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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9 08: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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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7 英尺/秒)。
(e)可以假定在整个着陆过程中,机翼升力不超过飞机重量的2/3,并作用在重心处。地
面反作用力载荷系数可以等于惯性载荷系数减去上述假定的机翼升力与飞机重量的比值。
(f)如果用能量吸收试验来确定对应于所要求的限制下沉速度的限制载荷系数,则这些试
验必须根据第23.723 条(a)的要求进行。
(g)在设计最大重量时,用于设计的限制惯性载荷系数不得小于2.67,限制地面反作用
力载荷系数也不可小于2.0,除非在使用中预期会遇到的粗糙地面上,以速度直到起飞速度
的滑行中,上述两系数不会被超过。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477 条 起落架布置
第23.479 至第23.483 条或附件C 中的情况,适用于常规布局的主、前起落架或主、尾
起落架飞机。
第23.479 条 水平着陆情况
(a)对于水平着陆,假定飞机处于下列姿态;
(1)对于尾轮式飞机,处于正常水平飞行姿态;
(2)对于前轮式飞机,其姿态为下列两种:
(i)前轮和主轮同时接触地面;
(ii)主轮接地和前轮稍离地面。
本条(a)(2)(i)项的姿态可以用于要求按本条(a)(2)(ii)进行的分析中。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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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研究着陆情况时,必须把阻力分量与相应的瞬时垂直地面反作用力恰当地组合起
来,阻力分量为模拟把轮胎和机轮加速到着陆速度(起旋)所需要的力。起旋阻力载荷(回
弹)迅速减小引起的向前作用的水平载荷必须在向前的载荷达到峰值时与垂直的地面反作用
力相组合,假定机翼升力,且轮胎滑动摩擦系数为0.8。然而,阻力载荷不得小于最大垂直
地面反作用力的25%(忽略机翼升力)。
(c)在确定着陆情况的机轮起旋和回弹载荷时,如果缺乏具体的试验或更为合理的分析,
则必须使用附件D 中阐述的方法。如果使用了附件D,则设计时采用的阻力分量不得小于
附件C 中给出的值。
(d)对带有翼尖油箱或由机翼支持的大型外挂质量(如涡轮螺旋桨或喷气发动机)的飞
机,其翼尖油箱和支撑油箱或大型外挂质量的结构,必须根据本条(a)(1)或(a)(2)(ii)水平着陆
情况的动态响应的影响来设计。在计算动态响应的影响时,可以假定飞机升力等于飞机重量。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481 条 尾沉着陆情况
(a)对尾沉着陆,假定飞机处于下列姿态:
(1)对于尾轮式飞机,主轮和尾轮同时接地;
(2)对于前轮式飞机,失速姿态或相应于除主轮外飞机所有部分均不触地时所允许的
最大迎角,两者中取迎角较小者。
(b)对尾轮式或前轮式飞机,假定在最大垂直载荷出现以前,机轮的圆周速度已达到了
飞机的水平速度,地面反作用力为垂直的。
第23.483 条 单轮着陆情况
对于单轮着陆情况,假定飞机处于水平姿态,以一侧主起落架接地。在这种姿态下,该
侧地面反作用力必须与第23.479 条所得到的一侧主起落架载荷相同。
第23.485 条 侧向载荷情况
(a)对侧向载荷情况,假定飞机处于水平姿态,仅以主轮接地,减震支柱和轮胎处于静
态位置。
(b)限制垂直惯性载荷系数必须为1.33,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在主起落架间平均分配。
(c)限制侧向惯性载荷系数必须为0.83,侧向地面反作用力在两主起落架之间分配如下:
(1)0.5(w)作用在一侧主起落架上,方向向内;
(2)0.33(w)作用在另一侧主起落架上,方向向外。
(d)假定本条(c)规定的侧向载荷作用在接地点上,并且可假定阻力为零。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493 条 滑行刹车情况
对滑行刹车情况,减震支柱和轮胎在静态位置,并采用下列规定:
(a)限制垂直载荷系数必须为1.33;
(b)姿态和接地状态,必须符合第23.479 条所述的水平着陆情况;
(c)阻力方向的反作用力等于机轮垂直反作用力乘上数值为0.8 的摩擦系数,它必须作用
于每个带刹车机轮的接地点上,但是阻力方向的反作用力不必超过按限制刹车扭矩所决定的
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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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97 条 尾轮补充情况
在确定尾轮及受其影响的支撑结构的地面载荷时,采用下列规定:
(a)对于障碍载荷,在机尾下沉着陆情况下得到的限制地面反作用力,假设是向上和向
后45°通过轮轴作用。可以假定减震支柱和轮胎在静态位置;
(b)对于侧向载荷,假定等于尾轮静载荷的限制垂直地面反作用力与等值的侧向分力相
组合。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1)如果尾轮可偏转,则假定尾轮相对飞机纵轴转动90°,其合成地面载荷通过轮轴;
(2)如果装有锁、转向操纵装置或减摆器,仍假定尾轮处于拖曳位置,并且侧向载荷
作用于轮胎接地点上;
(3)假定减震支柱和轮胎在静态位置。
(c)如果采用尾轮、缓冲器或吸能装置来表明对第23.925 条(b)的符合性,则要满足下列
要求:
(1)必须针对尾轮、缓冲器或吸能装置确定适当的设计载荷;和
(2)尾轮、缓冲器或吸能装置的支持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本条(c)(1)的载荷。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499 条 前轮补充情况
在确定前轮及受其影响的支撑结构的地面载荷时,假定减震支柱及轮胎处于静态位置,
下列要求必须得到满足:
(a)对于向后载荷,轮轴上的限制力分量必须为下述载荷:
(1)垂直分量为机轮静载荷的2.25 倍;
(2)阻力分量为垂直载荷的0.8 倍;
(b)对于向前载荷,轮轴上的限制力分量必须为下述载荷:
(1)垂直分量为机轮静载荷的2.25 倍;
(2)向前的分量为垂直载荷的0.4 倍。
(c)对于侧向载荷,接地点上的限制力分量必须为下述载荷:
(1)垂直分量为机轮静载荷的2.25 倍;
(2)侧向分量为垂直载荷的0.7 倍。
(d)对于带有由液压或其他动力操纵的可转向操纵式前轮的飞机,在设计起飞重量、前
轮处于任一转向操纵位置时,必须假定其承受满操纵扭矩的1.33 倍与等于作用在前起落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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