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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307 条 其他设备
飞机在按第23.1559 条申请合格审定并获得批准的最大使用高度、运行类型和气象条件
下运行所需的设备,必须包括在其型号设计之内。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115 -
第23.1309 条 设备、系统及安装
(a)每项设备、每一系统及每一安装:
(1)在执行其预定功能时,对下列任一设备的响应、运行或精度不得产生不利影响:
(i)安全运行所需的基本设备;或
(ii)其他设备,有措施使驾驶员知道其影响的除外。
(2)在单发飞机上,必须设计成在发生可能的故障或失效时将对飞机的危害减至最小;
(3)在多发飞机上,必须设计成在发生可能的故障或失效时能防止对飞机的危害。
(4)在通勤类飞机上,必须设计成在它们发生故障或失效时能保护飞机免受危害。
(b)每项设备、每一系统及每一安装的设计必须单独评审并按它与飞机其他系统和安装
的关系进行评审,以确定飞机的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是否依赖于其功能,以及对于不受目视
飞行规则(VFR)条件限制的飞机,一个系统的失效是否会严重降低飞机或机组应对不利运
行情况的能力。根据这种评审被确定为飞机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需依赖其正常功能,或者其
失效将严重降低飞机或机组应对不利运行情况能力的每项设备、系统和安装,必须设计成满
足下列附加要求:
(1)在任何可预见的运行情况下完成其预定功能;
(2)当系统和有关部件在单独考虑以及与其他系统一起考虑时:
(i)任何可能妨碍飞机连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失效情况,其发生必须是极不可能的;
且
(ii)任何可能严重降低飞机或机组应对不利运行情况能力的其他失效,其发生必须
是不可能的。
(3)必须提供警告信息提醒机组注意系统的不安全工作情况并能使机组采取相应的纠
正动作。系统、操纵器件以及有关的监视和警告装置的设计必须将可能产生附加危险的机组
失误减至最小;
(4)必须通过分析,必要时通过适当的地面、飞行或模拟器试验来表明符合本条(b)(2)
的要求。分析必须考虑下列情况:
(i)可能的失效模式,包括外界原因造成的故障和损坏;
(ii)多重失效概率和失效未被检测出的概率;
(iii)在各个飞行阶段和各种运行条件下,对飞机和乘员造成的后果;和
(iv)对机组的警告信号、所需的纠正措施以及机组对故障的判定能力。
(c)凡其功能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所要求的并且需要能源的每项设备、每一系统及每一
安装均为该能源的“重要负载”。能源及其系统必须能够在可能的工作组合与可能的持续时
间内对下列能源负载提供能源:
(1)在系统正常工作时,与能源分配系统相连的负载;
(2)出现下列失效后的重要负载:
(i)双发飞机的任何一台发动机失效;或
(ii)三发或三发以上飞机的任何两台发动机失效;或
(iii)任何能源转换装置或能源储存装置失效。
(3)如果适用的话,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运行规则,在任一能源系统、分配系
统或其他使用系统出现任一故障或失效后要求有替代能源的重要负载。
(d)在确定本条(b)(2)的符合性时,可以假定能源负载是按照与批准的运行类别的安全相
一致的监控程序减少的。对于三发或三发以上飞机有两发失效的情况,控制飞行不要求的负
载不必考虑。
(e)在表明本条关于电源系统及设备的设计与安装的符合性时,必须考虑最严重的环境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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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大气条件,包括射频能量及闪电影响(直接和非直接两种)。对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所要
求的或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而使用的发电、配电和用电设备,可以通过环境试验、
设计分析或参照在其他飞机上已有的类似的服役经验来表明其在预期的环境条件下提供连
续、安全服务的能力。
(f)在本条中,“系统”是指在飞机设计中包括的所有气动系统、流体系统、电气系统、
机械系统和动力装置系统,但下列系统除外:
(1)作为合格审定过的发动机一部分的动力装置系统;
(2)按本规章C、D 章的要求规定的飞行结构(如机翼、尾翼、操纵面及其系统、机身、
发动机架、起落架和有关的主连接结构)。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
次修订]
仪表: 安装
第23.1311 条 电子显示仪表系统
(a)电子显示指示器,包括因其特性而无法实现动力装置仪表系统间的隔离或独立性的
那些电子显示指示器,必须:
(1)满足第23.1321 条所要求的布局和可见度;
(2)考虑到电子显示指示器使用寿命末期所预期的显示亮度,在驾驶舱内可遇到的各
种照明条件(包括直射阳光)下易于识别。在第23.1529 条所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必须
包括对该显示系统使用寿命的具体限制;
(3)在任何正常工作模式下,不得妨碍对姿态、高度、速度或任何驾驶员在各种规定
的限制范围内为调节功率所需的动力装置参数的主显示;
(4)在发动机起动的工作模式下,不得妨碍任何驾驶员为正确设定或监视动力装置限
制所需要的发动机参数的主显示;
(5)有一个独立的磁航向指示器,以及一套独立备份的机械式高度表、空速表和姿态
仪表或不依赖于飞机主电源系统的单独的电子高度指示器、空速指示器和姿态指示器。这些
备份仪表的安装位置可以不在第23.1321 条(d)规定的主显示位置上,但必须满足第23.1321
条(a)规定的驾驶员可见度要求。
(6)有与被其所代替的仪表相等效且对驾驶员来说是易于感受的显示;
(7)对本规章要求显示的每一参数,有对第23.1541 条至第23.1553 条要求的仪表标记
的目视显示,或有在出现不正常工作值或接近规定的限制值时告诫驾驶员的目视显示。
(b)电子显示指示器(包括其系统和安装,并考虑到飞机其他系统)必须设计成在出现
任一单独失效或可能的失效组合后,仍有一个可向机组提供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必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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