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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9 08: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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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385 条 航行灯系统的安装
(a)总则 航行灯系统中的每一部分必须满足本条中的有关要求,并且整个系统必须满
足第23.1387 条至第23.1397 条的要求。
(b)左和右航行灯 左和右航行灯必须由安装在飞机上的红灯和绿灯组成,其横向间距
要尽可能大,并当飞机处于正常飞行姿态时,灯的光色为左红右绿。
(c)后航行灯 后航行灯必须是白灯,要尽可能向后地安装在尾部或每个机翼翼尖上。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125 -
(d)灯罩和滤色镜 每个灯罩或滤色镜都必须至少是阻燃的,在正常使用期间不得改变
颜色或形状,也不得有任何明显的灯光透射损失。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387 条 航行灯系统二面角
(a)除本条(e)的规定外,安装的每个航行灯必须在本条规定的二面角内显示无间断的灯
光。
(b)左二面角(L)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飞机纵轴向前看时,一个平面与
飞机纵轴平行,而另一个向左偏离第一个平面110°。
(c)右二面角(R)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飞机纵轴向前看时,一个平面与
飞机纵轴平行,而另一个向右偏离第一个平面110°。
(d)后二面角(A)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飞机纵轴向后看时,这两个平面
分别向左、向右偏离通过飞机纵轴的垂直平面各70°。
(e)如果根据第23.1385 条(c)尽可能向后安装的后航行灯,在本条(d)所定义的二面角A
内不能显示出无间断的灯光,则在该二面角内允许有一个或几个被遮蔽的立体角,但其总和
在下述圆锥体内不得超过0.04 球面度,该圆锥体以后航行灯为顶点,母线与通过后航行灯
的垂直线成30°夹角。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389 条 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a)总则 本条规定的光强必须用装有灯罩和滤色镜的新灯来测定。光强测定必须在光
源发光达到稳定值后进行(该稳定值指光源在飞机正常工作电压时的平均输出光通)。每一
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满足本条(b)的要求。
(b)航行灯 航行灯的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以左、右和后二面角范围内任一垂直平面内
的最小光强和最大掺入光强表示,且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水平平面内的光强 水平平面(包含飞机纵轴并垂直于飞机对称平面的平面)内
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第23.1391 条规定的相应值。
(2)任一垂直平面内的光强 任一垂直平面(垂直于水平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
强必须等于或大于第23.1393 条规定的相应值,其中,I 为第23.1391 条中规定的该水平平
面内相应角度的最小光强。
(3)相邻光源间的掺入光强 相邻光源间的任何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第23.1395 条中
规定的相应值,但是当主光束的光强远大于第23.1391 条和第23.1393 条中规定的最小值时,
如果与主光束光强相比,掺入光强对主光源清晰度无不利影响,则可允许有更大的掺入光强。
当左和右航行灯光强峰值大于100 坎时,如果A 区内的掺入光强不大于航行灯光强峰值的
10%,B 区内的掺入光强不大于航行灯光强峰值的2.5%,则前航行灯之间的掺入光强最大
值可以超过第23.1395 条中规定的相应值。
(c)后航行灯安装 如果符合下列情况,则一个单独后航行灯可以安装在横向偏移飞机
对称平面的某一位置:
(1)照射的最大锥体轴线在平飞中平行于飞行航迹;
(2)在灯的后部和最大照射轴线左、右各70°角平面之间无任何障碍。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391 条 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每个航行灯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 126 - CCAR 23 R3
二面角(相应灯光) 自正前方向左或向右偏离纵
轴的角度
光强(坎)
左或右(红光或绿光)
0°~10°
10°~20°
20°~110°
40
30
5
后(后部白光) 110°~180° 20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393 条 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每个航行灯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自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 光强
0° 1.00I
0°~5° 0.90I
5°~10° 0.80I
10°~15° 0.70I
15°~20° 0.50I
20°~30° 0.30I
30°~40° 0.10I
40°~90° 0.05I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395 条 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除第23.1389 条(b)(3)规定者外,航行灯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最大光强
掺 入 光
A 区(坎) B区(坎)
左二面角内的绿光 10 1
右二面角内的红光 10 1
后二面角内的绿光 5 1
后二面角内的红光 5 1
左二面角内的后部白光 5 1
右二面角内的后部白光 5 1
表中:
(a)A 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10°但小于20°角
的所有方向;
(b)B 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20°角的所有方
向。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397 条 航行灯颜色规格
每一航行灯的颜色必须具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下列相应色度座标值:
(a)航空红色
“y”不大于0.335;
“z”不大于0.002;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127 -
(b)航空绿色
“x”不大于0.440-0.320y;
“x”不大于y-0.170;
“y”不小于0.390-0.170x;
(c)航空白色
“x”不小于0.300 且不大于0.540;
“y”不小于“x-0.040”或“y。-0.010”,取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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