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注意防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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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在任何一点处必须等于或超过下表中的值:
旅客主过道最小宽度
客座量 离地板小于635 毫米(25 英寸) 离地板等于或大于635 毫米(25
英寸)
10 座和10 座以下 305 毫米(12 英寸)注1 381 毫米(15 英寸)
11 到19 座 305 毫米(12 英寸) 508 毫米(20 英寸)
注1:如果通过了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试验,则可批准使用较窄的宽度,但不得低于229
毫米(9 英寸)。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831 条 通风
(a)每个客舱和驾驶舱必须适当通风,一氧化碳在空气中的浓度不得超过1/20000。
(b)对于增压飞机,驾驶舱和客舱内的通风空气,在通风、加温、增压或其他系统和设
备正常工作和合理可能的失效或故障时,必须没有有害或危险浓度的燃气和蒸气。如果在驾
驶舱区域有合理可能积聚危险数量的烟,则必须能在完全增压的情况下迅速排烟,而减压不
超出安全限度。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订]
增压
第23.841 条 增压座舱
(a)如果申请在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运行的合格审定,则飞机必须在增压系统发
生任何可能的失效或故障的情况下能保持座舱压力高度不大于4,500 米(15,000 英尺)。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 80 - CCAR 23 R3
(b)增压座舱必须至少有下列控制座舱压力的活门、控制器和指示器:
(1)两个释压活门,当压力源提供最大流量时能将正压差自动限制在预定值(当内压
大于外压时,压差为正值)。释压活门的组合排气量必须足以保证任一活门的失效不会引起
压差显著升高;
(2)两个负压差释压活门(或其等效装置),能自动防止会损坏结构的负压差出现。然
而,如果设计能合理地预防其故障,则一个活门即可;
(3)使压差能迅速平衡的装置;
(4)一个自动调节器或人工调节器,能控制进气或排气,或控制两者,以维持要求的
内压和空气流量;
(5)向驾驶员指示压差、座舱压力高度和座舱压力高度变化率的仪表;
(6)驾驶员工作位置处有警告指示器,当超过压差的安全值或预先调定值时,以及超
过座舱压力高度3,000 米(10,000 英尺)时发出指示;
(7)如果结构不是按压差(直到释压活门最大调定值)和着陆载荷的组合来设计的,
则驾驶员处应设置警告标牌;
(8)假如在出现发动机带动的座舱压气机继续转动或从任何压气机的引气继续供气将
造成危险故障时,那么就需要一种措施停止压气机的转动或从座舱将气排走。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843 条 增压试验
(a)强度试验 整个增压舱,包括门、窗、座舱盖和活门,必须作为一个压力容器按第
23.365 条(d)规定的压差进行试验。
(b)功能试验 必须进行下列功能试验:
(1)正、负压差释压活门和应急释压活门的功能和排气量试验,以模拟调节器活门关
闭的影响;
(2)增压系统试验,以表明直到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的每种可能的压力、温度和
湿度条件下功能正常;
(3)飞行试验,以表明在定常和逐级爬升及下降时压力源、压力和流量调节器、指示
器和警告信号的性能、爬升和下降的速率应相当于飞机使用限制内能够达到的最大值,高度
直至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为止;
(4)每一舱门和应急出口的试验,以表明它们在经受本条(b)(3)规定的飞行试验后工作
正常。
防火
第23.851 条 灭火瓶
(a)驾驶舱内,必须至少有一个驾驶员坐在座位上就可方便取用的手提式灭火瓶。
(b)在下列情况下,客舱内必须至少有一个可方便取用的手提式灭火瓶:
(1)可容纳6 位旅客以上的飞机;
(2)通勤类飞机。
(c)手提式灭火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每种灭火剂的类型和剂量必须与其使用部位很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适应。
(2)用于载人舱的每个灭火瓶的设计必须将其毒性气体浓度的危害降至最小。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81 -
第23.853 条 客舱和机组舱内部设施
对于机组或旅客使用的每个座舱:
(a)材料必须至少是阻燃的;
(b)[备用]
(c)如果禁止吸烟,必须有相应的说明标牌;如果允许吸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可卸包容式烟灰盒;
(2)如果机组舱和客舱是隔开的,则必须至少有一个发亮标示(使用字母或符号均可),
以便在禁止吸烟时能通知全体旅客。用于通知禁止吸烟的标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i)当标示亮时,在旅客舱的每个旅客座位处,按全部可能的照明条件下都能清楚地
看到该标示;
(ii)其构造应使机组能将发光标示接通和断开。
(d)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采用下列要求:
(1)收集毛巾、纸张或垃圾的每个废物箱必须是完全封闭的,其材料至少是耐火的,
而且必须能包容正常使用条件下其内部很可能出现的火焰。废物箱在使用中预期可能有的各
种磨损、错位和通风情况下包容上述火焰的能力必须由试验演示。每扇废物箱的门上或门旁
必须设置写有“勿扔烟头”清晰字样的标牌。
(2)厕所门的两侧均必须醒目地设置“禁止吸烟”或“厕所内禁止吸烟”的标牌,在
每扇厕所门的外侧或其附近必须醒目地设置可卸的包容式烟灰盒;但是如果能从几扇厕所门
的外侧看到同一烟灰盒,则可共用一个烟灰盒。标牌必须用至少高13 毫米(1/2 英寸)的红
字衬在至少高25.4 毫米(1 英寸)的白底上(标牌上可以有“禁止吸烟”的图形)。
(3)每个有机组或旅客的舱内所使用的材料(包括用于材料的涂层或饰面),必须根据
所适用的情况满足下列试验标准:
(i)天花板、内壁板、隔板、厨房结构、大橱柜壁板、结构地板铺面,以及用于制造
储存间(座椅下的储存箱和储存杂志、地图一类小件的箱子除外)的材料,在按本规定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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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