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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爬升速度等于V2。
(2)起飞,起落架收上 在下列条件下,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2 米(400 英尺)时的定
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不得小于2%,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于2.3%,对于四发飞机不
得小于2.6%:
(i)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处于快速和自动设定的位置;
(ii)其余发动机起飞功率;
(iii)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iv)襟翼处于起飞位置;和
(v)爬升速度等于V2。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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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航路爬升 飞机在高于起飞或着陆(适用时)表面457 米(1,500 英尺)高度上的
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不小于1.2%,对于三发飞机不小于1.5%,对于四发飞机不小
于1.7%。在下列条件下:
(i)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ii)其余发动机不大于最大连续功率;
(iii)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iv)襟翼处于收上位置;和
(v)爬升速度不小于1.2VS1。
(4)中断进场 飞机在高于着陆表面122 米(400 英尺)高度上的定常爬升梯度,对于
双发飞机不小于2.1%,对于三发飞机不小于2.4%,对于四发飞机不小于2.7%。其条件为:
(i)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ii)其余发动机起飞功率;
(iii)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iv)襟翼处于进场位置,该位置的VS1 不超过相应的全发工作着陆位置VS1 的110%;
和
(v)按正常着陆程序确定的爬升速度但不超过1.5VS1。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
次修订]
第23.69 条 航路爬升/下降
(a)全发工作 必须在申请人确定的运行限制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外界大气温度下确
定定常爬升梯度和爬升率:
(1)每台发动机不超过最大连续功率;
(2)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3)襟翼收上;和
(4)爬升速度不小于1.3VS1。
(b)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必须在申请人确定的运行限制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外界温度
下确定定常爬升/下降梯度和爬升/下降率:
(1)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2)其余发动机不超过最大连续功率;
(3)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4)襟翼收上;和
(5)爬升速度不小于1.2VS1。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71 条 滑翔:单发飞机
必须确定在静止空气中每损失305 米(1,000 英尺)高度滑行的最大水平距离和获得此
距离所需的速度,此时,发动机不工作,螺旋桨在最小阻力位置,起落架和襟翼在最有利的
可用位置。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73 条 参考着陆进场速度
(a)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最大重量不超过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
飞机,参考着陆进场速度VREF,不得小于按23.149 条(b)在襟翼处于最大起飞位置确定的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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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MC 和1.3VS0 中之大者。
(b)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最大重量超过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飞
机,和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涡轮动力飞机,参考着陆进场速度VREF,不得小于按23.149
条(c)确定的VMC 和1.3VS0 中之大者。
(c)对通勤类飞机,参考着陆进场速度VREF,不得小于按23.149 条(c)确定的VMC 的1.05
倍和1.3VS0 中之大者。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75 条 着陆距离
对着陆,必须在运行限制内标准温度下的每一重量和高度,确定飞机从高于着陆表面
15 米(50 英尺)的一点到飞机着陆并完全停止所需的水平距离:
(a)保持不小于第23.73 条(a)、(b)或(c)确定的VREF 定常进场下降到15 米(50 英尺)的
高度;且
(1)在降至15 米(50 英尺)的高度前,稳定下滑进场梯度必须不大于5.2%(3°);
(2)此外,申请人可以通过试验进行演示,在降至15 米(50 英尺)的高度前,大于
5.2%的最大定常下滑梯度是安全的。下滑梯度必须作为一项使用限制加以规定,并且必须
能够通过适当的仪表将必要的下滑梯度指示信息提供给驾驶员。
(b)在整个机动中必须保持构型不变;
(c)着陆时必须避免大的垂直加速度,没有弹跳、前翻、地面打转、海豚运动或水上打
转的倾向;
(d)在最大着陆重量或对应于第23.63 条(c)(2)或(d)(2)的高度和温度的最大着陆重量下,
必须表明飞机能从15 米(50 英尺)高度所处的状态,安全过渡到第23.77 条的中断着陆状
态;
(e)刹车的使用不得导致轮胎或刹车的过度磨损;
(f)可以使用除机轮刹车以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减速手段:
(1)安全可靠;
(2)使用时能在服役中获得始终如一的效果;
(g)如果使用了依赖任一发动机工作的装置,且在该发动机不工作着陆时着陆距离将增
加,则必须按该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来确定着陆距离,除非采取了其他补偿措施使着陆距离
不超过全发工作时的距离;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
次修订]
第23.77 条 中断着陆
(a)每一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最大重量不超过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
飞机,下列条件下,在海平面必须能够保持至少3.3%的定常爬升梯度:
(1)所有发动机均为起飞功率;
(2)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3)襟翼处于着陆位置;但是,如果可以在2 秒钟或更短的时间内安全收起襟翼,且
没有高度损失和突然的迎角变化,则襟翼可以收起;和
(4)爬升速度等于第23.73 条(a)定义的VREF。
(b)对于每一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最大重量超过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
机飞机,和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涡轮动力飞机,在下列条件下,必须能够保持至少2.5%
的定常爬升梯度: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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