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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每个空速指示器必须按本条(b)的规定,在相应的指示空速处作标记。
(b)必须制作下列标记:
(1)对于不许超越速度VNE,用径向红线作标记;
(2)对于警告速度范围,用黄色弧线作标记,从本条(b)(1)所规定的红线开始,到本条
(b)(3)规定的绿色弧线的上限为止;
(3)对于正常工作范围,用绿色弧线作标记,其下限为最大重量、起落架与襟翼收上
情况下的VS1,上限为第23.1505 条(b)所规定的最大结构巡航速度VNO;
(4)对于襟翼工作范围,用白色弧线作标记,其下限为最大重量情况下的VS0,上限为
第23.1511 条所规定的襟翼展态速度VFE;
(5)对最大重量不超过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多发飞机,已经用以演示
符合第23.69 条(b)要求的海平面最大重量时的爬升率速度,用径向兰线标记。
(6)对最大重量不超过2,722 公斤(6,000 磅)活塞发动机多发飞机,按第23.149 条(b)
确定最小操纵速度VMCA 的最大值(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用径向红线作标记。
(c)如果VNE 或VNO 随高度而变化,必须有向驾驶员指明整个使用高度范围内相应限制
的措施。
(d)本条(b)(1)至(b)(3)和(c)不适用于按第23.1505 条(c)确定最大使用速度VMO/MMO 的飞
机。对于这些飞机,必须用两种措施之一:用最大许用空速指示,表明VMO/MMO 随高度或
压缩性限制(取适合者)的变化;或者用径向红线标志最低的VMO/MMO,此值必须至飞机最大
使用高度为止的任一高度来确定。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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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547 条 磁航向指示器
(a)在磁航向指示器上或其近旁必须装有符合本条要求的标牌。
(b)标牌必须标明在发动机工作的平飞状态该仪表的校准结果。
(c)标牌必须说明在无线电接收机打开还是关闭的情况下进行上述校准。
(d)每一校准读数必须用增量不大于30°的磁航向角标示。
(e)如果非稳定磁航向指示器因电气设备工作会出现大于10°的偏差,则标牌必须标明
有关电气负载,或那些负载的组合工作时能引起大于10°的偏差。
第23.1549 条 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
每个所需的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必须根据仪表相应的型别,符合下列要求:
(a)最大安全使用限制和(如有)最小安全使用限制用红色径向射线或红色直线标示;
(b)正常使用范围用绿色弧线或绿色直线标示,但不得超过最大和最小安全使用限制;
(c)起飞和预警范围用黄色弧线或黄色直线标示;
(d)每个动力装置、辅助动力装置或螺旋桨由于过度振动应力所限制的范围必须用红色
弧线或红色线标示。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551 条 滑油油量指示器
滑油油量指示器必须标出足够密的刻度,以便迅使而准确地指示滑油油量。
第23.1553 条 燃油油量表
每一油量表按第23.1337 条(b)(1)规定在校准的零读数处标示红色径向线。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555 条 操纵器件标记
(a)除飞行主操纵器件和简单按钮式起动电门外,必须清晰地标明驾驶舱内每一操纵器
件的功能和操作方法。
(b)每个副翼操纵器件必须有适当标示。
(c)对动力装置燃油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必须对燃油箱转换开关的操纵器件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每个油箱的位置和相应
于每种实际存在的交叉供油状态的位置;
(2)为了安全运行,如果要求按特定顺序使用某些油箱,则在此组油箱的转换开关上
或其近旁必须标明该顺序;
(3)对于任何限制使用的油箱,必须在标牌上注明其能安全使用全部可用燃油的条件,
该标牌应安放在该油箱转换开关附近;
(4)对多发飞机,每台发动机的每个阀门操纵器件必须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所操纵
发动机的位置。
(d)可用燃油容量必须标示如下:
(1)对于没有转换开关操纵器件的燃油系统,必须在燃油油量表处指出该系统的可用
燃油量;
(2)对于有转换开关操纵器件的燃油系统,则在附近指出每个转换开关操纵位置上可
供使用的可用燃油量。
(e)对附件、辅助设备和应急装置的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如果采用收放式起落架,则必须对第23.729 条所要求的每个目视指示器作出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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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在任何时候当机轮锁住在收起或放下的极限位置时驾驶员能够判明;
(2)每个应急操纵器件必须为红色,并且必须按其使用方法标示。除应急操纵器件或
附带应急功能的操纵器件以外,任何操纵器件不应用此颜色标示。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557 条 其他标记和标牌
(a)行李舱、货舱和配重位置 每个行李舱和货舱以及每一配重位置必须装有标牌,说
明按装载要求需要对装载物(包括重量)作出的任何必要的限制。
(b)座椅 如果一个座椅能承受的最大容许重量低于77 公斤(170 磅),标注该较低重量
的标牌必须永久地固定在座椅结构上。
(c)燃油和滑油加油口 采用以下规定:
(1)必须在燃油加油口盖上或其近旁作如下标记:
(i)对以活塞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
(A)“航空汽油”字样;
(B)最低燃油标号。
(ii)对以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
(A)“喷气燃油”字样;
(B)许用燃油牌号或参见飞行手册中许用燃油牌号。
(iii)压力加油系统最大许用加油压力和最大许用抽油压力。
(2)在滑油加油口盖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有“滑油”字样及许用滑油牌号,或参见飞行
手册中许用滑油牌号。
(3)冷却液口盖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有“冷却液”字样。
(d)应急出口标牌 每个应急出口标牌和操作手柄必须是红色的。每个应急出口控制器
附近,必须有一个标牌清楚地指出出口的位置和其使用方法。
(e)每个直流装置的外接电源插头附近,必须清楚地标示其系统电压。
(f)[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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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