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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选择,对特技类尾旋做了小的改动。
第23.233 条 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本条是修订条款。对部分措辞进行微小改动以与JAR 协调。
第23.235 条 在没有铺砌的道面上的滑行条件
本条是修订条款。修订了标题。
第23.235 条 水上运行
本条是新增条款。增加了水上操纵要求。
第23.251 条 振动和抖振
本条是修订条款。修订要求抖振在包线内任何运行条件不能导致结构损伤,速度为直到
VD,而不是原来第23.335 条所允许的VD 最小值。
第23.253 条 高速特性
本条是修订条款。删除(b)(1),因为对驾驶员体能和技巧的要求已包括在第23.141 条中。
第23.301 条 载荷
本条为修订条款。本条(d)将“对于设计重量等于或小于2,722 公斤(6,000 磅)常规的
单发飞机”改成“对于附件A23.1 中规定的飞机构型”。
第23.305 条 强度和变形
本条为修订条款。本条(b)增加了一句话:“但是如果结构能够承受要求的极限载荷至
少三秒钟,则在限制载荷与极限载荷之间产生局部失效或结构失稳是可接受的。”,以明确在
极限载荷静力试验中结构失效的含义。
第23.321 条 总则
本条为修订条款。本条增加了(c)款,要求考虑压缩性对飞行载荷的影响。
第23.331 条 对称飞行情况
本条为修订条款。本条(a)纠正一个印刷错误,将第23.331 条改为第23.333 条。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177 -
第23.333 条 飞行包线
本条为修订条款。因为CCAR23R2 中本条(d)的飞行包线与下载的文字不同。
第23.335 条 设计空速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的目的是为了使含义更为明确,并与欧洲要求保持一致。本条(a)(1)
在W/S 的定义处增加了“设计最大起飞重量时的翼载”。
增加(b)(4)(iii),针对通勤类飞机提出新的速度余度要求。一般情况,通勤类飞机比正常
类、实用类、特技类飞机的飞行高度更高,遇到的大气条件更为复杂,因此要求其速度余度
更大,为0.07M。
第23.337 条 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本条为修订条款。在本条(a)(1)中明确W 为设计最大起飞重量。
第23.341 条 突风载荷系数
本条为修订条款。对本条(a)进行修订,强调要确定突风在每个升力面上产生的载荷,
以考虑非常规的布局。
在修订后的(b)中,删除“在考虑到第23.333(c)准则的同时”。
在修订后的(c)中,删除“对于常规布局”。
另外,修改CCAR23R2 中的一处错误,ρ的单位由“公斤·秒2/米4”改为“牛·秒2/
米4”
第23.343 条 设计燃油载重
本条为新增条款。制定了设计燃油载重要求,(a)和(b)适用于所有按23 部进行审定的飞
机,(c)适用于通勤类飞机。
第23.345 条 增升装置
本条为修订条款。本条(a)将“其限制载荷系数的范围”改为“其范围”。其他文字稍作
调整。修订后的(c)为原来的(d)。
修订后的(d)是在原来的(c)的基础上要求考虑滑流影响。
删除(e)。
第23.347 条 非对称飞行情况
本条为修订条款。将原条款改为修订后的(a),(b)为新增要求,适用于有快滚机动的特
技类飞机。
第23.349 条 滚转情况
本条为修订条款。将(a)(2)中的70%更改为75%,并删除后面的句子。
第23.361 条 发动机扭矩
本条为修订条款。本条(a)增加“每个”二字,(a)(2)在结束处增加“和”字。
(c)的文字稍作调整。
第23.369 条 机翼后撑杆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 178 - CCAR 23 R3
本条为修订条款。更改标题,并明确W/S 的定义。
第23.371 陀螺和气动载荷
本条为修订条款。将标题更改为“陀螺和气动载荷”。
将原条款中的“涡轮动力飞机”删除,增加“惯性载荷”等,修订为(a)。
新增(b)适用于进行特技机动的飞机。
新增(c)适用于通勤类飞机。
第23.391 条 操纵面载荷
本条为修订条款。将原来的(b)删除,并取消序号“(a)”。
第23.393 条 平行于铰链线的载荷
本条为新增条款。在原第23.657(c)的基础上经过补充形成新的要求。将原第23.657(c)
删除。
第23.397 条 限制驾驶力和扭矩
本条为修订条款。将(b)最后一行的“130 磅”改成“150 磅”,以便与第23.143 条保持
一致。
第23.399 条 双操纵系统
本条为修订条款。原条款修订为(a)。
增加(b),明确驾驶员同向作用时的驾驶力要求。
更改了(a)中的印刷错误。
第23.415 地面突风情况
本条为修订条款。对本条(a)(2)的公式和W 的定义稍作修订。增加(c),提出系留载荷要
求,及系留点及其周围结构、操纵面和相关突风锁的设计准则。
第23.441 机动载荷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b),针对通勤类飞机的尾翼提出新的设计要求。
(a)(2)中的“1.3 倍”改为“1.5 倍”。
FAR23 的第23.441 条在(a)(2)和(b)(1)中对角度的描述采用了不同的术语,为区别起见,
中文也用“过漂侧滑角”、“静侧滑角”、“过漂角”、“最大稳态静侧滑角”加以区分,以免发
生混淆。
第23.443 突风载荷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了(c)中W 的定义,公式中的“lt”改为“lvt”,“当量速度”改为
“当量空速”。另外,将R2 中“(K/Lvt)2”改为“K2/Lvt”。
标题更改为“副翼和特殊装置”,去掉“襟翼”。
第23.457 条 襟翼
本条为删除条款。本条全部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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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 23 R3 - 179 -
第23.473 条 地面载荷情况和假定
本条为修订条款。通过与原文进行对比,对本条(b)(1)作了修订。(c)(1)中的“第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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