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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绕过一滑轮或圆棒,并连接适当的重物,使试样在整个易燃性试验过程中保持张紧。试样
从下端夹子到上端滑轮或棒的距离必须是610 毫米(24 英寸),而且在距下端 203 毫米(8
英寸)处必须做上标记,表明施加火焰的中心点。本生灯或特利尔灯的火焰必须施加在试验
标记处30 秒。灯必须装在试样标记的下方,与试样正交,与通过试样的垂直平面成30 度角。
灯口的名义内径必须为9.5 毫米(3/8 英寸),火焰高度调至76.2 毫米(3 英寸),其内锥约
为火焰高度的1/3。用经核准的热电偶高温计测得的火焰最热部分的最低温度不得低于954
℃(1750oF)。灯的放置必须使火焰的最热部分施加到导线的试验标记上。必须记录焰燃时
间、烧焦长度和滴落物(如果有)的焰燃时间。根据本附件(h)确定的烧焦长度必须测量到
2.5 毫米(l/10 英寸)。导线试样的断裂不认为是失败。
(h)烧焦长度 烧焦长度是指从试样的起始边缘到因着焰而损坏处的最远距离,它包括
部分或完全烧掉、炭化或脆化部分,但不包括熏黑、变色、翘曲或褪色的区域,也不包括由
于热源引起的材料皱缩或熔化的区域。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165 -
附件G 持续适航文件
G23.1 总则
(a)本附件规定第23.1529 条所需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要求。
(b)飞机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发动机和螺旋桨(以下统称“产品”)的持续适航文
件,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设备的持续适航文件,以及所需的有关这些设备和产品与飞机相互
联接关系的资料。如果装机设备或产品的制造厂商未提供持续适航文件,则飞机持续适航文
件必须包含上述对飞机持续适航必不可少的资料。
(c)申请人必须向局方提交一份文件,说明如何分发由申请人或装机产品和设备的制造
厂商对持续适航文件的更改资料。
G23.2 格式
(a)必须根据所提供资料的数量将持续适航文件编成一本或多本手册。
(b)手册的编排格式必须实用。
G23.3 内容
手册的内容必须用中文编写。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含有下列手册或条款(视适用而定)以
及下列资料:
(a)飞机维护手册或条款
(1)概述性资料,包括在维护和预防性维护和所需范围内对飞机特点和数据的说明。
(2)飞机及其系统和安装(包括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的说明。
(3)说明飞机部件和系统如何操作及工作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资料(包括适用的特殊程
序和限制)。
(4)关于下列细节内容的服务资料:服务点、油箱和流体容器的容量、所用流体的类
型、各系统所采用的压力、检查和服务口盖的位置、润滑点位置、所用的润滑剂、服务所需
的设备、牵引说明和限制、系留、顶起和调水平的资料。
(b)维护说明
(1)飞机的每一部分及其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螺旋桨、附件、仪表和设备的定期
维护资料,该资料提供上述各项应予清洗、检查、调整、试验和润滑的荐用周期,并提供检
查的程度、适用的磨损允差和在这些周期内推荐的工作内容。但是,如果申请人表明某项附
件、仪表或设备非常复杂,需要专业化的维护技术、测试设备或专家才能处理,则申请人可
以指明向该件的制造厂商索取上述资料。荐用的翻修周期和与本文件适航限制条款必要的相
互参照也必须列入。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包含飞机持续适航所需检查频数和范围的检
查大纲。
(2)说明可能发生的故障、如何判别这些故障以及这些故障采取补救措施的检查排故
资料。
(3)说明拆卸与更换产品和零件的顺序和方法以及应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的资料。
(4)其他通用程序说明,包括系统地面运转试验、对称检查、称重和确定重心、顶起
和支撑以及存放限制程序。
(c)结构检查口盖图和无检查口盖时,为获得检查通路所需的资料。
(d)在规定要作特种检查(包括射线和超声检验)的部位进行特种检查的细节资料。
(e)检查后对结构进行防护处理所需的资料。
(f)关于结构紧固件的所有资料,如标识、报废建议和拧紧力矩。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 166 - CCAR 23 R3
(g)所需专用工具清单。
(h)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各系统的电气负载;
(2)操纵面的平衡方法;
(3)主要结构和次要结构的区别;
(4)用于该型飞机的专门修理方法。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
G23.4 适航限制条款
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题为适航限制的条款,该条款应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他部分明
显地区分开来。该条款必须规定型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强制性更换时间、结构检查间隔和有
关的结构检查程序。如持续适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组成,则本节要求的条款必须编在主要手册
中。必须在该条款显著位置清晰说明:“本适航限制条款业经局方批准,规定了中国民用航
空规章有关维护和营运的条款所要求的维护,如果局方已另行批准使用替代的大纲则除外。”
[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订]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167 -
附件H 自动功率储备系统的安装
第H23.1 条 总则
(a)本附件规定APR 发动机功率控制系统安装要求,起飞过程中,任何发动机失效后,
该系统可以自动增加工作发动机的功率或推力。
(b)APR 系统及相关系统正常工作时,必须满足所有适用的要求(本附件规定的除外),
不需要机组采取任何措施增加功率或推力。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H23.2 条 定义
(a)自动功率储备系统 指的是仅在起飞时使用的用以达到预定功率增加以及向驾驶舱
提供系统工作信息整个自动系统,包括感受发动机失效、传输信号、作动工作发动机的燃油
控制或功率杆的所有的机械和电气装置(含能源)。
(b)选定的起飞功率 选定的起飞功率指的是在每一批准起飞使用的初始功率设定处所
获得的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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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