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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9 08: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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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最大静反作用力1.33 倍的垂直反作用力的组合载荷。如果装有扭矩限制装置,则可将
操纵扭矩降至该装置允许的最大值。
(e)如果可转向操纵式前轮与方向舵脚蹬有直接的机械连接,则该机构必须设计成能承
受第23.397 条(b)规定的驾驶员最大操纵力引起的转向操纵扭矩。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505 条 滑橇式飞机的补充情况
在确定滑橇式飞机地面载荷时,假定飞机停在地面上,一个主滑橇冻住在静止状态,而
其他滑橇可自由滑动,在尾部组件附近必须施加一个相应于设计最大重量0.036 倍的限制侧
向力,安全系数为1.0。
第23.507 条 千斤顶载荷
(a)飞机必须按以设计最大重量支承在千斤顶上所产生的载荷来设计。对于起落架千斤
顶支承点,飞机为三点姿态;对于主飞机结构千斤顶支承点,飞机为水平姿态。假定支承点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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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载荷系数如下:
(1)垂直载荷系数为静反作用力的1.35 倍;
(2)前、后和侧向载荷系数为静反作用力的0.4 倍。
(b)在千斤顶支承点上的水平载荷必须受惯性力的反作用,以使千斤顶支承点上的合成
载荷方向不改变。
(c)必须考虑水平载荷与垂直载荷的所有组合。
第23.509 条 牵引载荷
本条牵引载荷必须应用于牵引接头和与其直接连接的结构的设计。
(a)必须分别考虑本条(d)规定的牵引载荷。这些载荷必须作用于牵引接头上,并且它们
的作用方向必须和地面平行。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1)必须考虑作用于重心上等于1.0 的垂直载荷系数;
(2)减震支柱和轮胎必须处于静态位置。
(b)对于牵引点不在起落架上但靠近飞机对称平面的情况,采用为辅助起落架规定的阻
力和侧向牵引载荷分量。对于牵引点位于起落架外侧的情况,采用为主起落架规定的阻力和
侧向牵引载荷分量。在不能达到规定的旋转角的情况下,必须采用可能达到的最大旋转角度。
(c)本条(d)规定的牵引载荷必须受到下列载荷的反作用:
(1)作用在主起落架上的牵引载荷的侧向分量,必须受到一个侧向力的反作用,此侧
向力作用于承受此载荷的机轮的静地面线上;
(2)作用在辅助起落架上的牵引载荷,以及作用在主起落架上的牵引载荷的阻力分量,
必须受到下列载荷的反作用:
(i)在承受牵引载荷的机轮轴线上,必须施加一个反作用力,其最大值等于垂直反作
用力。为达到平衡,必须施加足够的飞机惯性力;
(ii)所有载荷必须由飞机惯性力相平衡。
(d)规定的牵引载荷如下,表中w 是设计最大重量:
牵引点 位置 大小 载荷序号 方向
主起落架 0.225w 1 向前,平行于阻力轴线
2 向前,与阻力轴线成30°
3 向后,平行于阻力轴线
4 向后,与阻力轴线成30°
辅助起落架 转向前 0.3w 5 向前
6 向后
转向后 0.3w 7 向前
8 向后
辅助起落架 从前面转45° 0.15w 9 在机轮平面内向前
10 在机轮平面内向后
从后面转45° 0.15w 11 在机轮平面内向前
12 在机轮平面内向后
第23.511 条 地面载荷:多轮起落架装置上的非对称载荷
(a)回转载荷 假定飞机在下述状态围绕一侧主起落架回转:
(1)在回转组件上的刹车是刹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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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应于限制垂直载荷系数1.0 和摩擦系数0.8 的载荷,施加于这个主起落架及其支
承结构上。
(b)非均匀轮胎载荷 第23.471 至第23.483 条确定的载荷必须以60%和40%的分配关
系,依次施加于每个双轮起落架的双轮和轮胎上。
(c)泄气轮胎载荷 对泄气的轮胎情况如下:
(1)必须将第23.471 至第23.483 条确定的载荷的60%,依次施加于起落架的每一个机
轮上;
(2)第23.485 条和第23.493 条确定的限制阻力和侧向载荷的60%和限制垂直载荷的
100%或本条(c)(1)所得到的较小的垂直载荷,必须依次施加于双轮起落架的每一个机轮上。
水载荷
第23.521 条 水载荷情况
(a)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的结构必须根据在很可能遇到的最恶劣海上条件下正常运
行时很可能出现的任何姿态,以相应的向前和下沉速度起飞和着水过程中所产生的水载荷进
行设计。
(b)除非申请人对水载荷作出更合理的分析,否则采用第23.523 条至第23.537 条的规定。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523 条 设计重量和重心位置
(a)设计重量 必须在直到设计着水重量的各种运行重量下满足水载荷要求。但对于第
23.531 条中所述的起飞情况,必须采用水面设计起飞重量(水面滑行和起飞滑跑的最大重
量)。
(b)重心位置 必须考虑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心限制范围内临界重心,以获得水上飞机
结构每一部分的最大设计载荷。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525 条 载荷的假定
(a)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假定水上飞机作为整体承受与第23.527 条规定的载荷系数相应
的载荷。
(b)在施加按第23.527 条中规定的载荷系数得到的载荷时,可以用不小于第23.533 条(c)
中规定的压力把该载荷分布于整个船体或主浮筒的底部(以避免在水载荷作用部位出现过大
的局部剪切载荷和弯矩)。
(c)对于双浮筒水上飞机,每个浮筒必须作为一架假想的水上飞机的一个等效船体,其
重量等于该双浮筒水上飞机重量的一半。
(d)除第23.531 条的起飞情况外,在着水时,假定水上飞机的气动升力为水上飞机重力
的2/3。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527 条 船体和主浮筒载荷系数
(a)水面反作用载荷系数nw 必须以下列方法计算:
(1)对于断阶着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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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1/ 3
2
1 0
(tan )W
n CVS
w β
=
(2)对船首和船尾着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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