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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33 条 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a)必须确定风速的90°侧向分量,且不得小于0.2VS0,并演示在此分量下滑行、起飞
和着陆是安全的。
(b)陆上飞机在按正常着陆速度作无动力着陆时,必须有满意的操纵性,而不要求特殊
的驾驶技巧或机敏,无需利用刹车或发动机动力来维持直线航迹,直到速度减至接地速度的
50%。
(c)飞机在滑行时必须有足够的航向操纵性。
(d)水上飞机必须在本条(a)规定的最大风速下演示其水上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是令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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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235 条 在无铺面的道面上的使用
在正常运行中可合理预期的最粗糙地面上滑行及在最粗糙的无铺面跑道起飞和着陆时,
飞机必须演示具有满意的特性,并且减震机构不得损伤飞机的结构。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237 条 水上运行
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必须规定经演示能安全运行的浪高和必要的水上操作程序。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239 条 喷溅特性
水上飞机或水陆两用飞机,在滑行、起飞和着水的任何时候,喷溅不得危险地模糊驾驶
员的视线或损坏螺旋桨或飞机的其他部件。
其他飞行要求
第23.251 条 振动和抖振
在直到VD/MD 的任何相应的速度和功率状态,不得存在严重的振动和抖振导致结构损
伤,飞机的每一部件必须不发生过度的振动。另外,在任何正常飞行状态,不得存在强烈程
度足以干扰飞机良好操纵、引起飞行机组过度疲劳或引起结构损伤的抖振状态。在上述限度
以内的失速警告抖振是允许的。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253 条 高速特性
如果最大使用速度VMO/MMO 按第23.1505(c)的要求来制定,则必须满足下述的增速特性
和速度恢复特性:
(a)很可能引起无意中增速(包括俯仰和滚转颠倾)的运动状态和特性,必须用配平在
直至VMO/MMO 的任一很可能使用的巡航速度的飞机来模拟。这些运行状态和特性包括突风
颠倾、无意的操纵动作、相对于操纵系统摩擦较低的杆力梯度、旅客的走动、由爬升改平及
由M 数限制高度下降到空速限制高度。
(b)计及有效的固有或人为速度警告发出后驾驶员作出反应的时间,必须表明在下述条
件下能够恢复到正常的姿态,并且速度降低到VMO/MMO:
(1)不超过按第23.251 条规定的最大速度VD/MD 及各种结构限制;
(2)不出现会削弱驾驶员判读仪表或操纵飞机恢复正常的能力的抖振。
(c)在直到按第23.251 规定的最大速度的任一速度,不得有绕任一轴的操纵反逆现象。
升降舵操纵力的反逆现象,或飞机俯仰、滚转或偏航的倾向必须轻微,并可用正常的驾驶技
巧即刻控制。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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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章 结构
总则
第23.301 条 载荷
(a)强度的要求用限制载荷(服役中预期的最大载荷)和极限载荷(限制载荷乘以规定
的安全系数)来规定。除非另有说明,所规定的载荷均为限制载荷。
(b)除非另有说明,所规定的空中、地面和水面载荷必须与计及飞机每一质量项目的惯
性力相平衡。这些载荷的分布必须保守地近似于或接近地反映真实情况。除非表明确定受载
情况的方法是可靠的或在所考虑的飞机布局上是保守的,否则用以确定鸭式和串列式机翼布
局载荷大小及分布的方法必须通过试飞测量来证实。
(c)如果载荷作用下的变位会显著地改变外部载重或内部载重的分布,则必须考虑载重
的这种重新分布。
(d)如果简化结构设计准则得到的设计载荷不小于第23.331 至第23.521 条中规定的载
荷,则可以使用这些简化结构设计准则。对于附件A23.1 中规定的飞机构型,本规章附件A
的设计准则经批准与第23.321 至第23.459 条的规定等效,如果采用本规章的附件A,则必
须用该附件的全部来代替本规章的相应条款。
[1990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302 条 鸭式或串列式机翼布局
鸭式或串列式机翼布局的前部结构必须:
(a)满足本规章C、D 章适用于机翼的所有要求;
(b)满足适用于这些翼面所执行功能的所有要求。
[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订]
第23.303 条 安全系数
除非另有规定,安全系数必须取1.5。
第23.305 条 强度和变形
(a)结构必须能够承受限制载荷而无有害的永久变形。在直到限制载荷的任何载荷作用
下,变形不得妨害安全运行。
(b)结构必须能够承受极限载荷至少三秒钟而不破坏,但是如果结构能够承受要求的极
限载荷至少三秒钟,则在限制载荷与极限载荷之间产生局部失效或结构失稳是可接受的。当
用模拟真实载荷情况的动力试验来表明强度的符合性时,此三秒钟的限制不适用。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307 条 结构符合性的证明
(a)必须表明每一临界受载情况下均符合第23.305 条强度和变形的要求。只有在经验表
明某种分析方法对某种结构是可靠的情况下,对于同类结构,才可用结构分析来表明结构的
符合性。否则,必须进行载荷试验来表明其符合性。如果模拟该用于设计的载荷情况,则动
力试验包括结构飞行试验是可以接受的。
(b)结构的某些部分必须按照本规章D 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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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载荷
第23.321 条 总则
(a)飞行载荷系数是气动力分量(垂直作用于假设的飞机纵轴)与飞机重力之比。正载
荷系数是当气动力相对于飞机向上作用时的载荷系数。
(b)必须按下列各条表明符合本章的飞行载荷要求:
(1)在飞机可以预期的运行范围内的每一临界高度;
(2)从设计最小重量到设计最大重量的每一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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