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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9 08: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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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显示,而不需要任一驾驶员为持续安全飞行立即采取动作。
(c)本条所用的“仪表”,包括了实际上处于一个组件内的装置,和连接在一起的实际上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组件或部件构成的装置(如由连在一起的一个磁传感元件、一个陀螺
组件、一个放大器和一个指示器构成的远距指示型陀螺航向指示仪)。本条所用“主”显示
指设置在仪表板上使驾驶员在需要观察某个参数时,会首先查看的那个显示。
[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321 条 布局和可见度
(a)在起飞、初始爬升、最终进近和着陆期间由任一要求的驾驶员使用的每一飞行、导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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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和动力装置仪表必须设置成使任一坐在其操纵位置的驾驶员只用最小的头部和眼睛的动
作便可监视飞机的飞行航迹和仪表。这些飞行状态下使用的动力装置仪表是指在动力装置限
制内用于调节发动机功率所需的仪表。
(b)对于多发飞机上的相同动力装置仪表,其位置的安排必须避免混淆每个仪表所对应
的发动机。
(c)仪表板的振动不得破坏或降低任何仪表的精度。
(d)对于每架飞机,第23.1303 条所要求的飞行仪表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运行规则所要求
的(如果适用)仪表,必须在仪表板上构成组列,并尽可能集中在每一规定的驾驶员向前视
线所在的垂直平面附近。此外:
(1)最有效地指示姿态的仪表必须装在仪表板上部中心位置;
(2)最有效地指示空速的仪表必须直接装在仪表板上部中心位置处仪表的左边;
(3)最有效地指示高度的仪表必须直接装在仪表板上部中心位置处仪表的右边;
(4)最有效地指示航向的仪表(不是第23.1303 条(c)要求的磁航向指示器),必须直接
装在仪表板上部中心位置处仪表的下边。
(5)为满足本条(d)(1)到(d)(4)的要求,可以使用电子显示指示器,只要此类显示符合第
23.1311 条的要求。
(e)如果装有指出仪表失灵的目视指示器,则该指示器必须在驾驶舱所有可能的照明条
件下都有效。
[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322 条 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如果在驾驶舱内装有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则除局方另行批准外,灯的颜色必须按
照下列规定:
(a)红色,用于警告灯(指示危险情况,可能要求立即采取纠正动作的指示灯);
(b)琥珀色,用于戒备灯(指示将可能需要采取纠正动作的指示灯);
(c)绿色,用于安全工作灯;
(d)任何其他颜色,包括白色,用于本条(a)至(c)未作规定的灯,该颜色要足以同本条(a)
至(c)规定的颜色相区别,以避免可能的混淆。
(e)在驾驶舱所有可能的照明条件下都有效。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323 条 空速指示系统
(a)每个空速指示仪表必须加以校准,在施加相应的总压和静压时以尽可能小的仪表校
准误差指示真空速(海平面标准大气下)。
(b)每个空速系统必须在飞行中校准,以确定系统的误差。在下列速度范围内,系统误
差(包括位置误差,但不包括空速指示仪表的校准误差)不得超过校准空速的3%或5 节,
两者中取大值:
(1)从1.3VS1 至VMO/MMO 或VNE(取其适合者),襟翼在收上位置;
(2)从1.3VS1 至VFE,襟翼在放下位置。
(c)每个空速指示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有可靠的措施来排放空速管静压管路的湿气;
(d)如果申请按仪表飞行规则或在结冰条件下飞行的合格审定,则每一空速系统必须有
一个加温空速管或防止由于结冰造成故障的等效措施。
(e)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空速指示系统必须加以校准,以确定加速起飞地面滑跑过
程中的系统误差。地面滑跑校准必须按照经批准的高度和重量范围,在V1 最小值的0.8 倍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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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V1 最大值的1.2 倍之间进行。进行地面滑跑校准时,假定一台发动机在V1 最小值时失效。
(f)对于通勤类飞机,如果要求有两套空速表,则其各自的空速管之间必须相隔足够的距
离,以免鸟撞时两个空速管都损坏。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
次修订]
第23.1325 条 静压系统
(a)除了本条(b)(3)的说明外,每个带静压膜盒的仪表与外界大气的连通方式,必须使飞
机速度、窗户开闭、气流变化、湿气或其他外来物对这些仪表准确度的影响最小。
(b)如果一个静压系统是为仪表、系统或装置的功能所必需的,则应符合本条(b)(1)至(b)(3)
的规定。
(1)静压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i)备有可靠的排放水分的措施;
(ii)要避免导管擦伤和在导管弯曲处过分变形或严重限流;
(iii)所用的材料应是耐久的,适合于预定用途并能防腐蚀。
(2)必须以下列方法进行验证试验,以演示静压系统的完整性:
(i)非增压飞机 将静压系统抽气到压差约为3,400 帕(25 毫米汞柱;1 英寸汞柱),
或高度表读数高于试验时飞机的海拔高度300 米(1,000 英尺),停止抽气一分钟后,指示高
度的减小值不得大于30 米(100 英尺);
(ii)增压飞机 将静压系统抽气到压差等于飞机型号合格审定时批准的最大座舱压
差。停止抽气一分钟后,指示高度的减小值不得大于最大座舱压差当量高度的2%或30 米
(100 英尺),两者中取大值。
(3)如果按照民用航空规章运行规则的要求为任何仪表、装置或系统配置静压系统时,
每个静压孔的设计和位置必须使在飞机遇到结冰情况时,静压系统内的空气压力和真实环境
大气静压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变。可以使用一个防冰装置或一个备用静压源来表明符合该要
求。如果备用静压系统的高度表读数与主静压系统的高度表读数相差15 米(50 英尺)以上
时,必须为备用静压系统提供一个修正卡片。
(c)除本条(d)规定的情况外,如果静压系统包括有主静压源和备用静压源,则静压源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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