度角的方式被安装在本附件(c)规定的试验箱内,试验时
箱门打开;或放在高约610 毫米(2 英尺)长、宽各约305 毫米(l 英尺)的柜内,其顶部
和一个垂直面(正面)是打开的,使得有足够的空气流入以求燃烧完全,但是不能有抽风现
象。试样必须与柜的正面平行,相隔约152 毫米(6 英寸)。试样下端必须刚性地夹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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