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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第23.75 条确定的每一机场高度和标准温度的着陆距离和其有效的道面类型;
(4)按第23.45 条(g)确定的着陆距离在干燥非平坦坚硬跑道上的影响;
(5)跑道坡度、50%逆风分量和150 顺风分量对着陆距离的影响;
(b)对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最大重量不超过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
除本条(a)外,还必须提供按第23.77 条(a)确定的定常爬升/下降角。
(c)对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除本条(a)和(b)外,如果适用,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按第23.53 条确定的起飞距离和其有效的道面类型;
(2)按第23.45 条(g)确定的着陆距离在干燥非平坦坚硬跑道上的影响;
(3)跑道坡度、50%逆风分量和150%顺风分量对着陆距离的影响;
(4)对涡轮发动机多发飞机和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最大重量超过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多发飞机,按第23.66 条确定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起飞爬升/下降梯度;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145 -
(5)对多发飞机,按第23.69 条(b)确定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航路爬升/下降率和梯度;
和
(6)对单发飞机,按第23.71 条确定的滑翔性能。
(d)对通勤类飞机,除本条(a)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按第23.55 条确定的加速-停止距离;
(2)按第23.59 条(a)确定的起飞距离;
(3)申请人选择时,按第23.59 条(b)确定的起飞滑跑距离;
(4)按第23.45 条(g)确定的,干燥、非平坦坚硬道面对加速-停止距离、起飞距离、起
飞滑跑距离(如已确定)的影响;
(5)跑道坡度、50%逆风分量和150%顺风分量对加速-停止距离、起飞距离、起飞滑
跑距离(如已确定)的影响;和
(6)按第23.61 条(b)确定的净起飞飞行航迹;
(7)按第23.69 条(b)确定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航路爬升/下降梯度;
(8)50%逆风分量和150%顺风分量对净起飞飞行航迹、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航路爬升
/下降梯度的影响;
(9)超重着陆性能资料(在最大着陆重量和最大起飞重量之间的范围内用外推法确定和
算得)按如下要求:
(i)飞机符合第23.63 条(d)(2)爬升要求的每一机场高度和周围大气温度时的最大重
量;和
(ii)按第23.75 条确定的每一机场高度和标准温度的着陆距离。
(10)按第23.1323 条(b)和(c)确定的指示空速(IAS)和校准空速(CAS)的关系。
(11)按第23.1325 条(e)要求的高度表系统校准资料。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
次修订]
第23.1589 条 载重资料
必须提供下列载重资料:
(a)飞机在按第23.25 条称重时,所装每项设备的重量和位置;
(b)对于按第23.25 条确定的最大和最小重量之间每一可能的装载情况的合适的装载说
明,以便使重心保持在第23.23 条确定的限制内。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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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简化设计载荷准则
第A23.1 条 总则
(a)本附件的设计载荷准则是经批准并与第23.321 至第23.459 条等效的方法,适用于最
大重量为6000 磅或以下,并具有下列构型的飞机:
(1)除涡轮动力装置以外的单发;
(2)主机翼比后置的、装在机身上的尾翼更靠近飞机重心;
(3)主机翼的1/4 弦后掠角不大于+/-15 度;
(4)主机翼装有后缘操纵面(副翼或襟翼,或两者都有);
(5)主机翼展弦比不大于7;
(6)平尾展弦比不大于4;
(7)平尾体积系数不小于0.34;
(8)垂尾展弦比不大于2;
(9)垂尾平台面积不大于机翼平台面积的10%;
(10)平尾和垂尾必须采用对称翼型。
(b)对于具有下列任一构型的飞机可以不必采用附件A 的准则:
(1)升力面为鸭式、串列式机翼、近耦或无尾翼的布局;
(2)双翼或多翼布局;
(3)T 形尾翼、V 形尾翼或十字形尾翼;
(4)大后掠机翼平台(1/4 弦处后掠角大于15 度)、三角形平面形式或缝式升力面;或
(5)翼尖小翼或其他翼尖装置,或外侧垂直安定面。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A23.3 条 专用符号
n1 为飞机正限制载荷系数。
n2 为飞机负载荷系数。
n3 为VC 时飞机正限制突风载荷系数。
n4 为VC 时飞机负限制突风载荷系数。
n 襟翼为VF 时襟翼全放下飞机正限制载荷系数。
* VFmin——最小设计襟翼速度=1.59 n wg / s 1 ( 4.98 n w/ s 1 ;11.0 n w/ s 1 ),节。
* VAmin——最小设计机动速度= 2.17 n wg / s 1 ( 6.79 n w / s 1 ;15.0 n w/ s 1 ),节。
* VCmin——最小设计巡航速度= 2.46 n wg / s 1 ( 7.69 n w/ s 1 ;17.0 n w/ s 1 ),节。
* VDmin——最小设计俯冲速度= 3.47 n wg / s 1 (10.86 n w / s 1 ;24.0 n w/ s 1 ),节。
第A23.5 条 多于一种类别的合格审定
本附件的准则可以用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或这些类别任意组合的合格审定。如果
希望取得多于一种类别的合格证,必须选择设计类别的重量使得n1w 对所有类别的飞机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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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 23 R3 - 147 -
个常数,或使某个期望的类别的飞机的“n1w”值大于其他类别的“n1w”。对于机翼和操纵
面(包括襟翼和调整片)只需进行对“n1w”最大值的检查,或在“n1w”为常数时,对相
应于设计重量为最大的类别进行检查。如果选择了特技类,则必须完成按照附件A23.9(c)(2)
和A23.11(c)(2)规定的非对称飞行载荷的检查。机翼、机翼贯穿结构和水平尾翼结构必须按
上述情况做检查。当飞机装有配重项目时,对于支承这些项目的局部结构只需按所加的最大
载荷系数进行设计。然而,如果希望获得特技类合格证,则发动机架必须按正常类和实用类
合格审定所要求的更高的侧向载荷系数来设计。在按着陆载荷进行设计时,起落架和飞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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