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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9 08: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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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可辩读的标记;
(5)每个旅客登机门的操作手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i)自身发亮,其初始亮度至少为0.51 坎每平方米(160 微朗伯);
(ii)位于醒目处,并且即使有乘员拥挤在出口近旁也能被应急照明灯照亮。
(6)旅客出入舱门的锁定机构如果是靠转动手柄来开启的,则必须作标记如下:
(i)绘有红色圆弧箭头,箭身宽度不小于19 毫米(3/4 英寸),箭头两倍于箭身宽度,
圆弧半径约等于3/4 手柄长度,圆弧范围至少为70°;
(ii)当手柄转过全行程并开启锁定机构时,手柄的中心线落在箭头尖点25 毫米(1
英寸)的范围内;
(iii)在靠近箭头处,用红色书写“开”字(字高为25 毫米(1 英寸))。
(7)除符合本条(a)的要求外,每个应急出口的外部标记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i)包括一条圈出该出口的51 毫米(2 英寸)宽的色带;
(ii)具有与周围机身表面形成鲜明对比的、容易区别的颜色。其对比度必须为:如
果深色的反射率等于或小于15%,则浅色的反射率必须至少为45%;“反射率”是物体反射
的光通量与它接收的光通量之比。如果深色的反射率大于15%,则深色的反射率和浅色的
反射率必须至少相差30%。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 78 - CCAR 23 R3
第23.812 条 应急照明
按照第23.807(d)(4)对应急出口进行合格审定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必须设置独立于主座舱照明系统的应急照明系统。但是,如果应急照明系统的电源
与主照明系统的电源是独立分开的,则应急照明和主照明两个系统中提供座舱一般照明的光
源可以共用。
(b)驾驶舱内必须有机组警告灯,当飞机电源接通而应急照明控制未处在准备状态时,
该灯发亮。
(c)必须能在飞行机组所处位置操纵应急照明灯,并且必须有自动启动功能。驾驶舱控
制装置必须有“接通”、“断开”和“准备”位置,当驾驶舱选择“准备”位置时,应急照明
灯将由自动启动功能进行控制。
(d)必须有保险措施以防止处于“准备”或“接通”位置的控制装置被误动。
(e)驾驶舱控制装置必须有措施使应急照明系统在任何需要的时刻都能操纵到准备或启
动状态。
(f)处于准备位置时,在下列情况下,应急照明系统必须启动并保持照明:
(1)飞机失去正常电源;或
(2)飞机受到撞击,负加速度大于2g,并且速度的变化量大于3.5 英尺/秒,作用于飞
机纵轴方向;或
(3)必须能自动启动应急照明来帮助乘员撤离的其他应急情况
(g)在自动启动后,飞行机组必须能将应急照明系统关掉或重置。
(h)应急照明系统必须能提供内部照明,包括:
(1)(包括第23.811(b)要求的)发亮的应急出口标记和位置标示;
(2)座舱一般照明光源,平均照度不小于0.538 勒(0.05 英尺-烛光),沿着主旅客通道
的中心线、座椅扶手高度进行测量时,在任何一点的照度不小于0.108 勒(0.01 英尺-烛光);

(3)地板附近应急撤离通道标记,当高于座舱通道地板1.2 米(4 英尺)以上的所有照
明光源完成被遮蔽时,为飞机上的乘员提供应急撤离指示。
(i)每个应急照明装置的能源在启动应急照明系统后的临界环境条件下,必须能按照度要
求提供至少10 分钟的照明。
(j)如果用蓄电池作为应急照明系统的能源,它们可由飞机主电源系统充电,其条件是充
电电路的设计能防止蓄电池无意中向充电电路放电的故障。如果应急照明系统没有充电电
路,则要求必须有电池状态监控器。
(k)应急照明系统的部件,包括电池、线路、继电器、灯和开关,在经受第23.561(b)(2)
规定的极限载荷系数引起的惯性力后,必须能正常工作。
(1)应急照明系统必须设计成,在坠撞着陆情况下,发生任何机身的单个的横向竖直分
离后,能满足下列要求:
(1)本条要求的所有电照明应急灯中,至少有75%仍能工作;
(2)除由于机身分离而直接损坏者外,第23.811(b)和(c)要求的每个电照明出口标示仍
能继续工作。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813 条 应急出口通道
(a)对于通勤类飞机,通向窗口型的应急出口通道不能被座椅或座椅靠背挡住。
(b)此外,如果按第23.807 条(d)(4)的要求对应急出口进行合格审定,则必须提供下列应
急出口通路: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79 -
(1)从过道到旅客出登机门的通道不得有障碍物,宽度至少为510 毫米(20 英寸)。
(2)旅客的登机门附近必须提供足够的空间,便于协助旅客撤离,且不得使通道的无
障碍宽度低于510 毫米(20 英寸)。
(3)如果从客舱中任一座椅到达任何规定的应急出口要经过客舱之间的通道,则该通
道必须是无障碍的。但可以使用不影响自由通行的帘布。
(4)如果客舱之间的隔板上装有门,则此门必须具有将其闩住在打开位置的措施。锁
闩装置必须能承受当门受到第23.561(b)(2)规定的极限静载荷系数引起的惯性载荷。
(5)如果从任一旅客座椅到达任何规定的应急出口必须经过将客舱与其他区域分开的
门口区,则此门必须具有将其闩住在打开位置的措施。当门受到第23.561(b)(2)规定的极限
静载荷系数引起的惯性载荷时,锁闩装置必须能承受门所引起的载荷。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815 条 过道宽度
(a)除本条(b)规定的情况外,对于通勤类飞机,座椅之间的旅客主过道宽度在任何一点
处必须等于或超过下表中的值:
旅客主过道最小宽度
客座量 离地板小于635 毫米(25 英寸) 离地板等于或大于635 毫米(25
英寸)
10 到19 座 229 毫米(9 英寸) 381 毫米(15 英寸)
(b)如果按第23.807 条(d)(4)的要求对应急出口进行合格审定,则座椅之间的旅客主过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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