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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9 08: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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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设备
第23.1431 条 电子设备
(a)在表明无线电和电子设备及其安装符合第23.1309 条(b)(1)和(2)的要求时,必须考虑
临界环境条件。
(b)无线电和电子设备、控制装置和导线,必须安装成在任一部件或多部件系统工作时,
对民用航空规章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无线电或电子的部件或多部件系统的同时工作不会有不
利影响。
(c)对于要求一个以上飞行机组成员的飞机,或飞机运行需要一个以上飞行机组成员时,
必须进行驾驶舱评估,以确定在飞机运行时的驾驶舱真实噪声条件下,所有飞行机组成员是
否能够在其工作位置上毫无困难地进行交谈。如果飞机设计包括了使用头戴式通讯耳机的措
施,该评估还必须考虑使用耳机时的情况。如果评估表明,存在有交谈困难的情况,则必须
设置内话通讯系统。
(d)如果安装的通讯设备带有发射机“开-关”转换,该转换措施必须设计成,在被释放
时将从“发射”位回到“关断”位,并确保发射机回复到关断(不发射)状态。
(e)如果有使用头戴式通讯耳机的措施,必须演示,在飞机运行时的驾驶舱真实噪声条
件下,飞行机组成员在使用任一耳机时均能听见所有的音响警告。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435 条 液压系统
(a)设计 液压系统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设计:
(1)液压系统及其元件,必须能承受液压载荷并加上预期的结构载荷而不产生屈服;
(2)对于提供两个或更多主要功能的每个液压系统,必须有向飞行机组指示系统内压
力的装置;
(3)必须有手段来保证系统中任何部分的压力,包括瞬时(冲压)压力不会超过大于
设计工作压力的安全限制,并防止所有管道中由于足够长时间的封闭,很可能产生液压油体
积变化而引起的超压;
(4)最小设计破坏压力必须是工作压力的2.5 倍。
(b)试验 每个系统必须经过验证压力试验的验证,当验证试验时,系统的任何零件不
得损坏、出故障或产生永久变形。系统的验证压力载荷必须至少为该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
1.5 倍。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 130 - CCAR 23 R3
(c)蓄压器 如果满足下列要求,蓄压器或蓄液箱可以安装在防火墙的发动机一侧:
(1)它们是发动机或螺旋桨系统整体的一部分,或
(2)蓄液箱是非增压的,并且所有这种非增压蓄液箱的总容积不大于0.946 升(1 美制
夸脱)。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437 条 多发飞机的附件
对于多发飞机,对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由发动机驱动的附件必须分布在两台或更多台
发动机上,使之不会由于任一发动机失效而导致这些附件不工作而影响安全运行。
第23.1438 条 增压系统和气动系统
(a)增压系统元件必须分别进行压力值为最大正常工作压力2 倍的破坏压力试验和1.5 倍
的验证压力试验。
(b)气动系统元件必须分别进行压力值为最大正常工作压力3 倍的破坏压力试验和1.5 倍
的验证压力试验。
(c)可以用分析或分析和试验相结合的方法,来代替本条(a)或(b)要求的各项试验,条件
是局方认为该方法与所要求的试验等效。
第23.1441 条 氧气设备和供氧
(a)如果申请装有补氧设备的合格审定,或飞机经批准的使用高度按民用航空运行规则
要求补氧,则该设备必须满足本条和第23.1443 条至第23.1449 条的要求。如果表明手提式
设备满足适用的要求并在飞机型号设计中加以明确,而且其存放设施满足第23.561 条的要
求,可以用手提式氧气设备来满足这些要求。
(b)氧气系统的本身、其使用方法以及它对其他部件的影响必须均无危害。
(c)必须具有使机组在飞行中能迅速确定每个供氧源可用氧量的装置。
(d)必须向每一位规定的飞行机组成员提供:
(1)肺式氧气设备,如果飞机按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的运行高度进行审定;
(2)压力肺式氧气设备,如果飞机按12,000 米(40,000 英尺)以上的运行高度进行审
定。
(e)必须有易于机组在飞行中操作的措施来接通或关断高压氧源的供氧。该关断要求不
适用于化学氧气发生器。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443 条 最小补氧流量
(a)如果装有连续供氧设备,申请人必须满足本条(a)(1)和(a)(2)或者满足本条(a)(3)的要
求:
(1)对于每一乘客,在不同座舱压力高度上所需的最小补氧流量,不得小于在使用所
提供的氧气设备(包括面罩)时保持下述吸气平均气管氧分压所需的氧流量:
(i)座舱压力高度超过3,000 米(10,000 英尺)直到并包括5,600 米(18,500 英尺),
每分钟呼吸15 升(BTPS),且保持固定呼吸时间间隔的最大潮气量(最大一次呼吸量)为
700 毫升时,平均气管氧分压为13,332 帕(100 毫米汞柱);
(ii)座舱压力高度超过5,600 米(18,900 英尺)直到并包括12,000 米(40,000 英尺),
每分钟呼吸30 升(BTPS),且保持固定呼吸时间间隔的最大潮气量为1,100 毫升时,平均
气管氧分压为11,172 帕(83.8 毫米汞柱)。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131 -
(2)对于每位飞行机组成员,最小补氧流量不得小于保持下述吸气平均气管氧分压所
需的氧流量:在每分钟呼吸15 升(BTPS)且保持固定呼吸时间间隔的最大潮气量为700 毫
升时,平均气管氧分压为19,865 帕(149 毫米汞柱)。
(3)在低于和等于飞机的最大使用高度时,供给每个使用者的最小补氧流量不得小于
下图示出的流量。
(b)如果装有飞行机组成员使用的肺式供氧设备,则每分钟呼吸20 升(BTPS)时,每一
飞行机组成员所需的最小补氧流量,在座舱压力高度低于和等于10,500 米(35,000 英尺)
时,不得小于保持吸气平均气管氧分压为16,265 帕(122 毫米汞柱)所需的氧流量;座舱压
力高度在10,500 米(35,000 英尺)至12,000 米(40,000 英尺)时,不得小于保持含氧为95
%所需的氧流量。此外,必须有可供机组选用纯氧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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