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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9 08: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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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措施的飞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在飞机两侧必须各有一个出口,或在飞行机组区有一个顶部应急出口;
(b)每个应急出口的位置必须能使机组迅速撤离,其尺寸和形状至少为483×510 毫米(19
×20 英寸)的无障碍矩形出口;和
(c)对于每个离地距离不小于1.83 米(6 英尺)的应急出口,必须提供辅助设施。该辅
助设施可以是绳索或任何其他经过演示表明适合于此用途的设施。如果辅助设施是绳索或一
种经过批准的等效装置,则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辅助设施应连接在应急出口顶部(或顶部上方)的机身结构上,对于驾驶员应急出口
窗上的设施,如果设施在收藏后或其接头会减小飞行中驾驶员视界,则也可连接在其他经批
准的位置上;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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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辅助设施(连同其接头)应能承受1,765 牛(181 公斤;400 磅)的静载荷。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807 条 应急出口
(a)数量和位置 应急出口的安排,必须在任何可能的撞损姿态下保证乘员不挤拥地撤
离,飞机必须至少有下列应急出口:
(1)所有两座或两座以上的飞机,设有多个座舱盖的飞机除外,至少有一个应急出口
设在第23.783 条规定的机舱主舱门的对面一侧。
(2)[备用]
(3)如果驾驶舱与客舱用门隔开,且在轻微撞损时很可能堵塞驾驶员撤离,则驾驶舱
必须有一个出口。此时,对于旅客舱,本条(a)(1)要求的出口数量,必须根据该舱的座位数
量单独确定。
(4)旅客门不得位于任何螺旋桨旋转平面或其他有潜在危险之处,以免危害使用此出
口的人。
(b)型式和使用 应急出口必须是可从飞机内外开启的窗户、壁板、座舱盖或外部舱门,
并可提供畅通无阻的开口,其大小足够通过483×660 毫米(19×26 英寸)的椭圆。用于保证
飞机安全的辅助锁定装置必须设计成从内部用一般的方法来打开。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的内
侧手柄必须有足够的保护措施防止意外开启。此外,每一应急出口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在应急情况时是易于接近的,不需要特别敏捷的动作就能使用;
(2)具有简单明了的打开方法;
(3)布置和标示成即使在黑暗中也易于找到和使用;
(4)有合理的措施防止由于机身变形而被卡住;
(5)对于特技类飞机,应使每个乘员能在VSO 与VD 之间的任何速度下弃机离开;和
(6)对于按尾旋审定的实用类飞机,应允许每个乘员在飞机审定的机动动作可能达到
的最大速度下弃机离开。
(c)试验 必须通过试验表明每个应急出口能达到其合适的功能。
(d)舱门和出口 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采用下列要求:
(1)除旅客出入舱门外,在
(i)总客座量等于或小于15 座时,客舱每侧要求有一个本条(b)规定的应急出口;
(ii)总客座量为16 至19 座时,要求有三个本条(b)规定的应急出口,其中一个与出
入舱门同侧,两个在另一侧。
(2)必须有措施锁定并保险每个应急出口以防止飞行中因人为疏忽或机械损坏而打
开。此外,必须有供直接目视检查锁定机构的措施,以确定初始开启运动向外的每个应急出
口是否完全锁好。
(3)要求的每个应急出口(齐地板高度的出口除外),必须位于机翼上方,或者,如果
离地不小于1.83 米(6 英尺),则必须有帮助乘员下到地面的可接受措施。应急出口必须布
置得尽可能均匀,并考虑旅客座椅布局。
(4)除非申请人已符合本条(d)(1)的要求,否则必须有一个应急出口设在旅客登机门对
面一侧。该要求适用于下列情况:
(i)对于客座量为9 座或9 座以下的飞机,应急出口至少为483×660 毫米(19×26
英寸)的矩形出口,圆角半径不大于出口宽度的1/3,位于机翼上方,机内跨上距离不大于
737 毫米(29 英寸),机外跨下距离不大于910 毫米(36 英寸);
(ii)对于客座量为10 到19 座的飞机,应急出口至少为510×910 毫米(20×36 英寸)
的矩形出口,圆角半径不大于出口宽度的1/3,机内跨上距离不大于510 毫米(20 英寸)。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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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出口位于机翼上方,机外跨下距离不超过686 毫米(27 英寸);
(iii)飞机符合第23.561(b)(2)(iv)、第23.803(b)、第23.811(c)、第23.812、第23.813(b)
和第23.815 条的附加要求。
(e)对于多发飞机,必须按下列要求提供水上迫降应急出口,除非本条(a)或(d)要求的应
急出口符合下列要求:
(1)在适用情况下,飞机每侧水线以上有一个符合本条(b)或(d)尺寸要求的应急出口;
(2)如果侧面的应急出口不能在水线以上,则必须有易接近的矩形顶部出口,尺寸不
小于510 毫米(20 英寸)宽910 毫米(36 英寸)高,圆角半径不大于出口宽度的1/3。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811 条 应急出口的标记
(a)每个客舱内的应急出口和舱门,必须在外部作标记,并且采用下列规定使之从飞机
外面易于识别:
(1)有明显的目视识别图形;
(2)在应急出口上或邻近处,有永久的图案或标牌示出打开应急出口的方法。如果适
用,也包括其他任何特殊的指示。
(b)此外,对通勤类飞机,应急出口和舱门必须在内部作标记,25.4 毫米(1 英寸)高的
白色“出口”二字衬于51 毫米(2 英寸)高的红底上,这些标志还必须是自身发亮或独立
的内部电照明,并且其最小亮度至少是160 微朗伯。如果客舱内照明基本相同的话,上述配
色可以相反。
(c)此外,如果要求符合第23.807(d)(4)有关应急出口的要求,则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个旅客应急出口的接近通路和开启措施,必须有醒目的标记;
(2)必须能从距离等于座舱宽度处认清每个旅客应急出口及其位置;
(3)必须有措施协助乘员在浓烟中找到出口;
(4)操作手柄的位置和从机内开启出口的说明,必须有一个从相距760 毫米(30 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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