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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进场 必须能使用有利的操纵组合,使飞机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从30°坡度的定
常转弯中滚过60°进入反向转弯:
(1)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2,722 公斤(6,000 磅)的飞机,从开始滚转起4 秒钟;
(2)最大重量大于2,722 公斤(6,000 磅)的飞机,时间为:
1000
W + 1270
(
2200
W + 2800
)
秒,但不大于7 秒。式中W 为飞机重量,公斤(磅)。
(d)本条(c)的要求,必须在下列状态下在左右两个方向上滚转飞机得到满足:
(1)襟翼在着陆位置;
(2)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3)全部发动机在3°进场相应功率;
(4)飞机在VREF 速度上配平。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配平
第23.161 条 配平
(a)总则 每架飞机配平后必须满足本条配平要求,不必由驾驶员或自动驾驶仪对主操
纵或其相应的配平操纵进一步施加压力或移动。另外,必须能在其他载荷、构型、速度、和
功率下保证驾驶员不会过度疲劳或需要施加超过第23.143 条(c)持续作用力要求的剩余操纵
力而分散精力。这适用于飞机的正常运行,以及适用时,用于确定性能特性的与一台发动机
失效有关的情况。
(b)横向和航向配平 飞机的起落架和襟翼收上,并在下列条件下平飞时必须能保持横
向和航向配平:
(1)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速度为0.9VH、VC 或VMO/MMO,取小值;
(2)对于通勤类飞机,速度为从1.4VS1 到VH 或VMO/MMO 取小值的所有速度。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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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纵向配平 飞机在下列每一情况下,必须保持纵向配平:
(1)在下列条件下爬升:
(i)起飞功率,起落架收上,襟翼在起飞位置,按确定本部第23.65 条所要求的爬升
性能时所使用的速度;
(ii)最大连续功率,按确定本部第23.69 条(a)要求的爬升性能时的构型和速度。
(2)起落架收上,襟翼收上,速度从VH 和VNO 或VMO/MMO(如果适用)中的小值到
1.4VS1 的所有速度下水平飞行。
(3)起落架和襟翼收上,以VNO 或VMO/MMO 中适用者无动力下降。
(4)进场,起落架放下:
(i)3°下滑角,襟翼收上,速度为1.4VS1;
(ii)3°下滑角,襟翼在着陆位,速度为VREF;和
(iii)进场梯度等于演示第23.75 条着陆距离所用的最陡梯度,襟翼在着陆位,速度
为VREF。
(d)此外,在下列条件下,每一多发飞机必须能保持纵向和航向配平,横向操纵力在符
合第23.67 条(a)、(b)(2)或(c)(3)(如果适用)所用的速度下不得超过2.27 公斤(5 磅):
(1)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并且如果适用,其螺旋桨在最小阻力位置;
(2)其余发动机处于最大连续功率;
(3)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4)襟翼在收上位置;和
(5)飞机坡度不大于5°。
(e)此外,在按第23.57 条确定起飞航迹时,以V2 速度、起飞构型爬升至起飞表面122
米(400 英尺)以上的每一通勤类飞机,在下列条件下V2 速度时,纵向和横向操纵力必须
能分别减少至4.54 公斤(10 磅)和2.27 公斤(5 磅),航向操纵力不超过22.7 公斤(50 磅):
(1)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在最小阻力位置;
(2)其余发动机处于起飞功率;
(3)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4)襟翼在起飞位置;和
(5)飞机坡度不大于5°。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
次修订]
稳定性
第23.171 条 总则
飞机必须按照第23.173 至第23.181 的规定,是纵向、航向和横向稳定的。此外,如果
试飞表明对安全运行有必要,则在服役中正常遇到的任何条件下,必须表明有合适的稳定性
和操纵感觉(静稳定性)。
第23.173 条 纵向静稳定性
在第23.175 中规定的条件下,按指定的要求配平,升降舵操纵力和操纵系统摩擦力必
须有如下特性:
(a)为获得并维持低于所规定的配平速度的速度,必须用拉力;为获得并维持高于所规
定的配平速度的速度,必须用推力。该特性必须在能够获得的任何速度予以证实,但杆力不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19 -
必超过178 牛(18 公斤;40 磅),速度不必超过最大允许速度或低于定常不失速飞行的最小
速度;
(b)当从本条(a)规定的速度范围内的任何速度缓慢地松除操纵力时,空速必须回复到对
适用飞机类别所规定的允差范围内。该适用的允差为:
(1)空速必须回复到初始的配平速度的±10%的范围内;
(2)对于通勤类飞机,在按第23.175(b)规定的巡航状态下空速必须回复到初始配平速
度的±7.5%范围内。
(c)杆力必须随着速度的变化而变化,任何明显的速度改变都应产生使驾驶员能明显感
受的杆力。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
第23.175 条 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
(a)爬升 飞机速度在下述状态配平速度的85%至115%之间时,杆力曲线均必须具有稳
定的斜率:
(1)襟翼在收起位置;
(2)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3)最大连续功率;和
(4)飞机配平于演示第23.69 条(a)确定爬升性能要求所用的速度。
(b)巡航 起落架和襟翼收上,功率为平飞相应功率,飞机配平于有代表性的高高度和
低高度巡航速度上,直到包括适用时VNO 或VMO/MMO,但速度不必超过VH:
(1)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在配平速度附近的下列速度范围内,杆力曲
线必须具有稳定的斜率。该速度范围为:从配平速度分别上下扩展配平速度的15%加产生
的自由回复速度带或40 节加产生的自由回复速度带,两者取大者。但在下列条件下斜率不
必稳定:
(i)速度低于1.3VS1;或
(ii)按第23.1505 条(a)确定VNE 的飞机,速度大于VNE;或
(iii)按第23.1505 条(c)确定VMO/MMO 的飞机,速度大于VFC/MFC。
(2)对于通勤类飞机,在配平速度附近的下列速度范围内,杆力曲线必须具有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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